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貨志六
常課 額外課 和糴和買 斡脱官錢
凡商賈之税,歲有定額,謂之「常課」;無定額者,謂之「額外課」。
太宗二年,立徵收課税所,凡倉庫院務官,選有貲産及謹飭者充之。所辦課程,每月赴課税所輸納。有貿易借貸者,徒二年,杖七十。所官擾民貪婪者,罪亦如之。定諸路課税雜税,三十分取一。
中統四年。用阿合馬等言,凡京師權勢之家爲商賈,及以官銀賣買者,並赴務納税,入城不吊引者同匿税論。
至元七年,申明三十分取一之制,以銀四萬五千錠爲額,有溢額者别作增餘。凡典賣田宅不納税者,禁之。二十年,頒季報課程比附增虧事例。是年,定上都税課六十分取一,由舊城市肆院務遷入都城者四十分取一。二十二年,減上都課税,一百兩之内取七錢半。二十六年,從桑哥言,增天下商税,腹裏爲二十萬錠,江南爲二十五萬錠。二十九年,定輸納之限,不許過四孟月十五日。三十一年,詔商税有增餘者,毋作額。
元貞元年,復增上都税課。
天曆二年商税總入之數:
大都宣課提舉司:十萬三千六錠十一兩。
大都路:八千二百四十二錠九兩。
上都留守司:一千九百三十四錠五兩。
興和路:七百七十錠十七兩。
永平路:二千二百七十錠四兩,
保定路:六千五百七錠二十三兩。
順德路:二千五百七錠九兩。
廣平路:五千三百七錠二十兩。
彰德路:四千八百五錠四十三兩。
大名路:一萬七百九十五錠八兩。
懷慶路:四千九百四十九錠二兩。
衛輝路:三千六百六十三錠七兩。
河間路:一萬四百六十六錠四十七兩。
東平路:七千一百四十一錠四十八兩。
東昌路:四千八百七十九錠三十二兩。
濟寧路:一萬二千四百三錠四兩。
曹州:六千七十錠四十六兩。
濮州:二千六百七十一錠。
高唐州:四千二百五十九錠六錢。
泰安州:二千十三錠二十五兩。
冠州:七百三十八錠十九兩。
寧海州:九百四十四錠。
德州:二千九百十九錠四十二兩。
益都路:九千四百七十七錠十五兩。
濟南路:一萬二千七百五十二錠三十六兩。
般陽路:三千四百八十六錠九兩。
大同路:八千四百三十八錠十九兩。
冀寧路:一萬七百十四錠三十四兩。
晉寧路:二萬一千三百五十九錠四十兩。
嶺北行省:四百四十八錠四十兩。
遼陽行省:八千三百七十三錠四十一兩。
河東行省: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九錠三十九兩。
四川行省:一萬六千六百七十六錠四兩。
甘肅行省:一萬七千三百六十一錠三十六兩。
江浙行省:二十六萬九千二十七錠三十兩。
江西行省:六萬二千五百十二錠七兩。
湖廣行省:六萬八千八百四十四錠九兩。
額外課,凡三十有二。其歲入之數,惟天曆二年可考。
一曰曆日,總三百十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五本,計中統鈔四萬五千九百八十錠三十二兩五錢。大曆二百二十萬二千二百三本,每本鈔一兩。小曆九十一萬五千七百三十五本,每本鈔一錢。回回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,每本鈔一兩。
二曰契本,總三十萬三千八百道,每道鈔一兩五錢,計中統鈔九千一百十四錠。至元二十二年,中書省議:「諸人典賣田宅、人口、頭匹所立文契,赴務投税,隨即粘連契本給付買主,每本收寶鈔三錢。」皇慶元年,契本舊制收中統鈔三錢,改收至元鈔三錢。至天曆二年,收一兩五錢。
三曰河泊,總計鈔五萬七千六百四十三錠二十三兩四錢。
四曰山場,總計鈔七百十九錠四十九兩一錢。至大元年,罷山場、河泊課程,聽民採取。
五曰窰冶,總計鈔九百五十六錠四十五兩九錢。磁窰二八抽分。至元五年,均州軍户韓玉芳乞三十分抽一,制國用使司不允。
六曰房地租,總計鈔一萬二千五十三錠四十八兩四錢。延祐二年,户部議:「軍户諸色人等凡典賣田宅,皆從尊長畫字取問,有服房親次及鄰人典主不願者,限十日批退,違限決十七。願者限十五日批價,依例立契成交,違限決二十七。其親鄰典主取索畫字財物,決二十七,業主虚抬高價,不成交易者,決二十七。聽親鄰典之百日收贖,業主不交業者,決四十七。至元七年,令質押田宅者依例立契。」元貞元年,中書省議:「典賣田宅不赴官告給公據,私行交易者,痛行斷罪,田糧一半没官,一半付告人充賞。」
七曰門攤,總計鈔二萬六千八百九十九錠十九兩一錢。至元二十九年,湖南道縣尹李琮等上言:「民户除納商税、酒醋課程外,每户一年滾納門攤地畝一兩二錢,驗地畝多寡科徵,亦有應納二十餘定之家,周歲計鈔二萬餘錠,比之腹裏包銀,增加數倍。民户貧窮無可送納,以致逃亡,嘯聚爲寇。所欠課程勒令官司揭借,或令見存民户分納。乞概行除免,以拯官民之困。」比較錢糧官、户部張侍郎議:「門攤課程仍通行依額認辦,除離城十里之内依舊例税米外,十里之外驗有地畝均科,各家佃户再不重複納税,其無地下户並行除免。」
八曰池塘,總計鈔一千九錠二十六兩。
九曰蒲葦,總計鈔六百八十六錠三十三兩四錢。
十曰食羊等課,總計鈔一千七百六十錠二十九兩七錢。
十一曰荻葦,總計鈔七百二十四錠六兩九錢。
十二曰煤炭,總計鈔二千六百十五錠二十六兩四錢。
十三曰撞岸,又名岸例,總計鈔百八十六錠三十七兩五錢。
十四曰山查,總計鈔七十五錠二十六兩四錢。
十五曰麯,江浙省鈔五十五錠三十七兩四錢。
十六曰魚課,江浙省鈔一百四十三錠四十兩四錢。江南魚户自備工本辦課,認一百錠課程。至元二十二年,改爲打算魚數,十分爲率,魚户收三分,官收七分。
十七曰漆課,總計一百十二錠二十六兩。
十八曰酵課,總計鈔二十九錠三十七兩八錢。
十九曰山澤,總計鈔二十四錠二十一兩一錢。
二十曰蕩課,平江路八百八十六錠七錢。
二十一曰柳課,河間路四百二錠四兩八錢。
二十二曰牙例,河間路二百八錠三十三兩八錢。
二十三曰乳牛,真錠路二百八錠三十兩。
二十四曰抽分,黄州路一百四十四錠四十四兩五錢。
二十五曰蒲課,晉寧路七十二錠。
二十六曰魚苗,龍興路六十五錠八兩五錢。
二十七曰柴課,安豐路三十五錠十一兩七錢。至元二十四年,罷江南柴薪、竹木、岸例、魚、牙諸課。
二十八曰羊皮,襄陽路十四錠四十八兩八錢。
二十九曰磁課,冀寧路五十八錠三兩六錢。
三十一曰薑課,興元路一百六十二錠二十七兩九錢。
三十二曰白藥,彰德路十四錠二十五兩。
和糴之名有二:曰市糴糧,曰鹽折草。
市糴糧,始於中統二年,以鈔一千二百錠於上都、北京、西京等處糴三萬石。四年,以解鹽引一萬五千道和市陝西軍儲,又命札馬剌丁糴糧,仍敕軍民官勿阻。五年,諭北京、西京等路市糴軍糧。至元三年,以南京等處和糴四十萬石。四年,命沔陽州等中納官糧,續還其直。八年,驗各路糧價,增十分之一和糴三十九萬四千六百六十石。六年,以兩淮鹽五道引,募客旅中糧。十九年,以鈔三萬錠,市糴於隆興、德興府、宣德州。二十年,以鈔五千錠市糴於北京,六萬錠市糴於上都,二千錠市糴於應昌。二十一年,以河間、山東、兩浙、兩淮鹽引,募諸人中糧。又以鈔四千錠,於應昌市糴。又發鹽引七萬道,鈔三萬錠。於上都和糴。二十二年,以鈔五萬錠,令木八剌沙和糴於上都。詔江南秋收,官爲錠例收糴。次年,減價出糴。二十三年,發鈔五千錠市糴沙、静、隆興軍糧。二十四年,官發鹽引。聽民中糧,又以揚州、杭州鹽引五十萬道换民糧。二十七年,和糴京糧,其價每十兩之上,增一兩。延祐三年,中糴和林糧二十三萬石。五年、六年,又各和中二十萬石。
鹽折草,始於大德八年。每年以河間鹽令有司於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,至秋成,各驗鹽數輸草,以給京師秣馬之用。每鹽二斤,折草一束,重十斤。歲用草八百萬束,折鹽四萬斤。
和買之法,其載於《至元新格》者,諸和買物須驗出産停頓去處,分俵均買,其官吏不得先以賤拘收,掯勒人户。違者痛行斷罪,計其餘價,依數追還。諸和買須於收物處榜示見買物色及價鈔。物既到,官鈔即給示。仍須正官監之,置簿以備檢勘。至元十三年,敕上都總管府和顧和買,權豪與平民均輸。十八年,敕安西等處軍站,凡和顧和買,與民均役。十九年,合剌奴、脱脱等言:「古人任土作貢,必因其土地所生,風氣所宜,以爲之制。今日和買,不隨其所有,而强取其所無。和買諸物,分文價鈔並不支給,百姓典家賣産、鬻子僱妻,多方尋買以供官司。而出産之處,知其物他處所無,此處所有,於是高抬價鈔。民户應當官司,不能與較,惟命是聽。如此受苦,不可勝言。乞明降指揮,今後應有和買,止於出産去處隨時收取,庶免生事害人,天下幸甚。」户部依所議行之。
二十九年,定和買折收物色,本路官司估直,從宣慰司差官檢覆,如有不實,廉訪司官依例體察糾治。
至大三年,户部議準:「州縣官司風聞和買諸物,暗令所占佃户,或緞匹,或絹布,督逼各户織造。將百姓所納之物,百般疏駁,以己物添價送納,並其餘和買諸物,亦皆倚賴官勢,賤買貴賣,損民取利,或尅除價直,或移换昏鈔,不得實價到民。所有今歲和買計置物色,擬令路府州縣長官色目、漢人各一員,與物主交易兩平收買,隨即交直。所用價鈔,於本處係官錢内放支。」
至攢運官物,又有和顧之法。《至元新格》:「諸和顧脚力皆儘行車之户,少則於近上有車户内和顧。仍籍其輸轉,勿使官吏挪攢作弊。」
大德五年,兵部議:「遞運脚力兩平和顧,除大都至上都並五臺脚價外,其餘路分比附各處所擬千斤百里以中統鈔爲則。旱脚山路十五兩,平川十二兩。江南、腹裏河道水脚。上水八錢,下水七錢。江淮黄河,上水一兩,下水七錢。驗實有斤重,於係官錢内放支。」中書省如所擬行之。
斡脱官錢者,諸王妃主以錢借人,如期並其子母徵之。元初,謂之羊羔兒息。時官吏多借西域賈人銀,以償所負,息累數倍,至没其妻子猶不足償。耶律楚材奏令本利相侔,永爲定例。
中統三年,定諸王投下取索債負人員,須至宣撫司,彼此對證,委無異詞,依一本一利還之。毋得將欠債官民人等强行拖拽,人口、頭匹准折財産,攪擾不安。違者罪之。
至元八年,立斡脱所,以掌其追徵之事。二十年,蠲昔剌斡脱所負官錢。是年,詔:「未收之斡脱錢,悉免之。」二十九年,復詔:「窮民無力者,本利免其追徵,中户則徵其本而免其利。」元貞元年,詔:「貸斡脱錢而逃匿者罪之,仍以其錢賞首告者。」
大德元年,禁權豪斡脱。大德二年,諸王阿只吉索斡脱錢,命江西行省籍負債者之子婦。省臣以江南平定之後,以人爲貨,久行禁止。移中書省,罷其事。五年,禁斡脱錢夾帶他人營運,違者罪之。六年,札忽真妃子、念木烈大王位下遣使人燕只哥歹等追徵斡脱錢物,不由中書省,亦無元借斡脱錢數目,止云借斡脱錢人不魯罕丁等三人,展轉相攀,牽累一百四十餘户。中書省議準:「凡徵斡脱官錢者,開坐債負户計人名、數目,呈中書省,轉咨行省官同爲徵理。照驗元坐取斡脱錢人姓名,依理追徵,毋致勾擾違錯,著爲令。」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