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志四
軍糧 站赤 急遞舖 弓手 打捕鷹房
元初用兵四方,士卒以私財自贍,貧者助以貼户,故上無養兵之費而兵易足。至世祖定軍户之籍,凡蒙古、探馬赤、漢軍,皆月給米五斗、鹽一斤,别以米四斗贍其家。及收宋降兵,籍爲新附軍,以無貼户,月給米六斗、鹽一斤,所謂軍人鹽糧例也。
至元二十二年,中書省議:「除漸長成丁軍人收係充軍依例外,據各軍陣户病没者之妻子照勘明白,每月支糧四斗施行。」
二十四年,湖廣行省言:「蒙古、漢軍及新附軍人,摘撥占城、雲南、沿海、兩廣、福建等處,近者不下三五千里,遠者至萬餘里,俱係煙瘴極邊重地。凡去軍人,易染疾病。况兼久戍,貲財罄盡;得替還家,新附地方不肯應附飲食,必因饑困騷擾居民,深爲未便。」中書省議:「兩廣、福建、鎮守軍人得替還家,自起程日每日支行糧一升,至過江停罷。其餘鎮守軍人不在此例。」是年,詔新附軍人並諸色人匠停支齏菜錢。
元貞元年,湖廣砲手軍匠萬户府言:「新附軍人請以正軍米六斗養贍家人,將養家米四斗、鹽一斤支付本軍。」中書省奏准,從便施行。
延祐七年,詔管軍官吏人等尅減軍人衣糧者,雖經赦免,仍追贓給主。
至病軍各翼,又置安樂堂以養之。至元二十一年,詔軍前患病者,令高手醫工用藥看治,仍仰首領官專一隨時考較,驗病死軍人多寡,以施賞罰。
至大元年,江陵路録事李貞言:「各處安樂堂,蓋爲過往病軍所置。後遇病軍死者,請比照養濟院事例,官爲斂瘞,定立名碑,俾其家人識驗。實爲養生葬死無憾之一[一]。」户部議從之。
站赤,譯言驛傳也。立於太宗元年。敕:諸馬站、牛鋪,每一百户置車十。各站有米倉,站户十,歲納米一石。使百户一人掌之。
四年,詔諸路官并站赤人等:「使臣無牌面文字,始給馬之驛官及元差官皆罪之。有牌面文字而不給驛馬者,亦罪之。若係軍情急速,及送納御用諸物,雖無牌面文字,亦驗數應付車牛。」
中統元年,雲州置站户,取迤南諸州站户籍内選中、上户應當。馬站户,馬一匹;牛站户,牛二隻。不論親、驅,每户取二丁,及家屬安置於立站處。
五年,詔:「站户貧富不等,每户限田四頃,免歲賦,以供鋪馬祇應。」
至元元年,中書省奏:「六部併爲四部,據别路站赤鋪站數目,宜令本部檢校,其區處條畫:
一,委本户管民正官督勒管站,照覷鋪馬。
一,四户養馬一匹,有倒死者,驗數補買。若管站者妄行科斂錢物,依條重斷。
一,依驗使臣分例,應付當日首思,令本站官暗償。
一,站户買馬,仰本管官先行看視,須擇買肥壯者,無得聽從站户止圖省價濫收。
一,管站官不得私騎站馬,違者罪之。
一,遇使臣經過,宜辨驗劄子,毋得止驗來貼關子倒换。
一,諸站牧地,管民官與本站官打量畝數,明示界限,勿得互相侵亂,亦不得挾勢冒占民田。
一,使臣經過起數,仰總府取會,每月不過次月初十日以内申部。
一,使臣不得違例多騎鋪馬,及婪索站赤錢物。
一,各路站赤,委府州縣達魯花赤長官提調。」
是時,良鄉縣馬站,四月之内起至一萬三千三百餘匹,故省臣嚴爲限制,頒於各路焉。
七年,省部官議定:「各路總府在域驛,設官二員,於見役人員内選用。州縣驛設頭目二名,如見役人就令依上任事,不係站户,則就本站馬户内别行選用。除脱脱禾孫依舊外,其餘見設總站官,悉罷之。」十一月,立諸站都統領使司。往來使臣,令脱脱禾孫詰問。
八年,中書省議:「鋪子馬劄,初用蒙古字,各處站赤未能盡識。宜繪馬匹數目,復以省印覆之,庶無疑惑。」因命各處取給鋪馬標附文籍,其馬匹數付驛吏房書寫畢,就左右司用墨,印給馬數,自省印印訖,别行附籍發行墨印,左右司封掌。
九年,諸站都統領司言:「朝省諸司局院,及外路諸官府應差馳驛使臣所賫劄子,從脱脱禾孫辨詰。無脱脱禾孫處,令總管府驗之。」
十一年,令各路站赤直隸總管府;其站户家屬,令元籍州縣管領。
十七年,詔江淮諸路增置水站。除海青使臣,及事干軍務者方許馳驛,餘者自濟州水站爲始,兼令乘船。
十八年,詔除上都、榆林迤北站赤外,不須支給官錢。騐其閑劇,量增站户,協力自備首思當站。
二十五年,腹裏路分三十八處,年銷祇應錢不敷,增給鈔三千九百八十一錠,併元額七千一百六十九錠,總中統鈔一萬一千五十錠,分上下半年給。
是年,命南方站户以糧七十石出馬一匹爲則,或十石之下八九户共之,或二三十石之上兩三户共之,免一切雜泛差役。若有納糧百石之下、七十石之上,自請獨當站馬一匹者,聽之。
二十九年,命通政院分官四員,整治江南四省站赤,給印與之。
三十年,江浙行省言:「各路遞運站船,若止以六户供給一艘,除苗不過十四五石,力寡不能當役。請令各路除苗不過元額二十四石,自六户以上,或至十户,通融僉發。」從之。
大德八年,御史臺言:「各處站赤合用祇應官錢,多不依時撥降,又或數少不給,令站户輸當庫子[二],陪備應辦。莫若驗使臣起數,實支官錢,所在官司依時撥降,令各站提領收掌祇待,毋得科配小民,以爲便益。」從之。
至大三年,中書省臣言:「江浙杭州驛,半年之内使人過者千二百餘。有桑兀寶丁等進鴉、鶻、獅、豹,留二十七人,食肉四千二百餘斤。請自今遠方以奇珍百寶來者,依例進。其商人自有所獻者,令自備資力。」從之。
皇慶元年,監察御史言:「燕南河北軍站人户,遠年逃竄,有司不肯詣實申報,止是樁配見户包當。其各站提領百户與州縣通同作弊結攬,詭名添價,販買驢畜,營私益己。又提點官等總領親戚退閒官吏,假借威勢,俵散香茶等物,致站户逃移消乏。令於部分擬定約束,官民便益。」兵部議從之。又劄御史臺,令廉訪司嚴加糾治焉。
延祐五年,中書省臣言:「昨奉兵部言:各站設置提領,止受部劄,行九品印,職專車馬之役。所領站赤多者二三千,少者六七百户,比之軍民,體非輕細。今擬各處館驛,除令、丞外,見役提領不許交换。」從之。
七年,詔蒙古、漢人站赤,依世祖舊制,歸之通政院。是年,詔腹裏、江南漢地站赤,令達魯花赤提調,州縣官勿與。
至順元年,火魯孫一十五狗驛,狗多死,賑糧兩月,狗死者給鈔補之。
凡給驛傳璽書,謂之鋪馬聖旨。頒於中書省者,謂之鋪馬劄子。遇軍務之急者,又以金字圓符爲信,銀字者次之。
至元十九年,詔給各行省鋪馬聖旨,揚州、鄂州、泉州、隆興、占城、安西、四川、西夏、甘州每行省五道。十月,增給各省鋪馬聖旨,西川、京兆、泉州十道[三],甘州、中興各五道。
二十年,和林宣慰司給鋪馬聖旨二道,江淮行省增給十道,都省遣使繁多,亦增二十道給之。十一月,增給甘州行省鋪馬聖旨十道,總之爲二十道。十二月,增各省及轉運司鋪馬聖旨三十五道:江淮行省十道,四川行省十道,安西轉運司分司二道,荆湖行省所轄湖南宣慰司三道,福建行省十道。
二十一年,增給各處鋪馬劄子:荆湖、占城等處本省二十道;荆湖北道宣慰司二道;所轄路分一十六處,每處二道;山東運司二道;河南運司七道;宣德府三道;江西行省五道;福建行省所轄路分七處,每處二道;司農司五道;四川行省所轄順元路宣慰司三道;思州、播州兩處宣慰司各三道;都省二十九道;阿里海涯所治之省,鋪馬聖旨十道,所轄宣慰司二處,各三道。
二十二年,給陝西行省并各處宣慰司行工部等處鋪馬劄子一百二十六道。
二十三年,福建、東京兩省,各給圓牌二面。奥魯赤出使交阯,先給圓牌二面。創立三處宣慰司,給劄子起馬三十匹。
二十四年,增給尚書省鋪馬聖旨一百五十道,并先給降一百五十道,共三百道。七月,給中興路、陝西行省、廣東宣慰司沙不丁等官鋪馬聖旨一十三道。二十五年,增給遼陽行省鋪馬劄子五道。十一月,福建行省元給鋪馬聖旨二十四道,增給劄子六道。二十六年,給光禄寺鋪馬劄子四道。三月,給海道運糧萬户府鋪馬聖旨五道。四月,四川紹慶府給鋪馬劄子二道,成都府六道,龍興行省增給五道,太原府宣慰司及儲峙提舉司給降二道。八月,給遼東宣慰司鋪馬劄子五道,江淮行省所轄浙東道宣慰司三道,紹興路總管府給降二道,甘肅行省所轄亦集乃總管府、河州、肅州三路給六道。十一月,增給甘肅行省鋪馬聖旨七道。
二十七年,增給陝西行省鋪馬聖旨五道。二月,都省增給鋪馬聖旨一百五十道,江淮行省一十五道。六月,給營田提舉司鋪馬聖旨二道。九月,江淮行省所轄徽州路水道不通[四],給鋪馬聖旨二道。
二十八年,增給省除之任官鋪馬聖旨三百五十道。
三十年,立南丹州安撫司,給鋪馬聖旨二道。三月,兩淮都轉鹽使司增給鋪馬聖旨,起馬五匹。五月,給淘金運司鋪馬聖旨,起馬五匹,大司農司,起馬二十匹。八月,給劉二拔都圓牌三面,鋪馬聖旨一十五道。十月,增給濟南鹽運司鋪馬聖旨一道。
三十一年,給福建運司鋪馬聖旨起馬五匹。
至大三年,給嘉興、松江、瑞州路及汴梁等處總管府鋪馬聖旨各三道。
四年,詔拘收各衙門鋪馬聖旨,命中書省定議以聞。省臣言:「始者站赤隸兵部,後屬通政院。今通政院怠於整治,站赤消乏。合依舊命兵部領之。」從之。省臣又奏,「昨奉旨以站赤屬兵部,今丞相帖木迭兒等議:漢地之驛,令兵部領之;其鐵烈干、納鄰、末鄰等處蒙古站赤,仍付通政司院。」帝曰:「何必如此?但令罷通政院,悉隸兵部可也。」七月,復立通政院,領蒙古站赤[五]。十一月,給中政院鋪馬聖旨二十道。
皇慶元年,增給陝西行台鋪馬聖旨八道。六月,中書省臣言:「典瑞監掌金字圓牌及鋪馬聖旨三百餘道,至大四年凡聖旨皆納之於翰林,而以金字圓牌不收,增置五十面。蓋圓牌遣使,初爲軍情大事而設,不宜濫設。自今不納牌面,不經中書省、樞密院者,宜勿與。」從之。
延祐六年,沙、瓜州立屯儲總管府,給鋪馬聖旨六道。
泰定元年三月,遣官賑給帖里干、木憐、納憐等一百一十九站,鈔二十一萬三千三百錠、糧七萬六千二百四十四石八斗。北方站赤每加津濟,至此爲最盛云。
中書省所轄腹裏各路站赤,總計一百九十八處:
陸站一百七十五處,馬一萬二千二百九十八匹,車一千六十九輛,牛一千九百八十二隻,驢四千九百八頭。
水站二十一處,船九百五十隻,馬二百六十六匹,牛二百隻,驢三百九十四頭,羊百口。
牛站二處,牛三百六隻,車六十輛。
河南江北等處行中書省所轄,總計一百七十九處,該一百九十六站:
陸站一百六處,馬三千九百二十八匹,車二百一十七輛,牛一百九十二隻,驢五百三十四頭。
水站九十處,船一千五百一十二隻。
遼陽等處行中書省所轄,總計一百二十處:
馬六千五百一十五匹,車二千六百二十一輛[六],牛五千二百五十九隻[七]。
狗站一十五處,元設站户三百,狗三千隻,後除絶亡倒死外,實在站户二百八十九,狗二百一十八隻。
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所轄,總計二百六十二處:
馬站一百三十四處,馬五千一百二十三匹。
轎站三十五處,轎一百四十八乘。
步站一十一處,遞運夫三千三十二户。
水站八十二處,船一千六百二十七隻。
江西等處行中書省所轄,總計一百五十四處:
馬站八十五處,馬二千一百六十五匹,轎二十五乘。
水站六十九處,船五百六十八隻。
湖廣等處行中書省所轄,總計一百七十三處:
陸站一百處,馬二千五百五十五匹,車七十輛,牛五百四十五隻,坐轎一百七十五乘,卧轎三十乘。
水站七十三處,船五百八十隻。
陝西行中書省所轄八十一處:
陸站八十處,馬七千六百二十九匹。
水站一處,船六隻。
四川行中書省所轄:
陸站四十八處,馬九千八十六匹,牛一百五十頭。
水站八十四處,船六百五十四隻,牛七十六頭。
雲南諸路行中書省所轄站赤七十八處:
馬站七十四處,馬二千三百四十五匹,牛三十隻。
水站四處,船二十四隻。
甘肅行中書省所轄三路:
脱脱禾孫馬站六處,馬四百九十一匹,牛一百四十九頭,驢一百七十一頭,羊六百五十口。
世祖受京兆分地,自燕京至開平府,復自開平府至京兆。始驗地理遠近,人數多寡,立急遞站鋪。每十里,或十五里、二十里,則設一鋪,於各州縣所管民户及漏籍户内僉起鋪兵。
中統元年,詔:「隨處官司,設傳遞鋪驛,每鋪置鋪兵五人,各處縣官,置文簿一道付鋪,遇有轉遞文字,當傳鋪即注名件到鋪時刻,及轉遞人姓名於籍上,令轉送人取下鋪押字交收時刻還鋪。稽滯者罪之。」鋪兵一晝夜行四百里。各路總管府委有俸正官一員,每季親行提點。州縣亦委有俸末職,上下半月照例。有稽遲及磨擦損壞文字,即將鋪司鋪兵科罪。
三年,定中書省文字轉遞外,其餘官府文字不得由急遞鋪轉送。各路總管府並總管軍官文字直申省者轉遞,不係申省者勿入遞。
至元八年,令各處成造軍器由急遞鋪轉送。又尚書省定例,隨路帳册重十斤以下可以擔負者,許入遞。
九年,左補闕祖立福合言:「諸路急遞鋪名,不合人情。急者,急速也。國家設官署名字,必須吉祥者爲美,宜更定之。」遂更爲「通遠鋪」。
二十年,留守司言:「初立急遞鋪時,取不能當差貧民,除其差發充鋪兵,又不敷者,於漏籍户内貼補。今富人欲避差發,求充鋪兵[八]。宜擇其富者令充站户[九],站户之貧者充鋪兵。」從之。
二十八年,中書省以近年衙門衆多,文書繁冗,整治急遞鋪事例。凡入遞文字,其常事皆付承發司,隨所投去處,類爲一緘,排日發遣。其省部急速之事,方置匣子發遣。其匣子入遞,隨名造册呈省,或合添設户數亦仰明白議擬呈省。仍令各鋪照原行體例,并節續禁治條陳事理施行。又省部議:「亡宋收附以來,諸國悉平,比中統、至元之初,入遞文字,何啻百倍!若必以晝夜四百里責之,切恐往返頻數,疲勞不能解送。擬照原奉聖旨事意,除邊遠軍情緊急、差委使臣勾當外,應人入遞文字,責令總鋪依例類緘發遣。限一晝夜行三百里,江河風浪險阻不拘此限。並不得將文册十斤以上及一切諸物入遞,違者送所在官司究問。」
至治三年,命各處急遞鋪,每十鋪設一郵長,於州縣籍記司吏内差充。一歲之内能盡職者,從優補用;不能,提調官量輕重罪之。鋪兵每名,十二時辰輪子一個,鋪曆一本,二司行下一本,行省咨諸路申上一本,夾板一副,鈐攀一副,袖絹三尺,蓑衣一領,紅綽屏一座,并牌旗軟絹袱包一條,回曆一本。
弓手,主捕盜賊。京師南北城兵馬司外,則各州縣皆置之。
中統五年,頒建都詔書,内一款:「隨處府州驛路,應置巡馬及馬步弓手。於本路不論是何投下當差户計,及軍、站、人匠、打捕鷹房、斡脱、窰冶、諸色户計内,每一百户取中户一名充役。與免本户差發,在九十九户内均攤。若有失盜,勒令弓手立限盤捉。凡州縣相距五、七十里所有村店,及二十户以上者,設立巡防弓手,令本縣長官提調。若無村店處,或五、七十里創立聚落店舍,亦須及二十户。其巡軍設别,不在户數之内。關津渡口,必當置弓手處,不在此限。」
其夜禁之法:一更三點[一〇],鐘聲絶,禁人行;五更三點,鐘聲動,聽人行。有急速公事及喪病、産子者,不在此限。
至元三年,省部議:「隨路户數不同,兼軍站不在差發之内,似難均攤。擬斟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,止於本處包銀絲線並止納包銀户計,每一百户選差中户一名當役,其差發令九十九户包納。」從之。
八年,御史臺言:「諸路宜選年壯熟嫻弓馬之人,以備巡捕之職。弓手數少者,亦宜增之。除捕盜外,不得别行差占。」
十六年,分大都南北兩城兵馬司,各主捕盜之任。南城三十二處,弓手一千四百名。北城十七處,弓手七百九十五名。
大德七年,以弓手糧税應民户包納,其中奸弊甚多,定合計徵糧驗實均包之法。
延祐二年,從江南行臺請,以各處弓手,往往致害人命,役三年者罷之,别於相應户内補换。
打捕鷹房户,多取移居、放良及漏籍孛蘭奚、還俗僧道,及招收亡宋舊役等户充之。
其差發,除納地税、商税,依例出軍等六色宣課外,並免其雜泛差役。自太宗八年,抄籍分屬御位下及諸王、公主、駙馬各投下。世祖時,行尚書省重定其籍,永爲定制焉。
凡捕獵,自正月初一日始,至七月二十八日,除毒禽、猛獸外,禽獸孕卵者不得捕打,禁捕野猪、鹿、兔,違者罪之。詐稱打捕户捕獵者,罪之。
至元八年,禁捕天鵝、雌老仙鶴、鶻,違者没其妻子,與拿獲人。
十六年,詔:應管打捕鷹房人匠官,多將富民濫收,影射差徭。已收户内有不係此色人,不習此等業者,俱還民籍,違者罪之。
大德三年,禁捕秃鶖。打捕户折納貂皮舊例[一一]:虎皮一折貂皮五十張[一二],熊皮一折十五張,鹿皮一折七張,豺狼[一三]、青狼皮一折十張[一四],粉獐皮一折三張,金錢豹皮一折四十張[一五],土豹皮一折十張[一六],葫葉豹金絲織皮一折六張[一七],山羊皮一折五張[一八],狐皮一折二張。利用監新定折納貂皮:羊、麈[一九]、鹿皮及麋鹿一折七張,貊皮[二〇]、花熊皮一折十五張,山鼠皮一折一張[二一],雞翎鼠皮十折一張,飛生鼠皮一折六張[二二],分鼠皮四折一[二三],掃鼠皮五折一張[二四]。
御位下打捕鷹房官:
一所,權官張元,大都路寶坻縣置司,元額七十七户。
一所,王阿都赤,世襲祖父職,掌十投下、中都、順天、真定、宣德等路諸色人匠打捕等户,元額一百四十七户。
一所,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民户達魯花赤石抹也先,世襲祖父職,元額一百一十七户。
一所,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官李脱歡帖木兒,世襲祖父職,元額一百二十八户。
一所,宣授管領大都等處打捕鷹房人匠等户達魯花赤黄也速
兒,世襲祖父職,元額五十户。
一所,管領鷹房打捕人匠等户達魯花赤移剌帖木兒,世襲祖父職,元額一百五十七户。
一所,宣授管領打捕鷹房等户達魯花赤阿八赤,世襲祖父職,元額三百五十五户。
一所,宣授管領大都等路打捕鷹房人户達魯花赤寒食,世襲祖父職,元額二百四十三户。
諸王位下:
汝寧王位下,管領民匠打捕鷹房等户官,元額二百一户。
不賽因大王位下,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達魯花赤都總管府,元額七百八十户。
天下州縣所設獵户:
腹裏打捕户,總計四千四百二十三户:河東宣慰司打捕户,五百九十八户。晉寧路打捕户,三百三十二户。大同路打捕户,百一十五户。冀寧路打捕户,二百五十一户。上都留守司打捕户,三百九十七户。宣德提領所打捕户,一百八十二户。山東宣慰司打捕户,三百九十七户[二五]。益都路打捕户,四十三户。濟南路打捕户,三十六户。般陽路,二十一户。東平路,三十四户。曹州,八十四户。德州,一十户。濮州,三十户。泰安州,五户。東昌路,一户。真定路,九十一户。順德路,一十九户。廣平路,一十九户。冠州,五户。恩州,二户。彰德,三十七户。衛輝路,一十六户。大名路,二百八十六户。保安路,三十一户。河間路,二百五十二户。隨路提舉司,一千一百九十一户。河間鷹房府,二百七十六名。都總管府,七百五十六。
遼陽大寧等處打鷹捕房官捕户,七百五十九户:東平等路打捕鷹房捕户,三百九户。隨州、德安、河南,襄陽、懷孟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户,一百七十二户。扠捕提領所捕户,四十户。高麗鷹房總管捕户,二百五十户。
河南等路打捕鷹房官捕户,一千一百四十二户:益都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户,五百二十一户。河北、河南、東平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户,三百户。隨路打捕鷹房總管捕户,一百五十九户。真定、保定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户,五十户。淮安路鷹房官捕户,四十七户。揚州等處打捕鷹房官捕户,七十二户。
宣徽院管轄淮東、淮西屯田打捕總管府司屬打捕衙門,提舉司十處,千户所一處,總一萬四千三百二户:淮安提舉司,八百五十八户。安東提舉司,九百一十二户。招泗提舉司,四百六十五户。鎮巢提舉司,二千五百四十户。蘄黄提舉司,一千一百一十二户。通泰提舉司,七百四十九户。塔山提舉司,六百四十四户。魚網提舉司,二千五百一十九户。打捕手號軍上千户所打捕軍,六百四户。
【校勘記】
[一]「一」,疑當作「義」。
[二]「輸」,原作「輪」,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同,據文意改。
[三]「十道」,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同。按「十道」上當補「各」字。
[四]「道」,原作「通」,據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改。
[五]「七月」,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作「閏七月」。「蒙古」,「古」字原脱,據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補。
[六]「輛」,原作「兩」,據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改。
[七]「百」,原作「兩」,據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改。
[八]「求」,原作「永」,據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改。
[九]「站户」,原作「貼户」,據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改。
[一〇]「一更三點」,原作「三更之點」,據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及元蘇天爵《國朝文類》卷四一改。
[一一]「貂皮」,「皮」字原脱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補。以下「打補户折納皮舊例」及「利用監新定折納貂皮」,原錯行誤植甚多,均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乙正。
[一二]「虎皮一」,原作「虎皮貂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一三]「豺狼」,原作「豺一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一四]「十張」,原作「五張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一五]「四十張」,原作「狼十張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一六]「土豹皮」,「皮」字原脱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補。
[一七]「織」,原作「絨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一八]「山羊」,原作「山四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一九]「麈」,原作「塵」,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亦誤,據文意改。
[二〇]「貊」,原作「豹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二一]「山鼠」,原作「例鼠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二二]「飛生鼠皮一折六張」,原作「飛生鼠十折一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作「飛生皮一張折六張」,脱「鼠」字。
[二三]「分鼠皮」,原作「山分鼠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改。
[二四]「掃鼠皮」,原作「鼠掃張鼠皮」,據《大元聖政國朝典章》三十八《兵部》卷之五删。
[二五]「宣德提領所打補户一百八十二户」、「山東宣慰司打補户三百九十七户」二句原重,《元史》卷一〇一志第四十九《兵四》同,據文意删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