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元史卷之六十九 志第三十六

《新元史》——柯劭忞

食貨志二

田制 農政

元之田制:曰官田,曰民田,曰兵民屯田。

官田皆仍南宋之舊,第覈其影射而已。至元二十三年,以江南隸官之田多爲豪强所據,立營田總管府履畝計之。至元二十六年,詔:「亡宋各項係官田土,每歲有額定田租,折收物色,歸附以後,多爲權豪勢要之家影占佃種,或賣於他人。立限一百日,若限内自赴行大司農並勸農營田司出首,與免本罪,其地還官,仍令出首人佃種,依例納租。若限内不首,有人告發到官,自影占年分至今,應納之租盡數追徵,職官解現任,軍民人等驗影占地畝多寡,酌量斷罪。仍以田租一半付告人充賞。」大德五年,中書省議准:「江南現任官吏於任所佃種官田,不納官租及占奪百姓佃種田土,許諸人赴本管官陳告,驗實追斷降黜,其田付告人及原佃人佃種。」

至江南各路贍學田,亦官田之屬也。初,南人石國秀、尹應元陳獻江南學田,認辦課程三千錠,官爲收係。至元二十年,御史中丞崔彧極論之,始命籍於學官,官司不爲理問。二十四年,立尚書省,遣詹玉、楊最等十一人分往江淮、荆湘、閩廣、兩浙等處理算各路贍學田租,專以刻覈聚斂迎合桑哥之意,逼吉州路學教授劉夢荐自刎,淮海書院鄭山長、杭州路王學録自縊。至二十九年,桑哥伏誅。御史臺臣言其擾害,請學校官管理贍學田租如故事。從之。惟各路之貢士莊田,命官司取勘焉。

民田,則經理之法最爲元之稗政,所謂自實田也。延祐元年,平章政事張驢言:「經理大事,世祖已嘗行之。但其間欺隱尚多,未能盡實。以熟田爲荒地者有之,因科差而析户者有之,富民買田而仍以舊名輸税者亦有之,由是歲入不增,小民告病。若行經理之法。使有田之家及各投下、寺觀、學校、財賦等田一切從實自首,庶幾税入無隱,差徭亦均。」於是遣官經理,以張驢等往江浙,尚書你咱馬丁等往江西,左丞陳士英等往河南,仍命行御史臺遣臺官鎮遏,樞密院以兵防護焉。其法:先期揭榜示民,限四十日。以其家所有田,自實於官。或以熟爲荒,以田爲蕩,或隱占逃亡之産,或分官田爲民田,指民田爲官田,及僧道以田作弊者,並許諸人首告。十畝以下,田主佃户皆杖七十七。二十畝以下,加一等。一百畝以下,杖一百七,流北邊,所隱田没官。州縣不爲查勘,致有脱漏者,量事輕重論罰。然期限迫猝,貪酷用事,黠吏豪民並緣爲奸。以無爲有,虚登於籍者,往往有之。於是人不聊生,盜賊竊發。二年,御史臺臣言:「蔡九五之變,皆由你咱馬丁經理田糧,與郡縣横加酷暴,逼抑至此。新豐一縣,撤民廬一千九百區,夷墓揚骨,虚增頃畝,流毒居民。乞罷經理及自實田租。」仁宗乃下詔免三省自實田租。是年,又命河南自實田,自延祐五年爲始。每畝止科半租。至泰定、天曆間,始盡革虚增之數云。

屯田有兵屯,有民屯。諸衛之屯田,兵屯也。永平屯田總管府、淮東淮西屯田總管府,民屯也。諸行省之屯田,兼有兵屯、民屯者也。大抵皆世祖所立。自成宗以後,間有損益改并焉。武宗至大元年,中書省臣言:「天下屯田一百二十餘所,由所用者多非其人,以致廢弛。除四川、甘州、應昌、雲南爲地絶遠,餘當選通曉農事者,與行省宣慰司親歷其地。可興者興,可廢者廢,各具籍以聞。」從之。泰定三年,命整理屯田,河南行省左丞姚煒請禁屯田吏蠶食屯户,及勿取羨增。不報。屯田之法。儲軍實、興農業,可謂良法矣。然其後弊壞如此,故利爲弊之藪也。今考其建置之地,著於篇。

凡樞密院所轄者:曰左衛屯田,在東安州南、永清縣東。曰右衛屯田,在永清、益津等處。曰中衛屯田,在武清、香河等處,後遷於河西務、楊家口、青臺等處。曰前衛屯田,在霸、涿、保定等處。曰後衛屯田,在永清縣,後遷於昌平縣太平莊,泰定三年,以太平莊乃世祖經行之地,不宜立屯,罷之,仍於永清舊屯耕種。曰武衛屯田,在涿州、霸州、保定、定興等處,至治元年與左衛率府忙古歹屯田千户所互易。曰左翼屯田萬户府,在霸州及河間等處。曰右翼屯田萬户府。在武清縣崔家口;曰中翊侍衛屯田,在燕只哥赤斤地及紅城,延祐二年遷於昌平縣太平莊,七年罷太平莊屯田,復立於紅城。延祐五年,給中翊府閻臺順德屯田鈔,未詳其地。曰左右欽察衛屯田,在清州等處。曰左右衛率府屯田,在漷州武清縣及新城縣,至治元年與武衛屯田互易。曰宗仁衛屯田,在大寧等處。曰宣忠扈衛親軍屯田,在大都北。至順元年詔:「宣忠扈衛親軍都萬户府,凡境内所有山林川澤,其魚鱉鳥獸等供内膳,私行獵捕者罪之。

大司農所轄:曰永平屯田總管府,在灤州。曰營田提舉司,在武清縣。曰廣濟屯田,在清、滄等州,至元二十二年,自崔黄口空城遷立。

宣徽院所轄:曰淮東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,在漣海州,至元十九年遊顯乞罷漣海州屯田,以其事隸管民官,從之。其何時復立,不可考。曰豐潤署屯田,在豐潤縣。曰寶坻屯田,在寶坻縣。曰尚珍署屯田,在兖州。

至腹裏所轄軍民屯田:曰大同等處屯儲總管府,在西京黄華嶺。泰定元年,罷黄花嶺屯田。曰虎賁親軍都指揮司屯田,在滅捏怯土、赤納赤、高州、忽蘭若班等處。延祐二年,敕阿速衛貧乏者屯田於滅捏怯地。曰嶺北行省屯田,自和林移屯五條河。至元二十三年,移五條河屯軍五百人於兀失蠻,復以五條河並稱海,又罷稱海立五條河。延祐七年,稱海、五條河俱設屯田。

遼陽行省所轄屯田:曰大寧路海陽等處打捕屯田所,在瑞州。曰浦峪路屯田萬户府,在咸平府。又於答剌罕剌憐等處立屯田,肇州蒙古萬户府,在肇州附近地。曰金復州萬户府,在忻都察兒哈思罕。

河南行省所轄軍民屯田:曰南陽府民屯。至元二年,詔「孟州之東,黄河之北,南至八柳樹、枯河、徐州等處,令軍人立屯耕種。」中統三年,詔:「河南屯田户一百四十,賦税輸之州縣。」是至元以前,河南已有屯田,其立屯之地不可考矣。復又於唐、鄧、申、裕等州立屯。至元八年,中書省臣言:「河南行省阿里伯等所置南陽等處屯田,臣等以爲,凡屯田人户皆内地中産之户,遠徙失業,宜還之本籍。其南京、南陽、歸德等民賦,自今悉折輸米糧貯於近便地,以給襄陽軍食。前所屯,阿里伯自以無效引伏,宜令州郡募民耕佃。」從之。曰洪澤屯田萬户府,在淮安路黄家疃等處。曰芍陂屯田萬户府,在安豐縣芍陂。至元二十二年,闊闊你敦言:「先有旨,遣軍二千屯田芍破,試土之肥磽。去秋已收米二萬餘石,請增屯丁二千人。」從之。曰德安等處軍民屯田總管府,在德安路,分置十屯。

陝西行省所轄軍民屯田:曰陝西屯田總管府,在櫟陽、涇陽、平涼、終南、渭南及鳳翔、鎮原、彭原等處。曰陝西等處萬户府屯田,在盩厔縣之孝子村、張有村、杏園莊,寧州之大昌原,文州之亞柏鎮,德順州之威戎。曰貴赤延安總管府屯田,在延安路探馬赤草地。

甘肅行省所轄軍民屯田:曰寧夏等處新附軍萬户府,在寧夏等處。曰管軍萬户府屯田,在甘州黑山子、滿峪、泉水渠、鴨子翅等處。曰寧夏營田司屯田,在中興。曰寧夏路放良官屯田,在本路。曰亦集乃路屯田,在本路。

江西行省所轄屯田:曰贛州路南安寨兵萬户府屯田,在信豐、會昌、龍南、文遠等處。

江浙行省所轄屯田:曰汀漳屯田,在汀、漳兩州。

高麗國立屯:曰高麗屯田,在王京、東寧州、鳳州等十處。

四川行省所轄軍民屯田二十九處:曰廣元路民屯,曰叙州宣撫司民屯,曰紹慶路民屯,曰嘉定路民屯,曰順慶路民屯,曰潼川府民屯,曰夔路總管府民屯,曰重慶路民屯,曰成都路民屯,曰保寧萬户府軍屯。曰叙州等處萬户府軍屯,元貞二年改叙州軍屯,在叙州宣化縣喁口上下。曰重慶五路守鎮萬户府軍屯,在成都諸處;曰成都等處萬户府軍屯,在崇慶州義興鄉楠木園。泰定元年,罷重慶州屯田。曰河東陝西等路萬户府軍屯,在灌州之青城、陶壩及崇慶州之大栅頭等處。曰廣安等處萬户府軍屯,在崇慶州之七寶壩。曰保寧萬户府軍屯,在晉源縣之金馬。曰叙州萬户府軍屯,在灌州之青城縣。曰五路萬户府軍屯,在崇慶州之大栅鎮孝感鄉及青城縣之懷仁鄉。曰興元、金州等處萬户府軍屯,在灌州之青城、温江縣。曰舊附等軍萬户府軍屯,在青城縣及安慶州。曰礮手萬户府軍屯,在青城縣龍池鄉。曰順慶軍屯,在晉源縣義興鄉、江源縣將軍橋。曰平陽軍屯,在灌州青城、崇慶州大栅頭。曰遂寧州軍屯。曰嘉定萬户府軍屯,在崇慶州青城等處。曰順慶等處萬户府軍屯,在沿江下流漢初等處。曰廣安等處萬户府軍屯,在新州等處。

雲南行省所轄軍民屯田十二處:曰威處提舉司屯田,曰大理金齒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軍民屯,曰鶴慶路軍民屯,曰武定路總管軍屯,曰威楚路軍民屯,曰中度路軍民屯,曰曲靖等處宣慰司兼管軍萬户府軍民屯,曰烏撒宣慰司軍民屯,曰臨安宣慰司兼管軍萬户府軍民屯。曰梁千户翼屯田,在烏蒙,後遷於新興州。曰羅羅斯宣慰司兼管軍萬户府軍民屯,曰烏蒙等處屯田總管府軍屯。仁宗時,雲南行省言:「烏蒙乃咽喉之地,别無屯戍,其地廣闊,土脈膏腴,有古昔屯田之跡,乞發畏兀兒及新附漢軍屯田。」從之。

湖廣行省所轄屯田:曰海北海南道宣慰司都元帥府民屯。大德三年罷,止於瓊州、雷州、高州、化州、廣州等路立屯。曰廣西兩江道宣慰司都元帥府糧兵屯田,在上浪忠州那扶需留水口、藤州等處。曰湖南道宣慰司衡州等處屯田,在衡州靖化、永州烏符、武岡白倉等處。

元之重農政,自世祖始。世祖以御史中丞孛羅爲大司農卿,安童奏:「臺臣兼任,前無此例。」帝曰:「司農非細事,朕深喻此,其令孛羅知之。」世祖之言,可謂知本矣。其勸課農桑之法,度越唐宋,豈不宜哉!

中統元年,帝命十路宣撫司擇通曉農事者,充隨處勸農官。

二年,命宣慰司官勸農桑、懲遊惰。是年,立勸農司,以陳邃、崔斌、成仲寬、夾谷從中爲灤棣、平陽、濟南、河間勸農使,李士勉、陳天錫、陳歷武、忙古歹爲邢洺、河南、東平、涿州勸農使。

至元七年,始立司農司,以中書左丞張文謙爲司農卿,專掌農桑水利,凡滋養、栽種之事皆附而行焉。仍分遣勸農官及知水利者巡行勸課,舉察勤惰,委所在親民長官爲提點,年終第農事成否,轉申司農司及户部,秩滿之日,注於解由,赴部照勘,以爲殿最。又命提刑按察司時加體察。是年,又改司農司爲大司農司,設巡行勸農使、副使各四員。

八年,命勸農官舉察勤惰。高唐州達魯花赤忽都、州尹張廷瑞、同知陳思濟以勸擢任,河南陝縣尹王仔以惰降職。

十年,以立大司農司已三年,再降明諭,委大司農司依舊分佈勸農官巡行勸課,務期敦本抑末,功效有成。是年,中書省以畿内秋耕妨芻牧,請禁之。帝以農事重,詔勿禁。

十二年,罷隨路巡行官,以事歸提刑按察司。

十六年,併勸農官入按察司,增副使、僉事各四員。

二十三年,詔以大司農司所定《農桑輯要》書頒諸路。立行大司農司及營田司於江南。

二十五年,詔:「行大司農司歲具府州縣勸農官勤惰實跡,以爲殿最。有侵官害農者,從按察司究治。」

二十八年,又以江南長吏勸課擾民,罷親行之制,移文諭之。

二十九年,詔提調農桑官帳册,有差者驗數罰降。是年,大司農上諸路墾地一千九百八十三頃有奇,植桑棗諸樹二千二百五十二萬七千七百餘株,義糧九萬九千九百六十石。此有司勸課之成效也。

三十一年,成宗即位,頒行詔書,内一款:「罷妨農之役,公吏人等勿輒令下鄉,縱畜牧損田禾桑棗者,倍其償,而後罪之。」終元之世,凡即位、改元、建儲之德音,咸遵而效之,以爲故事焉。

大德三年,詔廉訪司及府州縣官提調點視農桑。

武宗至大三年,詔大司農司總挈天下農政,年終考管民官之殿最,定奪黜陟。

仁宗延祐二年,詔江浙行省印《農桑輯要》一萬部,頒降有司遵守勸課。

三年,以浙東廉訪司僉事苗好謙課農桑有效,賜衣一襲。

文宗天曆二年,各道廉訪司所察勤官内邱何主簿等凡六人,惰官濮陽縣尹等凡四人。

至於勸農立社,尤一代農政之善者。先是,大司農卿張文謙奏上立社規條十五款。至元二十三年,命頒於各路,依例施行。今撮其大概載之:

一,諸縣所屬村疃,五十家爲一社,擇高年曉農事者立爲社長。增至百家,别設社長一員。不及五十家者,與近村合爲一社。社遠人稀,不能相合,各自爲社者聽。社長專以教勸農桑爲務,本處官司不得將社長差占,别管餘事。

一,社長宜獎勤罰惰,催其趁時耕作。仍於田塍樹牌書某社某人地段,社長以時點視。

一,每丁歲植桑棗二十株,或附宅地植桑二十株。其地不宜桑棗者,聽植榆柳等,其數亦如之。種雜果者,每丁限十株,仍多種苜蓿備凶年。

一,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,偕知水利人員,以時濬治。如别無違礙,許民量力自行開引,地高水不能上者,命造水車。貧不能造者,官給車材。

一,近水村疃應鑿池養魚,並鵝鴨之數,及種蒔蓮藕、芡菱、蒲葦等,以助衣食。

一,社内有疾病凶喪之家,不能耕種者,衆爲合力助之。

一,社内災病多者,兩社助之。其養蠶者亦如之。耕牛死,令均錢補買,或兩和租賃。

一,荒田,除軍營報定及公田外,其餘投下、探馬赤官之自行占冒,從官司勘當,得實先給貧民耕種,次及餘户。

一,每社立義倉,社長主之。豐年驗各家口數,每口留粟一斗,無粟者抵斗存留雜色物料,以備凶荒。

一,本社有孝弟力田者,從社長、保甲、本處官司量加優恤。若所保不實,亦行責罰。

一,有遊手好閑及不遵父兄教令者,社長籍記姓名。俟提點官到日,實問情實,書其罪於粉壁。猶不改,罰充本社夫役。

一,每社立學校一,擇通曉經書者爲學師,農隙使子弟入學。如學文有成者,申覆官司照驗。

一,每年十月,委州、縣正官一員,巡視本管境内有蝗蟲遺子之處,設法除之,務期盡絶。

其規畫詳密如此,近古所未有也。

二十九年,命蒙古探馬赤軍人一體入社,依例勸課。

大德三年,申明社長不得差占之制,仍免其本身雜役。六年,翰林院侍講學士王中順呈稱:「前賑濟通州一州,靖海、海門兩縣次序支請。盡係社長居前,里正不預。多有少年愚駭之子,草履赤脛,語言嘲哳。怪而問之,州縣同詞而對,通例如此。切詳按察司、達魯花赤、管民官下,便列社長,責任非輕。當時又立社師,教誨子弟遷善改過。二事外似迂緩,中實要切。况《至元新格》内一款,社長有少年德薄,不爲村疃信服,即聽舉换易。伏思自中統建元迄於今日,良法美意,莫不備舉。但有司奉行不至,事久弊生。愚意以爲,宜申明舊例,社長依前勸課農桑,誡飭子弟,社師依前農隙授學,教以人倫,斯爲治之本也。」中書省韙其言,下諸道行之。

延祐元年,命廉訪司每歲攢造農桑文册,赴大司農司考較。監察御史許有壬言:「農桑之政,責之廉司者,蓋欲勸課官知所警畏。初不係文册之有無。文册之設,本欲歲見種植墾闢、義糧、學校之數,考較增損勤惰,所以見廉訪司親爲之。然養民以不擾爲先,害政以虚文爲甚。農桑所以養民,今反擾之,文册所以核實,今實廢之。各道比及年終,令按治地面,依式攢造。路府行之州縣,州縣行之社長、鄉胥。社長、鄉胥則家至户到,取勘數目。幸而及額,則責報答之需,一或不完,則持其有罪者恣其所求。雞豚盡於供給,生計廢於奔走,一切費用首會箕斂,率以爲常。以一縣觀之,自造册以來,地凡若干,連年栽植有增無減,較其成數,雖屋垣池井盡爲其地,猶不能容,故世有『紙上栽桑』之語。大司農歲總虚文,照磨一畢入架而已。於農事果何益哉?乞命廉訪司,依舊巡行勸課,舉察勤惰。籍册虚文,不必攢造。民既無擾,事亦兩成。」其後大司農司亦言廉訪司所具栽植之數,書於册者類多不實云。

其種植之法,頒於諸道者:至大二年,淮西道廉訪司僉事苗好謙,獻蒔桑法。分農民爲三等,上户地十畝,中户地五畝,下户地三畝或一畝,以時收採桑椹,依法種之。其法出《齊民要術》諸書。至元十六年,江南行御史臺嘗採其法,通行所屬。延祐三年,以好謙所至植桑有成效,命諸道仿行焉。是年,又命各社出地共蒔桑苗,以社長領之,分給諸村,四年,以社桑分給不便,令民各莳桑苗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