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元史卷之六十八 志第三十五

《新元史》——柯劭忞

食貨志一

户口 科差 税法

元中葉以後,課税所入,視世祖時增二十餘倍,即包銀之賦亦增至十餘倍,其取於民者可謂悉矣。而國用日患其不足,蓋縻於佛事與諸王貴戚之賜賚,無歲無之,而濫恩倖賞,溢出於歲例之外者爲尤甚。至大二年,中書省臣言:「常賦歲鈔四百萬錠,入京師者二百八十萬錠,常年所支止二百七十萬錠。今已支四百二十萬錠,又應支而未給者尚百餘萬錠。臣等慮財用不繼,敢以上聞。」

及仁宗即位,中書平章政事李孟言:「每歲應支六百萬餘錠,又土木營繕之費數百萬錠,内降旨賞賜復用三百萬餘錠,北邊軍餉又六七百萬錠。今帑藏裁餘十一萬錠,安能周給不急之費?亟應停罷。」

夫承平無事之日,而出入之縣絶如此。若饑饉荐臻,盜賊猝發,何以應之?是故元之亡,亡於饑饉盜賊,蓋民窮財盡,公私困竭,未有不危且亂者也。今爲《食貨志》,其目二十有二:曰户口,曰科差,曰税法,曰田制,曰農政,曰洞冶課,曰鹽課,曰茶課,曰酒醋課,曰市舶課,曰常課,曰額外課,曰斡脱官錢,曰和糴和買,曰鈔法,曰海運,曰歲賜,曰禄秩,曰入粟補官,曰賑貸,曰内外諸倉,曰惠民葯局。凡措辦之得失,出入之嬴絀,略具於此矣。後世制國用者,尚其鑒之哉!

元之取民,計户、計丁、計畝。丁税、畝税者,歷代之所同也。至民户之充差發,則開除於分撥,收係於添額協濟者,其事尤膠轕煩碎,爲歷代所未有焉。今摭其大概,著於篇。

世祖至元八年,命尚書省閲實天下户口,以條畫諭天下。初,太宗四年,括中州户得七十三萬有餘。八年,復括中州户,續得一百一十萬有餘。憲宗二年,再籍漢地户口。至是,因争理户計者,往復取勘,不能裁決,乃諭尚書省依累降聖旨,分别定奪。凡合當差發户數,再行添額,並令協濟額内當差之户。其條畫所列,收係充當差發者,曰諸王、公主、駙馬並諸官員户計:凡隨營諸色人等,於壬子年籍後投來或各處容留人等,不曾附籍,並諸投下人員招收附籍、漏籍、放良、還俗等户。曰五投下:凡係好投拜人户,及在後投屬,或本投下招收,别無身役者。曰各投下軍站户:凡壬子年籍後投來,别無身役者,又諸色人等有田宅妻子者。曰軍户:查照軍籍内無姓名者,又原籍貼户不曾應當差役者。曰站赤户:查照原籍貼户,及附籍内不見户數者。曰諸色人匠:諸投下壬子年原籍不當差役人户,附籍軍人諸色人等無改撥充匠明文者,諸漏籍户改正爲民者。曰驅口[一]:依甲午年合罕皇帝聖旨,軍前虜到驅口隨處附籍者。本使附籍户下漏抄驅口,及不當本使差役者。附籍户口在外另籍者,或本使於軍籍内作驅攢報者。曰驅良:乙未年附籍民户,壬子年他人户下抄上作驅或漏籍已改正爲民者。本抄過者,本使户下附籍驅口在外另作驅口或容留附籍者。本使户下不曾附籍,驅口在外,壬子年不曾抄上者。主奴俱漏籍另居,今次取勘,不見本使下落者。曰放良:民户良書寫任便住坐,或爲良者。諸驅口壬子年以前得良書,卻於他人户下爲驅附籍者。諸投下放良户,良書寫不得投屬别管,官司者抄過爲良,依良書另立户名者。已放爲良,本使再立津貼錢物或分當差役文字仍依良書爲民者。壬子年附籍漏籍户已經分撥與各投下,並諸官員户計本主放良者。曰新案主户:犯刑官吏已經斷没家屬,及户下驅奴並依已斷發付者。斷事官及各屬達魯花赤官擅自斷訖之雜犯人等改正爲民者。曰輸脱户。曰回回畏兀兒户:現住民户城裏者。曰答失蠻迷里威失户:有營運産業者。曰打捕户:壬子年附籍打捕户,因争差户計經官陳告者,附籍打捕户揭照壬子年原籍不係打捕户計者,手狀稱打捕户不納皮貨亦不當差者。曰儒人户:中統四年附籍漏籍儒人,或壬子年别作名色附籍,並户頭身没子弟讀書,又高智耀收到驅儒從實分揀不通文學者。此外諸色人户下子弟深通文義者,止免本身雜役。曰析居户:軍站急遞鋪駕船漏籍鐵冶户下人口析居,揭照各籍所無者。民匠打捕鷹房諸色附籍漏籍人等户下析居者,竈户下人口析居者,但充當絲料。曰招女婿養老:女婿妻亡另居者,或已將原妻休棄者,良人作驅户女婿者,年限女婿,年限滿而不歸宗者。曰奴婢招嫁良人,驅死,良人所生男女另立户名者。曰諸人户下漏抄驅口今已成丁者。曰隨朝並各位下諸色承應人見不應承者。曰涿州、合蘭水、西京忽蘭、南京張子良各管户計革罷,原委頭目者,皆籍爲當差户數之添額也。

至元二十七年,准尚書省議,籍定儒、醫户計,擬令除免雜泛差役外,續收儒户、醫户,别無定奪。

至大四年,詔諸色人等各有定籍,今後各投下諸色,並遵世祖皇帝以來累朝定制,不得擅招户計,誘占驅奴,違者罪之。

其户口總數:中統元年,天下户一百四十一萬八千四百九十有九,迨至元二十八年[二],户部上天下户口,内地一百九十九萬九千四百四十四,江淮、四川一千一百四十三萬八百七十八。口五千九百八十四萬八千九百六十四。

科差之名二:曰絲料,曰包銀。

絲料之法,太宗八年始行之。每二户出絲一斤,並隨路絲綿顔色輸於官,五户出絲一斤,並隨路絲綿顔色輸於本位。

包銀之法,憲宗五年始定之。初,漢民科納包銀六兩,至是止徵四兩,二兩輸銀,二兩折收絲絹顔色等物。

及世祖而其制益詳。中統元年,立十路宣撫司,定户籍科差條格:「各路年例應納官存留包銀並絲料糧税等差發,依原籍民户數目從實科放,勿循近年虚例勘定,合科差發總額,府科與州驗民户多寡,土産難易,以十分爲率,作大門攤。」

其户大抵不一,有元管户、交參户、漏籍户、協濟户。於諸户之中,又有絲銀全科户、減半科户、止納絲户、止納鈔户,外又有攤絲户、儲也速兒所管納絲户、復業户并漸成丁户。户既不等,數亦不同。

元管户内絲銀全科係官户,每户輸係官絲一斤六兩四錢,包銀四兩。

全科係官五户絲户,每户輸係官絲一斤,五户絲六兩四錢,包銀之數與係官户同。

減半科户,每户輸係官絲八兩,五户絲三兩二錢,包銀二兩。

止納係官絲户,若上都、隆興、西京等十路,十户十斤者,每户輸一斤,大都以南等路十户十四斤者。每户輸一斤六兩四錢。

止納係官五户絲户,每户輸係官絲一斤,五户絲六兩四錢[三]

交參户内絲銀户,每户輸係官絲一斤六兩四錢,包銀四兩。

漏籍户内止納絲户,每户輸絲之數與交參絲户同。止納鈔户,初年科包銀一兩五錢,次年遞增五錢,增至四兩,并科絲料。

協濟户内絲銀户,每户輸係官絲十兩二錢,包銀四兩。止納絲户,每户輸係官絲之數與絲銀户同。攤絲户,每户科攤絲四斤。

儲也速兒所管户,每户科細絲,其數與攤絲同。

復業户並漸成丁户,初年免科,第二年減半,第三年全科,與舊户等。

絲料、包銀之外,又有俸鈔之科,其法亦以户之高下爲等。全科户,輸一兩。減半户,輸五錢。

於是以合科之數分爲三限輸納,被災之地聽輸他物折焉。其物各以時估爲則。

二年,復定科差之期。絲科限八月,包銀初限八月,中限十月,末限十二月。

三年,又命絲料無過七月,包銀無過九月。

至元二年,敕所有諸王並諸投下人户,除匠人、打捕户、鷹房子、金銀鐵冶户外,有分撥民户五户絲投下交參户,每年合納絲綿、包銀並五户絲,與本路民户一體驗貧富科徵。

十八年,以應當差發者,多係貧民,其豪强往往僥倖苟避,飭依驗人户事業多寡,品第高下,攢造鼠尾文簿科斂。

二十八年,以《至元新格》定科差法,諸差税皆司縣正官監視,諸夫役皆先富强、後貧弱、貧富等者,皆先多丁、後少丁。

成宗大德六年,又令已輸絲户,每户科俸鈔中統鈔一兩,包銀户每户科二錢五分,攤絲户每户科攤絲五斤八兩。絲料限八月,包銀俸鈔限九月,布限十月。大率因世祖之舊而損益之云。

科差總數:中統四年,絲七十一萬二千一百七十一斤,鈔五萬六千一百五十八錠。舊紀作絲七十萬六千四百一斤,鈔四萬九千四百八十七錠。

至元二年,絲九十八萬六千九百一十二斤,包銀等鈔五萬六千八百七十四錠,布八萬五千四百一十二匹。舊紀作絲九十八萬八千二百八十斤,鈔五萬七千六百八十二錠。

三年,絲一百五萬三千二百二十六斤,包銀等鈔五萬九千八十五錠。

四年,絲一百九萬六千四百八十九斤,鈔七萬八千一百二十六錠。

天曆元年,包銀差發鈔九百八十九錠,一百一十三萬三千一百一十九索,絲一百九萬八千八百四十二斤,絹三十五萬五百三十匹,棉七萬二千一十五斤,布二十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匹。舊紀,天曆二年賦入之數:金三萬二十七錠,銀一千一百六十九錠,鈔九百二十九萬七千八百錠,帛四十萬七千五百匹,絲八十八萬四千四百五斤,棉七萬六百四十五斤。

税法:行於内地者曰丁税、地税。

太祖時,命諸色人等,凡種田者,依例出納地税。

太宗元年,命漢人以户計出賦,西域人以丁計出賦。每户科粟二石,復以兵食不足,增爲四石。

九年,乃定科徵之法,命諸路驗民户成丁之數,每丁歲科粟一石,驅丁五斗,新户丁、驅各半之,老幼不與。其耕種者,或驗其牛具之數,或驗其土地之等,以徵之。丁税少而地税多者,納地税;地税少而丁税多者,納丁税。工匠、僧、道驗地,商賈驗丁。虚配不實者杖七十,徒二年。仍命歲書其數於册,由課税所申省以聞,違者杖一百。

至世祖申明舊制,於是輸納之期,收受之式,關防之禁,會計之法始備焉。

中統五年,詔僧、道、也里可温、答失蠻、儒人,凡種田者,白地每畝輸税三升,水地每畝五升。凡該納丁税,蒙古、回回、河西漢人並人匠及諸投下各色人等,依例徵納地税外,蒙古、漢人軍站户減半輸納。其後漢軍又額定贍軍地四頃免税,餘悉徵之[四]

至元三年,詔寫户種田他所者,其丁税於附籍之郡驗丁科之。地税於種田之所驗地科之,漫散之户逃於河南等路者,依見居民户納税。

八年,又令西夏中興路、西寧州、兀剌海之處,地税與前僧道同。

十七年,定諸路差税課程,增益者即上報,隱匿者罪之,不須履畝增税,以摇百姓。

全科户:丁税每丁粟三石,驅丁粟一石;地税每畝粟三斗。

減半科户:丁税每丁粟一石。

新收交參户:第一年五斗,第三年一石二斗五升,第四年一石五斗,第五年,一石七斗五升,第六年入丁税。

協濟户:丁税每丁粟一石,地税每畝粟五斗。

隨路近倉輸粟:遠倉每粟一石折納輕賫鈔二兩,富户輸遠倉,下户輸近倉。郡縣各差正官一員部之,每石帶納鼠耗三升,分例四升。凡糧到倉之時,收受出給朱錢,權豪結攬者罪之。倉官、攢典、斗脚人等飛鈔作弊者,並置諸法。若近下户計去倉遠,願出脚錢,就令附近民户帶納者聽。凡納糧,用官降斛斗收受,一色乾圓潔净之新米,但有糠秕,責倉官人等賠償。

輸納之期,分爲三限:初限十月,中限十一月,末限十二月。違限者,初犯笞四十[五],再犯杖八十。其失限或税石不足,各處之達魯火赤,管民官、部民官、部糧官,不分首從,一同科罪。其任滿官,有拖欠税石,勿給由。

大德六年,申明税糧條例,復定上都、河間輸納之期。上都初限次年五月,中限六月,末限七月,河間初限九月,中限十月,末限十一月。

七年,江南行御史臺言:「法有萬世不改者,亦有隨時應改者,不可一概論也。切謂漢軍舊例每户額定贍軍地四頃,其餘畝數皆令納糧,雖曾累行文字,然實難通行。今軍户口累漸多,所當軍役屯守去處,南至南海,北至和林,别有征行,則南者益南,北者益北,動又至於數千里外,去家萬里,家中又與民户同當一切雜泛差役,侍衛差役尤爲浩大。其餘科差且置勿論,只計其起發所需,每户該鈔至有八十定者。農家别無生計,若不典賣田土,何處出辦?往日軍户,地有至三二十頃,今皆消乏破壞,不可勝計,中等人家莊田盡廢。現今乞匄爲生者處處有之。若更拘勘未曾消乏,現勘當役軍户地畝存四頃之外者,必要盡數納糧,此事果行,不過數年,軍户必盡破散,人無雇籍,不可復用。近日民間多有告訐軍户隱藏地畝者,地主惟隨其所欲承奉買主。又所在官吏不時下鄉,言要打量軍户地畝,以此爲名協斂錢物,饜足方能釋免。但凡地過四頃之家,長懷憂懼。今於緊急用兵之時,有此事端,深爲可慮。去年樞密院奉旨,約各處管民官司不得打量軍户地畝,文字在官,百姓不知,狡猾之徒,恐脅軍户與舊無異。若令每社置一粉壁,其上但寫不得訐告軍户地畝數字,如此則軍户皆得免其逼脅侵擾之患。四頃之外納税一節,待邊境事寧,用兵稍緩,然後别議似爲長便。」從之。

至秋税、夏税之法,但徵田税,無丁税,行於江南。本沿宋之舊制。世祖平江南,除江東、浙東二路,其餘但徵秋税而已。

至元十九年,用柳州總管姚文龍言,命江南税糧依宋舊制折輸綿絹雜物。是年二月,又用中書右丞耿仁言,令輸米三分之一,餘並入鈔,以七萬錠爲率,歲得羨鈔十四萬錠。其輸米者,止用宋斗斛。

元貞二年,始定徵江南夏税之制。於是秋税止令輸租,夏税則輸木棉、布絹、絲棉等物。其所輸之物,視糧以爲差。糧一石,或輸鈔三貫、二貫、一貫或一貫五百文、一貫七百文,輸三貫者,江浙省婺州等路、江西省龍興等路也。輸一貫者,福建省泉州路也。輸一貫五百文者,江浙省紹興路、福建省漳州等五處也。江西各路秋税納糧,有用現行斛斗,比宋文思院斛抵一斛半者,故免其夏税。兩廣以盜賊多,民失業,亦免之。獨湖廣省以阿里海涯罷宋夏税,依中原例改爲門攤,每户一貫二錢,增課錢至五萬錠,至是宣慰使張國紀復科夏税,民病甚。大德二年,御史臺臣言其弊,成宗命中書省趣罷之。三年,又改門攤爲夏税而併征之,每石計三貫以上,視江浙、江西爲差重云。

至大三年,中書省臣言:「腹裏百姓當一切雜泛差役,更納包銀、絲綿、税糧,差役甚重。江南收附四十餘年,百姓納田税外,别無差發,請除兩廣、福建,其餘兩浙、江東、江西、湖南、湖北、兩淮、荆湘等路,驗納糧民户見科糧數,一斗添荅二升[六]。」從之。

泰定初,又有所謂助役糧者。其法,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頃之上者,每頃量出助役田,具書於册甲乙以次彙之,歲收其入,以助差役之費。凡寺觀田,除宋舊額外,其餘亦驗其多寡,令出田助役焉。

凡歲入糧數,總計一千二百一萬四千七百八石。腹裏,二百二十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九石。行省,九百八十四萬三千二百五十八石。

遼陽省,七萬二千六十六石。

河南省,二百五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九石。

陝西省,二十二萬九千二十三石。

四川省,十一萬六千五百七十四石。

甘肅省,六萬五百八十六石。

雲南省,二十七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。

江浙省,四百四十九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。

江西省,一百十五萬七千四百四十八石。

湖廣省,八十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石。

江南三省天曆元年夏税鈔數,總計中統鈔十四萬九千二百七十三錠三十三貫。

江浙省,五萬七千八百三十錠四十貫。

江西省,五萬二千八百九十五錠十一貫。

湖廣省,一萬九千三百七十八錠二貫。

【校勘記】

[一]「驅口」,原作「驅良」,據下文及陶宗儀《南村輟耕録》卷一七改。

[二]「二十八」,原作「三十八」,據魏源《元史新編》卷六本紀四下、邵遠平《元史類編》卷三改。

[三]「五户」,「户」字原脱,據《元史》卷九三志第四十二《食貨一》補。

[四]「餘」,原作「除」,據《元史》卷九三志第四十二《食貨一》改。

[五]「犯」,原作「限」,據《元史》卷九三志第四十二《食貨一》改。

[六]「添答」,畢自嚴《度支奏議》等多作「添搭」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