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志下
刑律下 蒙古人及僧道訊斷法 赦令
刑律之條格,畫一之法也。斷例,則因事立法,斷一事而爲一例者也。詔制,則不依格例而裁之,自上者也。
中統二年,陝西四川行省乞就決邊方重刑,帝不許。
三年,江漢大都督史權以趙百户挈衆逃歸,斬之。詔:「自今部曲犯重罪,鞠問得實,必先奏聞,然後置於法。」
至元二年,詔:「隨路私商,曾入南界者,首實充軍。」
五年,田禹坐妖言,敕減死,流之遠方。濟南王保和坐妖言惑衆,敕誅首惡五人,餘勿論。是年,詔遣官審理諸路冤滯。正犯死罪明白,各正典刑;其雜犯,死罪以下,量斷遣之。
七年,尚書省契勘舊例,居父母喪及夫喪而嫁娶者,徒三年,各離之;知而爲婚者,各減三等。今議得定立格限,自至元八年正月一日爲始已前,有居父母喪、夫喪内婚娶者,准以婚書爲定,後犯者依法斷罪聽離。
八年,四川行省也速帶兒言:「比因饑饉,盜賊滋多,宜加顯戮。」詔羣臣議之。安童以爲:「强盜偷竊,一皆處死,恐非所宜;罪至死者,仍依舊待命。」從之。尚書省臣言:「在先重囚待報,直至秋分已後施行,每半年内多趲下淹住。議得以後重囚,經省部推問,再交監察御史覆審無冤,不待秋分,逐旋施行。」從之。
是年,敕有司毋留獄訟,以致越訟,違者官民皆罪之。
十一年,有司斷死罪十五人,詔加審覆。其十三人因鬭毆殺人,免死充軍,餘令再三審覆以聞。
十四年,敕犯盜者皆處死。符寶郎董文忠言:「盜有强、竊,贓有多少,似難悉寘重典。」帝韙其言,遽命止之。
十五年,順德路總管張文焕、太原府達魯花赤太不花,以按察使發其奸贓,遣人詣省自首,反以罪誣按察使。御史臺臣奏:「按察使即有罪,亦不應因事反告。宜待文焕等事決,方聽其訟。」其後同知揚州總管府事董仲威坐贓罪,行省方按其事,仲威反誣行省官以他事。詔免仲威官,没其産十之三。二事同,而科斷之不一如此。
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,坐易官馬、闌遺人畜,勅免其罪,以諸路官兼管收括闌遺,如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、私配婦人者,没其家。
十六年,詔有官守不勤於職者,勿論漢人、回回,皆論死,且没其妻子。是時,阿合馬用事,奸贓狼籍,故勸帝嚴刑竣法,以鉗士大夫之口焉。敕諸路所捕盜,初犯贓多者死,再犯贜少者從輕罪論。阿合馬言:「有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,議者謂罪不應死。盜者之父執役臣家,臣如徇議者之言,寧不自畏!」詔論死。
十九年,和禮和孫言:「去年中山府奸民薛寶住爲匿名書來上,妄效東方朔事,欺妄朝廷,希覬官爵。」敕誅之。又言:「自今應訴事者,必須實書其事,赴省、臺陳告。敢以匿名書告事,重者處死,輕者流遠方。能發其事者,給犯人妻子,仍以鈔賞之。」從之。
耶律鑄言:「前奉詔,殺人者死,仍徵燒埋銀二十兩。後止徵二錠,其事太輕。臣等議:依蒙古人例,犯者没一女入仇家,無女者徵銀四錠。」從之。
是年,王著、高和尚殺阿合馬,帝震怒,戮著等,並殺樞密副使張易,皆醢之。其後,帝悟阿合馬之姦,追論其罪,剖棺戮尸,醢其二子,又戮其第三子,剥皮以徇。帝欲重懲奸吏,故用法特嚴。然剥皮及菹醢之法,唐、宋以來所未有也。
二十年,禁雲南没人口爲奴及黥其面者。舊制:雲南重囚,便宜處決。帝恐濫及無辜,勅今後凡大辟罪,仍須待報。
刑部尚書呈:「鞫問罪囚,笞、杖、枷、鎖,凡諸獄具,已有聖旨定制。自阿合馬擅權以來,專用酷吏爲刑部官,謂如刑部侍郎王儀,獨號慘刻,自創用繩索法,能以一索縛囚,令其徧身痛苦,若復稍重,四肢斷裂。至今刑部稱爲『王侍郎繩索』,非理酷虐,莫此爲甚!今參詳内外官司,推勘罪囚獄具,合依定制,不得用王侍郎繩索。各處推官司獄以至押獄禁卒人等,皆當擇用循良,庶得政平訟理。」又御史臺准中丞崔少中牒:「鞫獄之制,自有定制。比年以來,外路官府酷法虐人,有不招承者,跪於磁芒碎瓦之上,不勝痛楚。人不能堪,罪之有無,何求不得?其餘法外慘刻,又不止此。今後似此鞫問之慘,自内而外,通行禁斷。如有違犯官吏,重行治罪,似合體國家恤刑之至意,去酷吏婪虐之餘風,天下幸甚!」中書省並照驗施行。
二十二年,西川趙和尚自稱宋福王後,真定劉驢兒有三乳,自以爲異,謀不軌,皆磔之。至元四年,刑部議:謀反者處死,家人斷鷹房子種田,無磔裂之刑也。至是,則奉詔勅所降云。
二十八年,敕江南重囚,依舊制聞奏處決。監察御史言:「沙不丁、納速剌丁滅里克、王巨濟、璉真珈、沙的、教化,皆桑哥黨羽,受贓肆虐,使江南之民愁怨載路。今或繫獄,或釋之,此臣所未喻者。」帝曰:「桑哥已誅,滅里納速剌丁下獄,惟沙不丁朕姑釋之耳。」其後,納速剌丁滅里以盜取官民鈔十三萬錠,忻都以徵理逋負迫殺五百二十人,皆伏誅。王巨濟無贓,帝以與忻都同惡,並誅之。中書省臣言:「妄人馮子振嘗爲詩諛桑哥,及桑哥敗,即告撰桑哥德政碑者,引喻失當,乞治罪。」帝曰:「諸臣何罪?使以諛桑哥爲罪,則在廷諸臣誰不譽之者?朕亦嘗譽之矣!」釋不問。
二十九年,懷孟路河内縣民劉蹺、搭蓋,小薛大王掃里,本路笑薛同知笞劉蹺背一十七下,身死。分司僉事趙朝列牒肅政廉訪司,稱:「嘗讀唐《貞觀政要》所載,太宗閲銅人,見人之五臟皆係於背,詔天下勿鞭背。可謂人君知愛民之本,爲萬世之龜鑑也。今朝廷用刑,自有定制。有司不據科條,輒因暴怒,濫用刑辟,將有罪之人,褫去衣服,笞背考訊,往往致傷人命,深負朝廷好生之德。若不禁治,事關至重。」中書省議准,禁治施行。
元貞元年,湖州司獄郭玘訴浙西廉訪司僉事張孝思多取廪餼,孝思下玘於獄。行臺令御史楊仁往鞫,而江浙行省平章政事鐵木而逮孝思至省訊問,又令其屬官與仁同鞫玘事。仁不從,行臺以聞。詔省、臺遣官鞫問,既引服,皆杖之。二年,御史臺臣言:「官吏受賕,初訊辭服,繼以審覆,而有司徇情,致令異詞者,乞加等論罪。」從之。
詔諸人告捕盜者,强盜一名質鈔五十貫,竊盜半之,應捕者又半之,皆徵諸犯人;無可徵者,官給之。
大德元年,大都路總管沙的坐贓當罷,帝以故臣子,特減其罪,俾還舊職。崔彧言不可,帝曰:「卿與中書省臣戒之,若復然,則置之死罪矣。」
是年,温州路平陽州民陳空崖坐禪説法,旗號僞寫「羅平國正治元年」。敕陳空崖及爲首諸人並處斬,没其妻子財産。
四年,前行省參知政事張頤孫及其弟珪伏誅於隆興市。初,頤孫爲新淦富人胡制機養子,後制機生子而卒,頤孫利其貲,與弟珪謀殺制機子,賂縣吏獲免。其僕胡宗訴主之冤於官。勅誅頤孫兄弟,還其貲於胡氏。
晉州達魯花赤捏克伯詐稱母死奔喪,給假,到解州迎其妻子。勅將捏克伯罷職斷罪,仍追離職月日俸還官。
五年,勅軍士殺人奸盜者,令軍、民官同鞫。中書省臣言:「舊制:京師州縣捕盜止從兵馬司,有司不與,遂致淹滯。自今輕罪乞令有司決遣,重者從宗正府聽斷,庶不留獄,且民不冤。」從之。御史臺臣言:「軍官元帥、百户、千户等子弟,承襲承替,就帶原降虎符,比之民官優寵甚重。請今後軍官但犯一切不公不法罪名者,無分輕重,依十三等例,與民官一體科斷。」從之。
五年,河南民殷丑厮等詐稱神靈,扇感人衆。殷丑厮及信從知情不舉者,皆處斬,没其妻子。
六年,詔千户、百户等自軍中逃歸,先事而逃者罪死,敗而後逃者杖之,没其妻、女。又軍官除邊遠出征外,其餘遇祖父母、父母喪,依民官例立限奔赴。
七年,南劍路達魯花赤忻都因事受贓,又挾仇故殺原告人徐仲言。忻都,阿合馬之從子也。以遇赦,勅除名,永不叙用,倍徵燒埋銀。
九年,河間民王天下奴弑父,磁州民田聖童弑母,並磔於市。吏部主事賈廷瑞言:「近年以來,府州司縣官失其人,奉法不虔,受成文吏,舞弄出入,以資漁獵。愚民冒法,小有詞訴,根連株累,動至千百,罪無輕重,即入監禁。百端擾害,不可勝言。若不申明制令,嚴加戒飭,則吏弊不除。今後除姦盜詐僞杖罪以上罪狀明白,依例監禁,其餘自笞罪以下雜犯罪名及根連證干之人,不許似前監收,止令隨衙待對。若果有逃避,根捉到官,比本犯斷決。」刑部議:「賈奉訓所言事理蓋爲路府州縣官吏不能奉職,至有差池。若選材得人,自然不至冤濫。以此參詳小民犯法情罪,輕重不一,擬合臨事詳情區處。如有違枉等事,廉訪司照例糾之。」中書省從刑部議。
至大二年,福建廉訪司言:「古制:『一罪先發,已經論決;餘罪後發,其輕若等,則勿論;重者,通計前罪,以充後數。』矧今所犯贓罪分爲十二章,各有差等。設若一罪先發,已經斷罷;餘罪後發,係在被斷日月之前,合無酌古准今?其輕若等,則與擬免;比前罪重者,驗贓計其所剩杖數決斷,准復追贓免斷,依例黜降。似爲情法相應。」中書省依刑部議,從之。
是年,武昌婦人劉氏詣御史臺訴三寶奴奪其所進亡宋玉璽一、金椅子一、夜明珠二。敕中書省臣及御史中丞冀德方、也可札魯忽赤别鐵木兒、中政使搠只等雜問。劉氏稱故翟萬户妻,三寶奴謫武昌時,與劉氏往來。及三寶奴貴,劉氏以追逃婢至京,謁三寶奴於其家,不答。入其西廊,見榻上有逃婢所竊寶鞍及其手縫錦帕,以問三寶奴,又不答。忿恨而出,即求書狀人喬瑜爲狀,因尹榮往見察院吏李節,入訴於臺。獄具,以劉氏爲妄。有旨,斬喬瑜,笞李節,杖劉氏及尹榮,歸之原籍。
三年,寧王闊闊出謀爲不軌,越王秃剌子阿剌納失里許助之。事覺,闊闊出下獄,賜其妻完者死,竄阿剌納失里及其祖母母妻於伯鐵木兒所。以畏兀兒僧鐵里等二十四人同謀,或知謀不首,並磔於市。
延祐元年,晉寧民侯喜兒兄弟五人並坐法當死。帝惻然曰:「彼一家不幸而有此事,其擇情輕者一人,杖之,俾養父母,毋絶其祀。」
三年,敕:「大辟罪臨刑,敢有刲割者,以重罪論。凡鞫囚,非强盜,毋加酷刑。」
五年,御史臺臣言:「諸司近侍隔越中書省聞奏者,請如舊制治罪。」從之。六年,帝御嘉禧殿,謂札魯忽赤買閭曰:「札魯忽赤人命所繫,其詳閲獄辭,事無大小,必謀於同僚。疑不能決者,與省臺臣集議以聞。」
七年,中書省臣奏:「各處合流遼陽獄囚,無分輕重,一概發奴兒干地。而彼中别無種養生業,歲用衣糧,重加勞費。今肇州路有屯田,擬流囚照依所犯重者,發奴兒干地,輕者於肇州從宜安置,屯種自贍,似爲便益。」從之。刑部言:「方今庶務,惟刑爲重,平反冤獄,乃居官者職所當爲。比因升等減資之路,於是僥倖之徒不計事理虚實,欲圖升進,往往鍛鍊成獄,反害無辜。所在官司,亦不詳讞,取具體察公文,咨申省部定擬,平反明白,固亦有之,然冒濫者十常八九。若不定擬平反通例,深爲未便。今後内外官員,如能平反重刑三名以上,量升一等;犯流配五名者,擬減一資;名數不及者,從優定奪。其吏員事不干己,而能平反者,量進一等遷調。其或冒濫不實,罪及保勘體察官司。庶革僥倖之弊。」中書省議,從之。
至治元年,上都留守賀伯顔坐便服迎詔,棄市,籍其家。
是時,鐵木迭兒復相,修舊怨。既杖殺楊朵兒只、蕭拜住,又陷賀伯顔於死。終元之世,奸臣舞文法以害正人,鐵木迭兒一人而已。
英宗執法嚴,參議中書省事乞列監坐鬻官,刑部以法當杖,皇太后命笞之,帝曰:「不可。法者,天下之公。徇私而輕重之,何以示天下!」卒正其罪。斡魯思訐其父母,又駙馬許納子速怯訐其父謀叛、其母私從人。帝曰:「人子事親,有隱無犯。今有過不諫,復訐於官,豈人子所忍爲?」命斬之。真人蔡遁泰殺人論死,刑部尚書不答失里坐受其金,范德郁坐詭隨,俱杖免。
三年,禁故殺子女、誣平民者。
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趙世延,坐其弟不法事繫獄待對,其弟逃匿,詔出之。仍著爲令:逃者百日不出,則釋待對者。
八思吉思下獄,帝謂左右曰:「法者,祖宗所制,非朕所得私也。八思吉思雖事朕久,今有罪,其論如法。」
八月,帝遇弑於南坡。泰定帝即位,討賊也先鐵木兒、完者、鎖南、秃滿等,皆伏誅。又遣旭邁傑等誅鐵失、失秃兒、赤斤鐵木兒於大都,並戮其子孫。監察御史脱脱等言:「鐵木迭兒包藏禍心,離間親藩,使先帝孤立,卒罹大禍。其子鎖南親與逆謀,乞正其父子之罪,以快元元之心。又月魯、秃秃哈、速敦,皆鐵失之黨,不宜
宥。」於是鎖南、月魯、秃秃哈、速敦皆伏誅。監察御史許有壬又言:「蕭拜住、楊朵兒只、賀伯顔,天下皆知其無罪。鐵木迭兒盜弄威權,致之必死。御史觀音保、鎖咬兒哈的迷失、李謙亨、成珪,雖以言事忤旨,實爲鐵木迭兒父子所媒孽。又復陰庇逆賊鐵失,使先帝暴崩,皆鐵木迭兒爲之張本也。近奉旨,免其抄籍。竊謂刑賞大節,尤當得宜,擬合依舊斷没其諸子家産。先因事發,獲免之後,分張别居,足見預爲三窟之計。合一併籍没,仍將家屬遷徙遠方,以謝天下。」從之。
泰定元年,太尉不花、平章政事即烈,坐矯制以寡婦古哈强配撒梯,被鞫。詔以世祖舊臣,原其罪。
二年,息州民趙丑厠、郭菩薩妖言彌勒佛當有天下。有司以聞,命宗正府、刑部、樞密院、御史臺及河南行省官雜鞫之。郭菩薩伏誅,杖流其黨。
三年,潮州判官錢珍挑推官梁楫妻劉氏,不從,誣楫下獄,殺之。事覺,珍飲藥死,詔戮其尸。
天曆元年,中書省臣言:「凡有罪者,既籍其家資,又没其妻子,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。今後請勿没人妻、子。」從之。
太尉不花率所部剽掠居庸以北,盜入其家,殺之。興和路當盜死罪,刑部議:「不花不道,衆所聞知。幸爲盜殺,而本路隱其殘剽之罪,獨以盜聞,於法不當。」中書省臣以聞,帝從其議。
御史臺臣言:「也先捏將兵擅殺官吏,俘掠子女貨財。」詔刑部鞫之,籍其家,杖一百七,流南寧府。後復爲御史所劾,以不忠不敬伏誅。
二年,中書省臣言:「近籍没欽察家,其子年十六,請令與母同居。仍請自今以後有罪籍官犯子,他人不得陳乞,亦不得没爲官奴。」從之。
陝西行臺御史孔思迪言:「人倫之中,夫婦爲重。比見内外大臣得罪就刑者,其妻子即斷付他人,似與國朝旌表之意不符,夫亡終制之令相反。况以失節之婦,配有功之人,又與前賢所謂『娶失節者以配,是己失節』之意不同。今後負國之臣,籍没奴婢財産,不必罪其妻子;當典刑者則孥戮之,不必斷付他人。請著爲令。」從之。
至順元年,樞密使言:「征戍雲南軍士逃歸,法當死。」詔曰:「如臨陣而逃,死宜也。非臨陣逃者,輒論死,何視人命之易耶?其杖而流之。」
御史臺臣言:「内外官吏令家人受財,以其干名犯義,罪止杖四十七,解任,貪污者緣此犯法愈多。請依十二章,計贓多少論罪。」從之。
御史中丞和尚坐受婦人爲賂,遇赦原罪。監察御史言:「和尚所爲貪縱,有污臺綱,罪雖見原,理宜追奪所受制命,禁錮終身。」從之。
二年,湖廣參知政事徹里帖木兒與速速、班丹俱出怨言,鞫問得實,刑部議徹里帖木兒、班丹杖一百七,速速處死。會赦,徹里帖木兒流廣東,班丹流廣西,速速徙海南。詔籍其家,速速禁錮終身。
燕鐵木兒言:「安慶萬户鎖住坐家人事繫獄,久未款伏,宜若無罪,乞釋之。」制可。
寧國路涇縣民張道殺人爲盜,弟吉從而不加功,繫獄七年不決,吉母老,無他子。中書省以聞,敕免死,杖而釋之。
御史臺臣言:「儲政使撒兒不花侍潛邸時,受馬七十九匹,盜用官庫物;天曆初遇賊即逃,擅開城門。度支卿納哈出矯增制令,又受諸王斡即七寶帶一、鈔一百六十錠。臣等議其罪,均宜杖一百七,除名。」從之。
只里哈答兒坐贓罪當流,以唐其勢舅,釋之。
安西王阿難答之子月魯帖木兒,與畏兀僧玉你達八的剌板的、國師必刺忒納失里沙津愛護持,謀不軌。事覺,三人皆處死,仍籍其家,以必剌忒納失里妻丑丑賜通政副使伯藍。天曆初,御史臺臣屢請勿籍罪人妻子,著爲令矣,然未幾,仍不依條格。大抵文宗之世,刑法畸輕畸重,皆出燕鐵木兒之意,帝亦不專決也。
後至元三年,詔除人命重事之外,凡盜賊等獄,不須俟五府官審,有司依例決之。
六年,詔今後有罪者,勿籍其妻、女以配人。
凡蒙古人居官犯法,擇蒙古官斷之,行杖亦如之。四怯薛及諸王、駙馬投下蒙古、色目人等,犯奸盜詐僞者,從太宗正府讞之。其蒙古人相犯者,婚姻、債負、鬭毆、私奸、雜犯,不係官軍捕捉者,從本奥魯歸斷。其餘干碍人命,强竊盜賊,印造僞鈔之類,即係管民官應捕事理,令有司約會奥魯官一同問之。軍民相干之詞訟,管民官約會管軍官問之。僧俗相干之詞訟,管民官約會行宣政院問之。
至元十二年,刑部議准:「蒙古軍人自行相犯,若有蒙古奥魯員,合與京兆、南京一體施行。如無管領奥魯頭目,止從官司訊斷。」
九年,中書省議准:「蒙古人除犯死罪,監房收禁,不得一面拷掠外,據真奸、真盜之犯,達魯火赤與衆官人一同訊問得實,去犯人繫腰合鉢散收。其餘雜犯輕罪,依理對證,不得一面捉拿監收。」
三十年,勅:「管民官、奥魯官、運司,並投下相關公事,管民官與各管官司約會,一同鞫問。如行移三次不到,止從管民官依理歸結。情重者,申刑部斷之。」
大德五年,敕軍士殺人奸盜者,令軍民官同鞫。
中統二年,鳳翔府龍華寺僧超道謀作亂,遇赦,没其財羈管,京兆僧司同謀蘇德全從軍自效。
大德六年,詔自今僧官、僧人犯罪,御史臺與内外宣政院同鞫。宣政院徇情不公者,聽御史臺治之。
七年,奉使宣撫耶律希尚、劉賡言:「平陽僧察力微犯法非一,有司憚其豪强,不敢詰問。聞臣等至,潛逃京師。」中書省臣言:「宜捕送其所,令省、臺、宣政院遣官雜治。」從之。
八年,詔:「凡僧姦盜殺人者,聽有司耑決。」
延祐六年,勅:「畏兀兒哈迷里人自行相犯,委付頭目訊斷。若與百姓相争,委頭目與有司官同鞫。」
七年,敕:「回回諸色人等,結絶不得者,歸有司官訊斷。」
赦令,歷代所同。獨以修佛事而釋重囚,則惟蒙古有之。
元貞元年,用帝師奏,釋大辟三人,杖以下四十七人。
二年[一],釋罪囚二十人。
六年四月己丑朔[二],釋重囚三十八,人給鈔一錠。庚辰,釋重囚疑重者。
七年,中書右丞答剌罕言:「僧人修佛事畢,必釋重囚。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,皆指名釋之。生者苟免,死者含冤,於福何有?」帝嘉納之。然九年仍釋上都囚三人,不能盡用其言。
十一年[三],武宗即位,帝師奏釋大辟囚三十人,杖以下百人。
至大二年,以皇太后有疾,釋大辟囚百人。
皇慶三年,以作佛事,釋囚徒二十九人。
延祐元年,釋流以下罪囚。三月,以僧人作佛事,擇釋獄囚,命中書省審察。
六年,以天慶節,釋重囚一人。七月,皇姊大長公主祥哥剌吉作佛事,釋全寧府重囚二十七人。敕按問全寧有司官,阿從不法,仍追囚還獄,命分簡奴兒干及流囚罪稍輕者屯田肇州。是年,以作佛事,釋大辟囚七人,流以下六人。
英宗即位,拜住以受尊號,請釋獄囚,不允。
至治二年,西僧灌頂,疾請釋罪囚,帝曰:「釋囚祈福,豈爲師惜。朕思惡人屢赦,反害善人,何福之有?」不允。西僧爲奸利,假祈福之説以釋重囚,元之秕政也。獨英宗能斥之,然亦遵爲故事。
三年,敕都功德使闊兒魯至京師,釋大辟囚三十一人,杖五十七以上六十九人。
泰定元年,釋笞罪,以爲兩宫祈福。
三年,以帝師修佛事,釋重囚三人。
至順二年,作佛事,釋在京囚死罪者十人,杖罪四十七人。
三年,以作佛事,釋御史臺所囚定興劉縣尹及刑部囚二十六人。
【校勘記】
[一]「二年」,疑誤。按本書《成宗本紀下》「釋罪囚二十人」在元貞三年十一月戊子。
[二]「六年」上,當補「大德」二字。
[三]「十一年」,原作「十年」,按本紀,武宗即位在大德十一年,據改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