百官志九
勳爵 散官階 覃官 封贈 廕官 守官
注闕 赴任程限 給假 丁憂 官員任養
勳。上階:上柱國,正一品。柱國,從一品。上護軍,正二品。護軍,從二品。上輕車都尉,正三品。輕車都尉,從三品。上騎都尉,正四品。騎都尉,從四品。驍都尉,正五品。飛騎尉。從五品。
爵。八等:王,正一品。郡王,從一品。國公,正二品。郡公,從二品。郡侯,正三品。郡侯,從三品。郡伯,正四品。郡伯,從四品。縣子,正五品。縣男。從五品。
文散官。四十二階:開府儀同三司,儀同三司,特進,崇進,金紫光禄大夫,銀青榮禄大夫,以上俱正一品。光禄大夫,榮禄大夫,以上俱從一品。資德大夫,資政大夫,資善大夫,以上俱正二品。正奉大夫,通奉大夫,中奉大夫,以上俱從二品。正議大夫,通議大夫,嘉議大夫,以上俱正三品。太中大夫,中大夫,亞中大夫,以上俱從三品。舊爲少中,延祐初改亞中。中議大夫,中憲大夫,中順大夫,以上正四品。朝請大夫,朝散大夫,朝列大夫,以上俱從四品。奉政大夫,奉議大夫,以上俱正五品。奉直大夫,奉順大夫,以上俱從五品。承德郎,承直郎,以上俱正六品。儒林郎,承務郎,以上俱從六品。文林郎,承事郎,以上俱正七品。徵事郎,從事郎,以上俱從七品。登仕郎,將仕郎,以上俱正八品。登仕佐郎,將仕佐郎。以上俱從八品。右文散官,由一品至五品爲宣授,六品至九品爲敕授。敕授中書署牒,宣授以制命之。武官以下皆仿此。其職與散官常對品,九品無散官,但舉其職而已。
武散官。三十四階:龍虎衛上將軍,金吾衛上將軍,驃騎尉上將軍,以上俱正二品。奉國上將軍,輔國上將軍,鎮國上將軍,以上俱從二品。昭武大將軍,昭勇大將軍,昭毅大將軍,以上俱正三品。安遠大將軍,定遠大將軍,懷遠大將軍,以上俱從三品。廣威將軍,宣威將軍,明威將軍。以上俱正四品。信武將軍,顯武將軍,宜武將軍,以上俱從四品。武節將軍,武德將軍,以上俱正五品。武義將軍,武略將軍,以上俱從五品。承信校尉,昭信校尉,以上俱正六品。忠武校尉,忠顯校尉,以上俱從六品。忠勇校尉,忠翊校尉,以上俱正七品。修武校尉,敦武校尉,以上俱從七品。保義校尉,進義校尉。以上俱正八品。
内侍散官。十四階:中散大夫,正二品。中引大夫,從二品。中御大夫,正三品。侍中大夫,從三品。中衛大夫,正四品。中涓大夫,從四品。通侍郎,正五品。通御郎,從五品。侍直郎,正六品。内直郎,從六品。司謁郎,正七品。司閽郎,從七品。司奉郎,正八品。司引郎。從八品。
司天散官。十四階:欽象大夫,從三品。明時大夫,頒朔大夫,以上俱正四品。保章大夫,從四品。司元大夫,正五品。授時郎,從五品。靈臺郎,正六品。候儀郎,從六品。司正郎,正七品。平秩郎,從七品。正紀郎,挈壺郎,以上俱正八品。司曆郎,司辰郎。以上俱從八品。
太醫散官。十五階:保宜大夫,保康大夫,以上俱從三品。保安大夫,保利大夫,以上俱正四品。保順大夫,從四品。保冲大夫,正五品。保令郎,從五品。成安郎,正六品。保和郎,從六品。成全郎,正七品。醫正郎,從七品。醫效郎,醫候郎,以上俱正八品。醫痊郎,醫愈郎。以上俱從八品。
教坊司散官。十五階:雲韶大夫,僊韶大夫,以上俱從三品。長寧大夫,德和大夫,以上俱正四品。協律大夫,從四品。嘉成大夫,正五品。純和郎,從五品。調音郎,正六品。司樂郎,從六品。協樂郎,正七品。和樂郎,正七品。司音郎,司律郎,以上俱正八品。和聲郎,和節郎。以上俱從八品。
覃官。
至大二年,詔:「内官四品以下,普覃散官一等,服色、班次、封廕皆憑散官。三品者遞進一階,至正三品上階而止。其應入流品者,有出身吏員譯史等,考滿加散官一等。」三年,蒙古儒學教授,一體普覃。四年,詔在任官員,普覃散官一等。
泰定元年,詔:「内外流官已帶覃官,准理實授。所有軍官及其餘未覃人員,四品以下並覃散官一等,三品遞進一階,至三品上階止。服色、班次、封蔭。悉從一高。其有出身應入流品人等,如在恩例前入役支俸者,考滿亦依上例覃授。」二年,省議:「應覃人員,依例先理日月,後准實授,其正五品任回已歷一百三十五月者,九十月該升從四品,餘有四十五月,既循行舊例,覃官三品,擬令准理實授,月日未及者,依驗散官,止於四品内遷用,所有月日,任回,四品内通行理算。」
封贈之制。
至元初,惟一二勳舊之家以特恩見褒,未悉行之。至元二十年,詔:「考課雖以五事責辦管民官,爲無激勸之方,竟鮮實效。自今每歲終考課,管民官五事具備,内外諸司官職任内各有成效者,爲中考。第一考,對官品加妻封之。第二考,令子弟承廕叙任。第三考,封贈父母、祖父母。品格不及封贈者,量遷官品,其有政績殊異者,不須升擢,中書參酌舊制,出給誥命。」
至大二年,詔:「流官五品以上,父母、正妻,七品以上正妻,令尚書省議行封贈之制。」禮部集吏部、翰林國史院、集賢院、太常等官,議封贈諡號等第。詔以封贈非世祖所行,其令罷之。
至治三年,省臣言:「封贈之制,本以激勸將來,比因泛請者衆,遂致中輟。」詔從新設法議擬與行,毋致冗濫。
禮部從新分等第:正、從一品封贈三代,爵國公,勳正上柱國,從柱國,母、妻並國夫人。正從二品封贈二代,爵郡公、勳正上護軍,從護軍,母、妻並郡夫人。正從三品封贈二代,爵郡侯、勳正上輕車都尉,從輕車都尉,母、妻並郡夫人。正、從四品封贈父母,爵郡伯、正上騎都尉,從騎都尉,母、妻並郡君。正五品封贈父母,爵縣子、勳驍騎尉,母、妻並縣君。從五品封贈父母,爵縣男、勳飛騎尉,母、妻並縣君。正、從六品封贈父母[一],父止用散官,母、妻並宜人。
正從一品至五品宣授,六品至七品敕牒。
如應封贈三代者,曾祖父母一道,祖父母一道。父母一道,生者各號給降。封贈者,一品至五品並用散官勳爵,六品、七品只用散官職事,從一高。
封贈曾祖,降祖一等,祖降父一等,父母、妻並與夫、子同。
父母在仕者不封,已致仕並不在仕者封之,雖在仕棄職就封者聽。父母應封,而讓曾祖父母、祖父母聽。諸子應封父母,嫡母在,所生之母不得封。嫡母亡,並得封。若所生母未封贈者,不得先封其妻。諸職官曾受贓,不許申請。封贈之後,但犯取受之贓,並行追奪。其父祖元有官進一階,不在追奪之例。父祖原有官者,隨其所帶文武官上封贈,若已是封贈之官[二],止於本等官上許進一階[三],階滿者更不在封贈之限。如子官正四品,其父祖已帶四品上階之類。或兩子當封者,從一高。封贈文武不同者,從所請。
婦人因其子封贈,而夫、子兩有官者,從一高。封贈曾祖母、祖母並母,生封並加太字。若已殁或曾祖、祖父、父在者,不加太字。
職官居喪,應封贈曾祖父母、祖父母者聽。其應受封之人,居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、舅姑、夫喪者,服闋申請。
應封贈者,有使遠死節,有臨陣死事者,驗事特議加封。
應封妻者,止封正妻一人。如正妻殁,繼室亦止封一人,餘不在封贈之例。婦人受封者,不許再嫁,如不遵守,追奪宣敕,斷罪離異。
父母曾任三品以上官,生前有勳勞,爲上知遇者,子孫雖不仕,許申請量擬封贈。無後者,許有司申請。
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父母犯十惡奸盜除名等罪,及例所封妻不是以禮娶到正室,或係再醮倡優婢妾,並不許申請。
正從七品至正從六品,止封一次。升至正從五品,封贈一次。以上均視此。
凡封贈流官父祖曾任三品以上者,許請諡。如立朝有大節,功在王室者,許加功臣之號。
至治三年,詔:「封贈之典,本以激勸忠孝,今後散官職事勳爵,依例加授,外任官員並許在任申請。」
泰定元年,詔:「犯贓官不得封贈,沈鬱既久,宜許自新,有再歷兩任無過者,許依例陳請。」
廕官。
至元四年,詔:「諸官品正從分等,職官用廕,各止一名。諸廕官不以居官、去任、致仕、身故,其承廕之人,年及二十五以上者聽。諸用廕者,以嫡長子。若有廢疾,立嫡長子之子孫,曾元同。如無,立其同母弟。如無,立繼室所生或次室。如無,立婢子。無子,旁廕親兄弟,各及子弟。如無,旁廕伯叔及其子孫。諸用廕,生孫降子一等,曾孫降孫,婢生子及旁廕皆降合叙品一等。」
五年,詔:「諸廕官各具父祖歷仕緣由、去任身故歲月並所受宣敕劄札、彩畫。指實該承廕人姓名年甲,本處官司體勘房親,揭照籍册,别無詐冒,及無廢疾通犯等事,上司審驗相同,保結申覆,令親齎文解赴部。諸廕叙人員,除蒙古及已當秃魯花人數别行定奪外,三品以下、二品已上年及二十五之上者,當儤使一年,並不支俸。滿日,三品至五品子孫量材叙用外,六品七品以上鈐注監當差使,已後通驗各界增虧定奪。」
十六年,量擬管匠官,正從五品子於九品匠官内叙,六品、七品子於院長内叙。大德四年,省議:「正一品子,廕叙正五品。從一品子,廕從五品。正二品子,正六品。從二品子,從六品。正三品子,正七品。從三品子,從七品。正四品子,正八品。從四品子,從八品。正五品子,正九品。從五品子,從九品。正六品子,流官於巡撫内用,雜職於省札錢穀官用内。從六品子,近上錢穀官。正七品子,酌中錢穀官。從七品子,近下錢穀官。至元四年,定正、從分爲十八等,用廕各止一名。正、從一品、二品子,正七品叙。正三品子,從七品叙。從三品子,正八品叙。正四品子。從八品叙。從四品子,正九品叙。正、從五品子,從九品叙。外據六品、七品子已後,定奪注疏外職官。至大德四年,始改。諸色目人比漢人優等一廕叙,達魯花赤子孫與民官子孫一體廕叙,旁廕照例降叙。」至大四年,詔:「諸職官子孫承廕,須試一經一史,能通大義者免儤使,不通者發還習學,蒙古、色目願試者聽,仍量進一階。」
延祐六年,部議:「福建、兩廣、海北、海南、左右兩江、雲南、四川、甘肅等處廕叙之人,如父祖始仕本處,止以本地官叙用。據腹裏、江南歷仕升等遷往者,其子孫弟始承廕,又注遠方,誠可憐憫。今將承廕人等量擬叙用,福建、兩廣、八番官員擬江南廕叙,海北、海南、左右兩江官員擬接連廕叙,雲南官員擬四川廕叙,四川、甘肅官員擬陝西廕叙。」
減資升等:
大德九年,詔:「外任流官,升轉甚遲,但歷在外兩任,五品以下並減一資。」部議:「外任五品以下職官,若歷過隨朝及在京倉庫官鹽鐵等職,曾經升等減資外,以後至大德九年格前,歷及在外兩任或六十月之上者,並與優減。」
至治二年,太常禮儀院臣奏:「皇帝親祭太廟,恩澤未加。」詔:「四品以下諸職官,不分内外,普減一資。」
天曆元年,詔:「以兵興,内外官吏供給繁勞,在京者升一等,至三品止,在外者減一資。」
注官守闕。
至元八年議:「已除官員,無問月日遠近,許准守闕外,未奏未注者,六月滿闕,六月以上不得預注。」二十二年,詔:「員多闕少,守闕一年,年月滿者照闕注授,無闕者令候一年。」大德三年,以員多闕少,宜注二年。
注官避籍。至元五年,議:「各路地理闊遠,如員避路,恐員闕有所礙。止宜斟酌避籍銓選。」
除官照會。至元十年,議:「受除民官,若有守闕人員等,前官任滿,預期一月檢舉照會。」
赴任程限。
大德八年,定赴任官假限,二千里内三十日,三千里内四十日,遠不過五千里。馬日行七十里,車日行四十里。乘驛者日兩驛,百里以上止一驛。舟行上水日八十里,下水百二十里。遠限百外,依例作闕。
官員給假。
中統三年,省議:「闕官在任病假及緣親病假滿百日,所在官司勘當申部作闕,任就任所給據,期年後給由求叙,自願休闕者聽。」
官例丁憂之制。
至元二十七年,議:「祖父母、父母喪並遷葬者,許給假限。其限内俸鈔,聽合支給。違例不至,停俸定罪。」
大德元年,定雲南官如遇祖父母、父母喪葬,其家在中原者,並聽解任奔赴。
二年,議:「凡值喪,除蒙古、色目人各從本俗外,管軍官並朝廷職不可曠者,不拘此例。」
五年,定軍官限内六月,越限以他人代之,期年後,授以他職。
天曆元年,詔:「官吏丁憂,各依本俗,蒙古、色目仿效漢人者,不用。」部議:「蒙古、色目人願丁父母憂者聽。」
官員任養。
至大三年,詔:「父母年老者,得就近遷除尤爲便益。果有親年七十以上者,别無次丁,合從元籍官司保勘明白,斟酌定奪。」
【校勘記】
[一]「封」,原作「對」,據《元史》卷八四志第三十四《選舉四》改。
[二]「是」,原作「竟」,據《元史》卷八四志第三十四《選舉四》改。
[三]「止」,原作「上」,《元史》卷八四志第三十四《選舉四》亦誤,據魏源《元史新編·選舉志》改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