曆志五
授時曆議上
驗氣
天道運行,如環無端,治曆者必就陰消陽息之際,以爲立法之始。陰陽消息之機,何從而見之?惟候其日晷進退,則其機將無所遁。候之之法,不過植表測景,以究其氣至之始。智作能述,前代諸人爲法略備。苟能精思密索,心與理會,則前人述作之外,未必無所增益。
舊法擇地平衍,設水準繩墨,植表其中,以度其中晷。然表短促,尺寸之下所爲分秒大、半、少之數,未易分别。表長,則分寸稍長,所不便者,景虚而淡,難得實景。前人欲就虚景之中改求真實,或設望筩,或置小表,或以木爲規,皆取表端日光下徹圭面。今以銅爲表,高三十六尺,端挾以二龍,舉一横梁,下至圭面,共四十尺,是爲八尺之表五。圭表刻爲尺寸,舊寸一,今申而爲五,釐毫差易分别。
創爲景符,以取實景。其制以銅葉,博二寸,長加博之二,中穿一竅,若針芥然。以方框爲趺,一端設爲機軸,令可開闔,榰其一端,使其勢斜倚,北高南下,往來遷就於虚景之中,竅達日光,僅如米許,隱然見横梁於其中。舊法以表端測晷,所得者日體上邊之景,今以横梁取之,實得中景,不容有毫末之差。
地中八尺表景,冬至長一丈三尺有奇,夏至尺有五寸。今京師長表,冬至之景,七丈九尺八寸有奇,在八尺表則一丈五尺九寸六分;夏至之景,一丈一尺七寸有奇,在八尺表則二尺三寸四分。雖晷景長短所在不同,而其景長爲冬至,景短爲夏至,則一也。惟是氣至時刻考求不易。蓋至日氣正,則一歲氣節從而正矣。劉宋祖冲之嘗取至前後二十三四日間晷景,折取其中,定爲冬至,且以日差比課,推定時刻。宋皇祐間,周琮即取立冬、立春二日之景,以爲去至既遠,日差頗多,易爲推考。《紀元》以後諸曆,爲法加詳,大抵不出冲之之法。新曆積日累月,實測中晷,自遠日以及近日,取前後日率相埒者,參考同異,初非偏取一二日之景,以取數多者爲定,實減《大明曆》一十九刻二十分。仍以累歲實測中晷日差分寸,定擬二至時刻於後。
推至元十四年丁丑歲冬至
其年十一月十四日己亥,景長七丈九尺四寸八分五釐五毫。至二十一日丙午,景長七丈九尺五寸四分一釐。二十二日丁未,景長七丈九尺四寸五分五釐。以己亥、丁未二日之景相校,餘三分五釐爲晷差,進二位;以丙午、丁未二日之景相校,餘八分六釐爲法;除之,得三十五刻,用減相距日八百刻,餘七百六十五刻;折取其中,加半日刻,共爲四百三十二刻半,百約爲日,得四日;餘以十二乘之,百約爲時,得三時,滿五十又作一時,共得四時;餘以十二收之,得三刻;命初起距日己亥算外,得癸卯日辰初三刻爲丁丑歲冬至。此取至前後四日景。
十一月初九日甲午,景七丈八尺六寸三分五釐五毫。至二十六日辛亥,景七丈八尺七寸九分三釐五毫。二十七日壬子,景七丈八尺五寸五分。以甲午、壬子景相減,復以辛亥,壬子景相減,準前法求之,亦得癸卯日辰初三刻。至二十八日癸丑,景七丈八尺三寸四釐五毫,用壬子、癸丑二日之景與甲午景,準前法求之,亦合。此取至前後八九日景。
十一月丙戌朔,景七丈五尺九寸八分六釐五毫。二日丁亥,景七丈六尺三寸七分七釐。至十二月初六日庚申,景七丈五尺八寸五分一釐。準前法求之,亦在辰初三刻。此取至前後一十七日景。
十一月二十一日丙午,景七丈九寸七分一釐。至十二月十六日庚午,景七丈七寸六分。十七日辛未,景七丈一寸五分六釐五毫。準前法求之,亦得辰初三刻。此取至前後二十七日景。
六月初五日癸亥,景一丈三尺八分。距十五年五月癸未朔,景一丈三尺三分八釐五毫。初二日甲申,景一丈二尺九寸二分五毫。準前法求之,亦合。此取至前後一百六十日景。
推十五年戊寅歲夏至
五月十九日辛丑,景一丈一尺七寸七分七釐五毫。距二十八日庚戌景,一丈一尺七寸八分。二十九日辛亥景,一丈一尺八寸五釐五毫。用辛丑、庚戌二日之景相減,餘二釐五毫,進二位爲實。復用庚戌、辛亥景相減,餘二分五釐五毫爲法。除之,得九刻,用減相距日九百刻,餘八百九十一刻。半之,加半日刻,百約,得四日。餘以十二乘之,百約,得十一時,餘以十二收爲刻,得三刻。命初起距日辛丑算外,得乙巳日亥正三刻夏至。此取至前後四日景。
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己巳,景七丈一尺三寸四分三釐。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二日辛巳,景七丈七寸五分九釐五毫。初三日壬午,景七丈一尺四寸六釐。用己巳、壬午景相減,以辛巳、壬午景相減,除之,亦合。此用至前後一百五十六日景。
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丙寅,景七丈二尺九寸七分二釐五毫。十三日丁卯,景七丈二尺四寸五分四釐五毫。十四日戊辰,景七丈一尺九寸九釐。距十五年十一月初四日癸未,景七丈一尺九寸五分七釐五毫。初五日甲申,景七丈二尺五寸五釐。初六日乙酉,景七丈三尺三分三釐五毫。前後互取,所得時刻皆合。此取至前後一百五十八九日景。
十四年十二月初七日辛酉,景七丈五尺四寸一分七釐。初八日壬戌,景七丈四尺九寸五分九釐五毫。初九日癸亥,景七丈四尺四寸八分六釐。距十五年十一月初九日戊子,景七丈四尺五寸二分五毫。初十日己丑,景七丈五尺三釐五毫。十一日庚寅,景七丈五尺四寸四分九釐五毫。以壬戌、己丑景相減爲實,以辛酉、壬戌景相減爲法,除之。或以壬戌、癸亥景相減,或以戊子、己丑景相減,若己丑、庚寅景相減,推前法求之,皆合。此取至前後一百六十三四日景。
推十五年戊寅歲冬至
其年十一月十九日戊戌,景七丈八尺三寸一分八釐五毫。距閏十一月初九日戊午,景七丈八尺二寸六分三釐五毫。初十日己未,景七丈八尺八分二釐五毫。用戊戌、戊午二日景相減,餘四分五釐爲晷差,進二位,以戊午、己未景相減,餘二寸八分一釐爲法,除之,得一十六刻,加相距日二千刻;半之,加半日刻,百約,得十日;餘以十二乘之,百約爲時,滿五十又進一時,共得七時;餘以十二收爲刻,命初起距日己亥算外,得戊申日未初三刻爲戊寅歲冬至。此取至前後十日景。
十一月十二日辛卯,景七丈五尺八寸八分一釐五毫。十三日壬辰,景七丈六尺三寸一釐五毫。閏十一月十五日甲子,景七丈六尺三寸六分六釐五毫。十六日乙丑,景七丈五尺九寸五分三釐。十七日丙寅,景七丈五尺五寸四釐五毫。用壬辰、甲子景相減爲實,以辛卯、壬辰景相減爲法,除之,亦得戊申日未初三刻。或用甲子、乙丑景相減,推之,亦合。若用辛卯、乙丑景相減爲實,用乙丑、丙寅景相減,除之,並同。此取至前後十六七日景。
十一月初八日丁亥,景七丈四尺三分七釐五毫。閏十一月二十日己巳,景七丈四尺一寸二分。二十一日庚午,景七丈三尺六寸一分四釐五毫。用丁亥、己巳景相減爲實,以己巳、庚午景相減,除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二十一日景。
六月二十六日戊寅,景一丈四尺四寸五分二釐五毫。二十七日己卯,景一丈四尺六寸三分八釐。至十六年四月初二日戊寅,景一丈四尺四寸八分一釐。以二戊寅景相減,用後戊寅、己卯景相減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一百五十日景。
五月二十八日庚戌,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。至十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乙巳,景一丈一尺八寸六分三釐。三十日丙午,景一丈一尺七寸八分三釐。用庚戌、丙午景相減,以乙巳、丙午景相減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一百七十八日景。
推十六年己卯歲夏至
四月十九日乙未,景一丈二尺三寸六分九釐五毫。二十日丙申,景一丈二尺二寸九分三釐五毫。至五月十九日乙丑,景一丈二尺二寸六分四釐。以丙申、乙丑景相減,餘二分九釐五毫爲晷差,進二位,以乙未、丙申景相減,得七分六釐爲法,除之,得三十八刻;加相距日二千九百刻,半之,加半日刻,百約,得十五日;餘以十二乘之,百約,得二時;餘以十二收之,得二刻;命初起距日丙申算外,得辛亥日寅正二刻爲夏至。此取至前後十五日景。
三月二十一日戊辰,景一丈六尺三寸九分五毫。六月十六日壬辰,景一丈六尺九分九釐五毫。十七日癸巳,景一丈六尺三寸一分一釐。用戊辰、癸巳景相減,以壬辰、癸已景相減,準前法推之,亦合。此取至前後四十二日景。
三月初二日己酉,景二丈一尺三寸五釐。至七月初七日壬子,景二丈一尺一寸九分五釐五毫。初八日癸丑,景二丈一尺四寸八分六釐五毫。用己酉、壬子景相減,以壬子、癸丑景相減,如前法推之,亦合。此取至前後六十一二日景。
三月戊申朔,景二丈一尺六寸一分一釐。至七月初八日癸丑,景二丈一尺四寸八分六釐五毫。初九日甲寅,景二丈一尺九寸一分五釐五毫。用戊申、癸丑景相減,以癸丑、甲寅景相減,準前法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六十二三日景。
二月十八日乙未,景二丈六尺三分四釐五毫。至七月二十一日丙寅,景二丈五尺八寸九分九釐。二十二日丁卯,景二丈六尺二寸五分九釐。用乙未、丙寅景相減,以丙寅、丁卯景相減,如前法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七十五六日景。
二月三日庚辰,景三丈二尺一寸九分五釐五毫。至八月初五日庚辰,景三丈一尺五寸九分六釐五毫。初六日辛巳,景三丈二尺二分六釐五毫。用前庚辰與辛巳景相減,以後庚辰、辛巳景相減,如前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九十日景。
正月十九日丁卯,景三丈八尺五寸一釐五毫。至八月十八日癸巳,景三丈七尺八寸二分三釐。十九日甲午,景三丈八尺三寸一分五毫。用丁卯、甲午景相減,以癸巳、甲午景相校,如前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一百三四日景。
推十六年己卯歲冬至
十月二十四日戊戌,景七丈六尺七寸四分。至十一月二十五日己巳,景七丈六尺五寸八分。二十六日庚午,景七丈六尺一寸四分二釐五毫。用戊戌、己巳景相減,餘一寸六分爲晷差,進二位;以己巳、庚午景相減,餘四寸三分七釐五毫爲法;除之,得三十六刻;以相減距日三千一百刻,餘三千六十四刻;半之,加五十刻,百約,得一十五日;餘以十二乘之,百約,爲時滿五十,又進一時,共得十時;餘以十二收之爲刻,得二刻;命初起距日戊戌算外,得癸丑日戌初二刻冬至。此取至前後十五六日景。
十月十八日壬辰,景七丈四尺五分二釐五毫。十九日癸巳,景七丈四尺五寸四分五釐。二十日甲午,景七丈五尺二分五釐。至十一月二十八日壬申,景七丈五尺三寸二分。二十九日癸酉,景七丈四尺八寸五分二釐五毫。十二月甲戌朔,景七丈四尺三寸六分五釐。初二日乙亥,景七丈三尺八寸七分一釐五毫。用甲午、癸酉景相減,癸巳、甲午景相減,如前推之,亦同。若以壬申、癸酉景相減爲法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十八九日景。
若用癸巳與甲戌景相減,以壬辰、癸巳景相減,推之;或癸巳、甲午景相減,推之;或用甲戌、癸酉景相減,推之;或甲戌、乙亥景相減,推之;或以壬辰、乙亥景相減,用壬辰、癸巳景相減,推之:並同。此取至前後二十日景。
十月十六日庚寅,景七丈三尺一分五釐。十二月初三日丙子,景七丈三尺三寸二分。初四日丁丑,景七丈二尺八寸四分二釐五毫。用庚寅、丁丑景相減,以丙子、丁丑景相減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二十三日景。
十月十四日戊子,景七丈一尺九寸二分二釐五毫。十五日己丑,景七丈二尺四寸六分九釐。十二月初五日戊寅,景七丈二尺二寸七分二釐五毫。用己丑、戊寅景相減,以戊子、己丑景相減,推之,或用己丑、庚寅相減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二十四日景。
十月初七日辛巳,景六丈七尺七寸四分五釐。初八日壬午,景六丈八尺三寸七分二釐五毫。初九日癸未,景六丈八尺九寸七分七釐五毫。十二月十二日乙酉,景六丈八尺一寸四分五釐。用壬午、乙酉景相減,以辛巳、壬午相減,推之,壬午、癸未景相減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三十一二日景。
十月乙亥朔,景六丈三尺八寸七分。十二月十八日辛卯,景六丈四尺二寸九分七釐五毫。十九日壬辰,景六丈三尺六寸二分五釐。用乙亥、壬辰景相減,以辛卯、壬辰景相減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三十八日景。
九月二十二日丙寅,景五丈七尺八寸二分五釐。十二月二十八日辛丑,景五丈七尺五寸八分。二十九日壬寅,景五丈六尺九寸一分五釐。用丙寅、辛丑景相減,以辛丑、壬寅景相減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四十七八日景。
九月二十日甲子,景五丈六尺四寸九分二釐五毫。至十二月二十九日壬寅,景五丈六尺九寸一分五釐。至十七年正月癸卯朔,景五丈六尺二寸五分。用甲子、癸卯相減,壬寅、癸卯景相減,推之,亦同。此取至前後五十日景。
右以累年推測到冬夏二至時刻爲準,定擬至元十八年辛巳歲前冬至,當在己未日夜半後六刻,即丑初一刻。
歲餘歲差
周天之度,周歲之日,皆三百六十有五。全策之外,又有奇分,大率皆四分之一。自今歲冬至距來歲冬至,曆三百六十五日,而日行一周,凡四周,曆千四百六十。則餘一日,折而四之,則四分之一也。然天之分常有餘,歲之分常不足,其數有不能齊者,惟其所差至微,前人初未覺知。迨漢末劉洪,始覺冬至後天,謂歲周餘分太强,乃作《乾象曆》,減歲餘分二千五百爲二千四百六十二。至晉虞喜,宋何承天、祖冲之,謂歲當有差,因立歲差之法。其法損歲餘,益天周,使歲餘浸弱,天周浸强,强弱相減,因得日躔歲退之差。歲餘、天周,二者實相爲用,歲差由斯而立,日躔由斯而得,一或損益失當,詎能與天叶哉?
今自劉宋大明壬寅以來,凡測景驗氣得冬至時刻真數者有六,取相距積日時刻,以相距之年除之,各得其時所用歲餘。復自大明壬寅距至元戊寅積日時刻,以相距之年除之,得每歲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五秒,比《大明曆》減去一十一秒,定爲方今所用歲餘。餘七十五秒,用益所謂四分之一,共爲三百六十五度二十五分七十五秒,定爲天周。餘分强弱相減,餘一分五十秒,用除全度,得六十六年有奇,日卻一度,以六十六年除全度,適得一分五十秒,定爲歲差。
復以《堯典》中星考之,其時冬至日在女虚之交。及考之前史,漢元和二年,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;晉太元九年,退在斗十七度;宋元嘉十年,在斗十四度末;梁大同十年,在斗十二度;隋開皇十八年,猶在斗十二度;唐開元十二年,在斗九度半;今退在箕十度。取其距今之年、距今之度較之,多者七十餘年,少者不下五十年,輒差一度。宋慶元間,改《統天曆》,取《大衍》歲差率八十二年及開元所距之差五十五年,折取其中,得六十七年,爲日卻行一度之差。施之今日,質諸天道,實爲密近。
然古今曆法,合於今必不能通於古,密於古,必不能驗於今。今《授時曆》,以之考古,則增歲餘,而損歲差;以之推來,則增歲差,而損歲餘。上推春秋以來冬至,往往皆合;下求方來,可以永久而無弊;非止密於今日而已。仍以《大衍》等六曆,考驗春秋以來冬至疏密,凡四十九事,具列如後:
冬至刻
《大衍》 《宣明》 《紀元》 《統天》 《大明》 《授時》
獻公十五年戊寅歲,正月甲寅朔旦冬至:
丙辰二十二 乙卯八十八 丁巳三十三 乙卯二 丁巳三十五 甲寅九十九
僖公五年丙寅歲,正月辛亥朔旦冬至:
辛亥九十四 辛亥六十六 壬子七十四 辛亥二十七 壬子八十九 辛亥十四
昭公二十年己卯歲,正月己丑朔旦冬至:
己丑四十五 己丑二十 庚寅二十五 戊子九十二 庚寅二十九 戊子八十三
宋元嘉十二年乙亥歲,十一月十五日戊辰景長:
戊辰三十五 戊辰三十二 戊辰三十九 戊辰五十一 戊辰四十一 戊辰四十七
元嘉十三年丙子歲,十一月二十六日甲戌景長:
癸酉五十九 癸酉五十七 癸酉六十三 癸酉七十五 癸酉六十五 癸酉七十一
元嘉十五年戊寅歲,十一月十八日甲申景長:
甲申八 甲申六 甲申十二 甲申二十四 甲申十四 甲申十九
元嘉十六年己卯歲,十月二十九日己丑景長:
己丑三十三 己丑三十 己丑三十七 己丑四十八 己丑三十七 己丑四十四
元嘉十七年庚辰歲,十一月初十日甲午景長:
甲午五十七 甲午五十五 甲午六十一 甲午七十二 甲午六十三 甲午六十八
元嘉十八年辛巳歲,十一月二十一日己亥景長:
己亥八十二 己亥七十九 己亥八十五 己亥九十七 己亥八十七 己亥九十三
元嘉十九年壬午歲,十一月初三日乙巳景長:
乙巳六 乙巳四 乙巳十 乙巳二十一 乙巳一十一 乙巳一十七
大明五年辛丑歲,十一月乙酉冬至:
甲申七十 甲申六十八 甲申七十二 甲申八十九 甲申七十四 甲申七十九
陳天嘉六年乙酉歲,十一月庚寅景長:
庚寅十二 庚寅十三 庚寅五 庚寅二十四 庚寅八 庚寅十七
光大二年戊子歲,十一月乙巳景長:
乙巳八十 乙巳八十六 乙巳七十九 乙巳九十七 乙巳八十一 乙巳九十
太建四年壬辰歲,十一月二十九日丁卯景長:
丙寅八十三 丙寅七十八 丙寅七十七 丙寅九十五 丙寅九十八 丙寅八十七
太建六年甲午歲,十一月二十日丁丑景長:
丁丑三十二 丁丑三十三 丁丑二十五丁丑四十三 丁丑二十七 丁丑三十六
太建九年丁酉歲,十一月二十三日壬辰景長:
癸巳四 癸巳六 壬辰九十九 癸巳十六 癸巳空 癸巳八
太建十年戊戌歲,十一月五日戊戌景長:
戊戌三十 戊戌三十 戊戌二十三 戊戌四十 戊戌二十四 戊戌三十三
隋開皇四年甲辰歲,十一月十一日己巳景長:
己巳七十七 己巳七十八 己巳六十九 己巳八十六 己巳七十一己巳八十六
開皇五年乙巳歲,十一月二十二日乙亥景長:
乙亥一 乙亥二 甲戌九十二 乙亥十一 甲戌五十五 乙亥一十
開皇六年丙午歲,十一月三日庚辰景長:
庚辰二十五 庚辰二十六 庚辰十八 庚辰三十四 庚辰十九 庚辰三十四
開皇七年丁未歲,十一月十四日乙酉景長:
乙酉五十 乙酉五十 乙酉四十二 乙酉五十九 乙酉四十四 乙酉五十九
開皇十一年辛亥歲,十一月二十八日丙午景長:
丙午四十八 丙午四十九 丙午四十三 丙午五十七 丙午四十一 丙午五十六
開皇十四年甲寅歲,十一月辛酉朔旦冬至:
壬戌二十一 壬戌二十二 壬戌十二 壬戌二十 壬戌十四 壬戌二十九
唐貞觀十八年甲辰歲,十一月乙酉景長:
甲申四十三 甲申四十五 甲申三十一 甲申五十 甲申三十二 甲申四十四
貞觀二十三年己酉歲,十一月辛亥景長:
庚戌六十五 庚戌六十八 庚戌五十二 庚戌七十二 庚戌五十四 庚戌六十六
龍朔二年壬戌歲,十一月四日己未至戊午景長:
戊午八十三 戊午八十六 戊午六十九 戊午八十五 戊午七十一 戊午八十二
儀鳳元年丙子歲,十一月壬申景長:
壬申二十五 壬申二十八 壬申二十 壬申二十八 壬申十二 壬申二十二
永淳元年壬午歲,十一月癸卯景長:
癸卯七十二 癸卯七十五 癸卯五十七 癸卯七十六 癸卯五十八 癸卯六十八
開元十年壬戌歲,十一月癸酉景長:
癸酉四十九 癸酉五十四 癸酉三十一 癸酉五十 癸酉三十二 癸酉四十六
開元十一年癸亥歲,十一月戊寅景長:
戊寅七十四 戊寅七十八 戊寅五十五 戊寅七十四 戊寅五十六 戊寅七十
開元十二年甲子歲,十一月癸未冬至:
癸未九十八 甲申三 癸未八十 癸未九十九 癸未八十一 癸未九十五
宋景德四年丁未歲,十一月戊辰日南至:
戊辰十五 戊辰二十六 丁卯七十四 丁卯八十二 丁卯七十四 丁卯八十
皇祐二年庚寅歲,十一月三十日癸丑景長:
癸丑六十五 癸丑七十九 癸丑二十二 癸丑二十五 癸丑二十二 癸丑二十三
元豐六年癸亥歲,十一月丙午景長:
丙午七十三 丙午八十五 丙午二十六 丙午二十七 丙午二十六 丙午二十六
元豐七年甲子歲,十一月辛亥景長:
辛亥九十七 壬子一十 辛亥五十 辛亥五十一 辛亥五十 辛亥五十一
元祐三年戊辰歲,十一月壬申景長:
壬申九十四 癸酉八 壬申四十八 壬申四十八 壬申四十八 壬申四十八
元祐四年己巳歲,十一月丁丑景長:
戊寅十九 戊寅三十二 丁丑七十二 丁丑七十二 丁丑七十二 丁丑七十二
元祐五年庚午歲,十一月壬午冬至:
癸未四十四 癸未五十六 壬午九十六 壬午九十七 壬午九十六 壬午九十六
元祐七年壬申歲,十一月癸巳冬至:
癸巳九十二 甲午五 癸巳四十五 癸巳四十五 癸巳四十五 癸巳四十五
元符元年戊寅歲,十一月甲子冬至:
乙丑三十九 乙丑五十二 甲子九十一 甲子九十一 甲子九十一 甲子九十一
崇寧三年甲申歲,十一月丙申冬至:
丙申八十六 丙申九十九 丙申三十七 丙申三十六 丙申三十七 丙申三十七
紹熙二年辛亥歲,十一月壬申冬至:
癸酉十二 癸酉二十七 壬申五十七 壬申四十七 壬申五十七 壬申四十六
慶元三年丁巳歲,十一月癸卯日南至:
甲辰五十九 甲辰七十四 甲辰三 癸卯九十二 甲辰三 癸卯九十二
嘉泰三年癸亥歲,十一月甲戌日南至:
丙子五 丙子二十一 乙亥四十九 乙亥三十七 乙亥四十九 乙亥三十七
嘉定五年壬申歲,十一月壬戌日南至:
癸亥二十五 癸亥四十一 壬戌六十九 壬戌五十六 壬戌六十八 壬戌五十六
紹定三年庚寅歲,十一月丙申日南至:
丁酉六十五 丁酉八十三 丁酉七 丙申六十三 丁酉七 丙申九十二
淳祐十年庚戌歲,十一月辛巳日南至:
壬午九十四 壬午七十一 辛巳九十六 辛巳九十六 辛巳九十四 辛巳七十八
本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十一月己未夜半後六刻冬至:
己未八十 庚申五 己未二十五 己未四 己未二十四 己未六
右自春秋獻公以來,凡二千一百六十餘年,用《大衍》、《宣明》、《紀元》、《統天》、《大明》、《授時》六曆推算冬至,凡四十九事。《大衍曆》合者三十二,不合者十七;《宣明曆》合者二十六,不合者二十三;《紀元曆》合者三十五,不合者十四;《統天曆》合者三十八,不合者十一;《大明曆》合者三十四,不合者十五;《授時曆》合者三十九,不合者十事。
今按獻公十五年戊寅歲正月甲寅朔旦冬至,《授時曆》得甲寅,《統天曆》得乙卯,後天一日;至僖公五年丙寅歲正月辛亥朔旦冬至,《授時》、《統天》皆得辛亥,與天合;下至昭公二十年己卯歲正月己丑朔旦冬至,《授時》、《統天》皆得戊子,並先一日。若曲變其法以從之,則獻、僖皆不合矣。可知《春秋》所書昭公冬至,乃日度失行之驗。一也。《大衍曆》考古冬至,謂劉宋元嘉十三年丙子歲十一月甲戌日南至,《大衍》與《皇極》、《麟德》三曆皆得癸酉,各先一日,乃日度失行,非三曆之差。今以《授時曆》考之,亦得癸酉。二也。大明五年辛丑歲十一月乙酉冬至,諸曆皆得甲申,殆亦日度之差。三也。陳太建四年壬辰歲十一月丁卯景長,《大衍》、《授時》皆得丙寅,是先一日;太建九年丁酉歲十一月壬辰景長,《大衍》、《授時》皆得癸巳,是後一日;一失之先,一失之後,若合於壬辰,則差於丁酉,合於丁酉,則差於壬辰,亦日度失行之驗。五也。隋開皇十一年辛亥歲十一月丙午景長,《大衍》、《統天》、《授時》皆得丙午,與天合;至開皇十四年甲寅歲十一月辛酉冬至,而《大衍》、《統天》、《授時》皆得壬戌;若合於辛亥,則失於甲寅,合於甲寅,則失於辛亥,其開皇十四年甲寅歲冬至,亦日度失行。六也。唐貞觀十八年甲辰歲十一月乙酉景長,諸曆得甲申,貞觀二十三年己酉歲十一月辛亥景長,諸曆皆得庚戌。《大衍曆議》以永淳、開元冬至推之,知前二冬至乃史官依時曆以書,非候景所得,所以不合,今以《授時曆》考之亦然。八也。自前宋以來,測景驗氣者凡十七事,其景德丁未歲戊辰日南至,《統天》、《授時》皆得丁卯,是先一日;嘉泰癸亥歲甲戌日南至,《統天》、《授時》皆得乙亥,是後一日;一失之先,一失之後,若曲變其數以從景德,則其餘十六事多後天,從嘉泰,則其餘十六事多先天,亦日度失行之驗。十也。
前十事皆《授時曆》所不合,以此理推之,非不合矣,蓋類其同則知其中,辨其異則知其變。今於冬至略其日度失行及史官依時曆書之者凡十事,則《授時曆》三十九事皆中,《統天曆》與今曆不合者僅有獻公一事。《大衍曆》推獻公冬至後天二日,《大明》後天三日,《授時曆》與天合。下推至元庚辰冬至,《大衍》後天八十一刻,《大明》後天十九刻,《統天曆》先天一刻,《授時曆》與天合。以前代諸曆校之,《授時》爲密,庶幾千歲之日至,可坐而致云。按《授時曆議》信僧一行日度失行之説,最爲後人所非。其列十驗,宋景德丁未歲戊辰、嘉泰癸亥歲甲戌二至,皆史誤。唐貞觀甲辰歲乙酉、己酉歲辛亥二至,非術誤,即史誤。隋開皇甲寅歲辛酉日冬至、陳丁酉歲壬辰日冬至,皆術誤。宋大明辛丑歲乙酉日冬至,祖冲之詳記測景,推冬至乙酉日夜半後三十三刻七分,當時推算稍爲後天,而《大衍》以下至《授時》則皆爲先天。宋元嘉丙子歲甲戌日冬至,推是年平冬至一十日十五小時三十三分五十六秒,甲戌日申初二刻四分,加均減時,不能過十五時,是亦定冬至亦在甲戌日,《授時》推前一日癸酉,與《大衍》以下同,不能與天密合。魯昭公己卯歲己丑日冬至,是年上距僖公五年丙寅一百三十三年,平冬至二十八日十五小時一十一分二十六秒,壬辰日申初刻十一分,約計加均及小輪,不過辛卯日卯辰之間,不能減至己丑。以是知《春秋》時步天率先天二三日,《授時》則又先己丑日,失之遠矣。僖公丙寅歲辛亥日,按至元辛巳前四年丁丑高衝與冬至同度,上距僖公五年丙戌一千九百三十一年,約四百行七度,則此至高衝在冬至前一宫三度四十八分,於今法當加均一度八分,變時一日三小時三十六分,減平冬至猶是甲寅日卯時,再約計是時小輪,併徑加大其加均,或能至一度二三十分之間,變時一日十餘小時以減平冬至,則定冬至亦止癸丑日亥子之間,不能減至辛亥,則是時所推冬至先天兩三日矣。獻公戊寅歲甲寅日冬至,乃劉歆以四分術逆推,非有實測,不足爲據。郭守敬於十事中,以八事爲日行失度,其説誠失之誣。或者出於李謙等之增益,未可知也。
古今曆參校疏密
《授時曆》與古曆相校,疏密自見,蓋上能合於數百載之前,則下可行之永久,此前人定説。古稱善治曆者,若宋何承天,隋劉焯,唐傅仁均、僧一行之流,最爲傑出。今以其曆與至元庚辰冬至氣應相校,未有不舛戾者,而以新曆上推往古,無不吻合,則其疏密從可知已。
宋文帝元嘉十九年壬午歲十一月乙巳日十一刻冬至,距本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八百三十八年。其年十一月,氣應己未六刻冬至,《元嘉曆》推之,得辛酉,後《授時》二日;《授時》上考元嘉壬午歲冬至,得乙巳,與元嘉合。
隋大業三年丁卯歲十一月庚午日五十二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六百七十三年。《皇極曆》推之,得庚申冬至,後《授時》一日;《授時》上考大業丁卯歲冬至,得庚午,與《皇極》合。
唐武德元年戊寅歲十一月戊辰日六十四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六百六十二年。《戊寅曆》推之,得庚申冬至,後《授時》一日;《授時曆》上考武德戊寅歲,得戊辰冬至,與《戊寅曆》合。
開元十五年丁卯歲十一月己亥日七十二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五百五十三年。《大衍曆》推之,得己未冬至,後《授時》八十一刻;《授時曆》上考開元丁卯歲,得己亥冬至,與《大衍曆》合,先四刻。
長慶元年辛丑歲十一月壬子日七十六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四百五十九年。《宣明曆》推之,得庚申冬至,後《授時》一日;《授時曆》上考長慶辛丑歲,得壬子冬至,與《宣明曆》合。
宋太平興國五年庚辰歲十一月丙午日六十三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三百年。《乾元曆》推之,得庚申冬至,後《授時》一日;《授時曆》上考太平興國庚辰歲,得丙午冬至,與《乾元》合。
咸平三年庚子歲十一月辛卯日五十三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二百八十年。《儀天曆》推之,得庚申冬至,後《授時》一日;《授時曆》上考咸平庚子歲,得辛卯冬至,與《儀天》合。
崇寧四年乙酉歲十一月辛丑日六十一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一百七十五年。《紀元曆》推之,得己未日冬至,後《授時》十九刻;《授時曆》上考崇寧乙酉歲,得辛丑日冬至,與《紀元曆》合,先二刻。
金大定十九年己亥歲十一月己巳日六十四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辰歲,計一百一年。《大明曆》推之,得己未冬至,後《授時》一十九刻;《授時曆》上考大定己亥歲,得己巳冬至,與《大明曆》合,先九刻。《大明》冬至,蓋測驗未密故也。
慶元四年戊午歲十一月己酉日一十七刻冬至,距至元十七年庚長歲,計八十二年。《統天曆》推之,得己未冬至,先《授時》一刻;《授時曆》上考慶元戊午歲,得己酉日冬至,與《統天曆》合。
周天列宿度
列宿著於天,爲舍二十有八,爲度三百六十五有奇。非日躔無以校其度,非列舍無以紀其度,周天之度,因二者以得之。天體渾圓,當二極南北之中,絡以赤道,日月五星之行,常出入於此。天左旋,日月五星溯而右轉,昔人曆象日月星辰,謂此也。然列舍相距度數,歷代所測不同,非微有動移,則前人所測或有未密。古用闚管,今新制渾儀,測用二綫,所測度數分秒與前代不同者,今列於左:
日躔
日之麗天,縣象最著,大明一生,列宿俱熄。古人欲測躔度所在,必以昏旦夜半中星衡考其所距,從考其所當。然昏旦夜半時刻未易得真,時刻一差,則所距、所當,不容無舛。晉姜岌首以月食衝檢,知日度所在。《紀元曆》復以太白誌其相距遠近,於昏後明前驗定星度,因得日躔。今用至元丁丑四月癸酉望月食既,推求得冬至日躔赤道箕宿十度,黄道九度有奇。仍自其年正月至己卯歲終,三年之間,日測太陰所離宿次及歲星、太白星距度,定驗參考,共得一百三十四事,皆躔箕宿,適與月食所衝允合。以金趙知微所修《大明曆法》推之,冬至猶躔斗初度三十六分六十四秒,比新測實差七十六分六十四秒。
日行盈朔
日月之行,有冬有夏,言日月行度,冬夏各不同也。人徒知日行一度,一歲一周天,曾不知盈縮損益,四序有不同者。北齊張子信積候合蝕加時,覺日行有入氣差,然損益未得其正。趙道嚴復準晷景長短,定日行進退,更造盈縮以求虧食。至劉焯立躔度,與四序升降,雖損益不同,後代祖述用之。
夫陰陽往來,馴積而變,冬至日行一度强,出赤道二十四度弱,自此日軌漸北,積八十八日九十一分,當春分前三日,交在赤道,實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而適平。自後其盈日損,復行九十三日七十一分,當夏至之日,入赤道内二十四度弱,實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,日行一度弱,向之盈分盡損而無餘。自此日軌漸南,積九十三日七十一分,當秋分後三日,交在赤道,實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而復平。自後其縮日損,行八十八日九十一分,出赤道外二十四度弱,實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,復當冬至,向之縮分盡損而無餘。盈縮均有損益,初爲益,末爲損。自冬至以及春分,春分以及夏至,日躔自北陸轉而西,西而南,於盈爲益,益極而損,損至於無餘而縮。自夏至以及秋分,秋分以及冬至,日躔自南陸轉而東,東而北,於縮爲益,益極而損,損至於無餘而復盈。盈初縮末,俱八十八日九十一分而行一象;縮初盈末,俱九十三日七十一分而行一象;盈縮極差,皆二度四十分。由實測晷景而得,仍以算術推考,與所測允合。
月行遲疾
古曆謂月平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。漢耿壽昌以爲日月行至牽牛、東井,日過度,月行十五度,至婁、角,始平行,赤道使然。賈逵以爲今合朔、弦、望、月食加時,所以不中者,蓋不知月行遲疾意。李梵、蘇統皆以月行當有遲疾,不必在牽牛、東井、婁、角之間,乃由行道有遠近出入所生。劉洪作《乾象曆》,精思二十餘年,始悟其理,列爲差率,以囿進退損益之數。後之作曆者,咸因之。至唐一行,考九道委蛇曲折之數,得月行疾徐之理。
先儒謂月與五星,皆近日而疾,遠日而遲。曆家立法,以入轉一周之日,爲遲疾二曆,各立初末二限,初爲益,末爲損。在疾初遲末,其行度率過於平行;遲初疾末,率不及於平行。自入轉初日行十四度半强,從是漸殺,曆七日,適及平行度,謂之疾初限,其積度比平行餘五度四十二分。自是其疾日損,又曆七日,行十二度微强,向之益者盡損而無餘,謂之疾末限。自是復行遲度,又曆七日,適及平行度,謂之遲初限,其積度比平行不及五度四十二分。自此其遲日損,行度漸增,又曆七日,復行十四度半强,向之益者亦損而無餘,謂之遲末限。入轉一周,實二十七日五十五刻四十六分,遲疾極差皆五度四十二分。舊曆日爲一限,皆用二十八限。今定驗得轉分進退時各不同,今分日爲十二,共三百三十六限,半之爲半周限,析而四之爲象限。
白道交周
當二極南北之中,横絡天體以紀宿度者,赤道也。出入赤道,爲日行之軌者,黄道也。所謂白道,與黄道交貫,月行之所由也。古人隨方立名,分爲八行,與黄道而九,究而言之,其實一也。惟其隨交遷徙,變動不居,故强以方色名之。
月道出入日道,兩相交值,當朔則日爲月所掩,當望則月爲日所衝,故皆有食。然涉交有遠近,食分有深淺,皆可以數推之。所謂交周者,月道出入日道一周之日也。日道距赤道之遠,爲度二十有四。月道出入日道,不逾六度,其距赤道也,遠不過三十度,近不下十八度。出黄道外爲陽,入黄道内爲陰,陰陽一周,分爲四象:月當黄道爲正交,出黄道外六度爲半交,復當黄道爲中交,入黄道内六度爲半交,是爲四象。象别七日,各行九十一度,四象周曆,是謂一交之終,以日計之,得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十二分二十四秒。每一交,退天一度二百分度之九十三,凡二百四十九交,退天一周有奇,終而復始。正交在春正,半交出黄道外六度,在赤道内十八度。正交在秋正,半交出黄道外六度,在赤道外三十度。中交在春正,半交入黄道内六度,在赤道内三十度。中交在秋正,半交入黄道内六度,在赤道外十八度。月道與赤道正交,距春秋二正黄赤道正交宿度。東西不及十四度三分度之二。夏至在陰曆内,冬至在陽曆外,月道與赤道所差者多;夏至在陽曆外,冬至在陰曆内,月道與赤道所差者少。蓋白道二交,有斜有直,陰陽二曆,有内有外,直者密而狹,斜者疏而闊,其差亦從而異。今立象置法求之,差數多者不過三度五十分,少者不下一度三十分,是爲月道與赤道多少之差。
晝夜刻
日出爲晝,日入爲夜,晝夜一周,共爲百刻。以十二辰分之,每辰得八刻二分刻之一。無間南北,所在皆同。晝短則夜長,夜短則晝長,此自然之理也。春秋二分,日當赤道出入,晝夜正等,各五十刻。自春分以及夏至,日入赤道内,去極浸近,夜短而晝長。自秋分以及冬至,日出赤道外,去極浸遠,晝短而夜長。以地中揆之,長不過六十刻,短不過四十刻。地中以南,夏至去日出入之所爲遠,其長有不及六十刻者;冬至去日出入之所爲近,其短有不止四十刻者。地中以北,夏至去日出入之所爲近,其長有不止六十刻者;冬至去日出入之所爲遠,其短有不及四十刻者。今京師冬至日出辰初二刻,日入申正二刻,故晝刻三十八,夜刻六十二。夏至日出寅正二刻,日入戌初二刻,故晝刻六十二,夜刻三十八。蓋地有南北,極有高下,日出入有早晏,所有不同耳。今《授時曆》晝夜刻,一以京師爲正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