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貨志五[一]
酒醋課 茶課 市舶課
酒醋課。太宗三年,立酒醋局坊場官,榷酤辦課,仍以州府縣司長吏充提點官,隸徵收課税所,其課税驗户口多寡定之。六年,頒酒麯醋貨條禁,私造者依條治罪。
至元十年,御史臺言:「酒户見納課程,每石賣鈔四兩,内納官課鈔一兩。葡萄酒每一千斤賣鈔一百兩,内納官課鈔六兩。此係榷貨,難同商税。葡萄酒合依酒户一體納課。」户部議:「葡萄酒不用米麯,與釀造不同,仍依舊例,三十分取一。」
至元十五年,禁私酒,造酒者笞七十七,財産斷没,飲者笞一十七。
二十年,申嚴酒禁,有私造者財産、女子没官,犯人配役。二十二年,聽農民造醋自用,免其課税。酒課,除大都、河西務、楊村所管州城,依例官司榷酤外,腹裏、大都、上都、江南、福建、兩廣鄉村地面交百姓自行造酒辦酒,每石輸鈔五兩。先是,盧世榮奏:「大都酒課,日用米千石。以天下之衆,比京師當居三分之二,酒課當日用米二千石。今各路總計日用米三百六十石而已,其奸欺隱盜如此,安可不禁?臣等已責各官增舊課二十倍,有不如數者重治其罪。」世祖方委任世榮,不以爲苛急也。至是,罷榷酤法,聽民自造,增課鈔一貫爲五貫云。
二十九年,阿老瓦丁言:「杭州歲辦二十七萬餘錠,湖廣、龍興歲辦止九萬錠。請減杭州歲課十分之二,交湖廣、龍興、南京三行省分辦。」從之。
大德五年,定犯界賣酒,仍依斷決追罰舊例,十瓶以下罰鈔一十兩,決二十七。十瓶以上,罰鈔四十兩,決四十七。酒雖多,止杖六十,罰鈔五十兩。其酒給還原主,仍勒令出境。八年,大都酒課提舉司設糟房一百所。九年,併爲三十所,每所一日所醖,不得過二十五石。十年,增三所。至大三年,又增爲五十四所。
延祐六年,常德路副達魯花赤哈琳言:「竊維聖朝推好生之仁,廣恤刑之意,法貴得中,刑宜從薄。始立榷酤之時,官設酒庫,出備米麯工本,造酒發賣。百姓不得私自醖造,亦猶鹽場支用官本,竈户煎鹽發賣辦課,故犯酒禁者與犯鹽之法同。已後廢榷酤之法,酒醋課程散入民間恢辦,諸人皆得造酒。有地之家,納門攤酒課者,許造酒食用。造酒發賣者,止驗米數赴務投税。其造賣而不税者,是與匿税無異。今官司往往將犯人依例決杖七十,籍没一半財産。若富有之家,安肯吝惜税錢,當此重罪?皆因比年水旱相仍,貧民生計艱難,造酒私賣,以資過活。愚而無知,妄思漏税,事發到官,無論升斗之末,一體科斷。雖有籍没之名,其實貧家小户並無財産。况犯私茶者,止斷没所犯貨物,以此較之,輕重似覺不倫。今後有匿酒税者,如蒙減輕,依匿税例科斷,似用法得中,不失恤刑之美意矣。」部議從之。其歲課之數,惟天曆三年有籍可徵:
酒課:
腹裏:五萬六千二百四十三錠六十七兩。
遼陽:二千二百五十錠十一兩。
河南:七萬五千七十七錠十一兩。
陝西:一萬一千七百七十四錠三十四兩。
四川:七千五百九十錠二十兩。
甘肅:二千七十八錠三十五兩。
雲南:
二十萬一千一百十七錠。
江浙:十九萬六千六百五十四錠二十一兩。
江西:五萬八千六百四十錠十六兩。
湖廣:五萬八百四十八錠四十九兩。
醋課:
腹裏:三千五百七十六錠四十八兩。
遼陽:三十四錠二十六兩。
河南:二千七百四十錠三十六兩。
陝西:一千五百七十三錠三十九兩。
四川:六百十六錠十二兩。
江浙:一萬一千八百七十錠十九兩。
江西:九百五十一錠二十四兩。
湖廣:一千二百三十一錠二十七兩。
榷茶:
始於世祖至元五年,用運使白賡言,榷成都茶,於京兆、鞏昌置局發賣。私賣者,其罪與私鹽同。六年,始立西蜀四川監榷茶場使司掌之。
十二年,既平宋,復用左丞吕文焕言,榷江西茶。以宋會子五十貫準中統鈔一貫。十三年,定長引短引之法,以三分取一。長引,每引計茶一百二十斤,收鈔五錢四分二釐八毫。短引,計茶九十斤,收鈔四錢二分八毫。是歲,徵一千二百餘錠。十四年,取三分之半,增至二千三百餘錠。十五年,運使木八剌管辦,長引增收鈔一兩八分五釐六毫,短引增收鈔八錢四分五釐六毫,辦鈔六千六百餘錠。
十七年,用運使盧世榮言,革去長引,止用短引,末茶每引收鈔二兩四錢九分,草茶收鈔二兩二錢四分。又創立門攤食茶課程一千三百六十餘錠,每歲添荅入額。是年,增至一萬九千八百餘錠。十八年,定販茶者賫公據赴茶司繳納,倒給茶引,賫引賣茶。賣畢,限三日内繳引,即時批抹。逾限匿而不繳,杖六十。因而冒用或改抹增添及引不隨茶者,亦同私茶斷。是年,增額至二萬四千錠。十九年,置官局於江南,令販客賣引,通行貨賣。
二十一年,江州榷茶都轉運使廉恂言:「本司至二十年,茶課年終辦到二萬八千錠。若於本司每年納賣三十五萬引上,每草茶一引,元價二兩二錢四分,添鈔一兩九分,每引作三兩三分,末茶二兩四錢九分,添鈔一兩一分,每引作三兩五錢,周歲約辦鈔二萬四千錠。加販茶客四千錠,計二萬八千錠,已過盧運使數目,卻將食茶課程革去,如此恢辦,庶免百姓食茶攪擾之害,課亦不虧。」中書省議從之。二十二年,令襄陽、真州、廬州、淮安州、陽邏渡等處關防,勿令江南茶貨渡江,候腹裏路分將無引茶貨賣絶,再放行。二十三年,又以李起南言,每引增至鈔五貫。是年,徵至四萬餘錠。二十四年,申嚴私茶之禁。
二十五年,尚書省奏頒榷茶條畫:
一,茶課:依茶引内條畫施行。
一,綱船:官司不得拘撮。
一,舊引依限赴官司繳納,每季申報尚書省照勘。
一,官吏軍民諸色頭目人等,無得虚樁煽惑,沮壞見辦課程。
一,茶園不得縱頭匹損壞。
一,除職官外,其餘運司合差人員,選有行止、有家業者充之。
一,差官巡綽,出給差劄者,不得夾帶私茶。
一,依舊例,管民正官充提點官。
一,元認課額及額外增羨,須盡實到官,如有虧負,勒令賠償,更行治罪。
一,蒙古萬户、千户頭目人等,無得非理婪索榷茶司酒食撒花等物。
是年,改立江西都督轉運司。二十六年,阿里渾薩里、葉李等增引税爲十貫。三十年,又改江南茶法,凡管茶提舉司十六所,罷其課少者五。先是,茶引之外,又有茶由,以給零賣者,每由茶九斤,收鈔一兩。至是,自二斤至三十斤,分爲十等焉。
元貞元年,有獻利者言:「舊法,江南茶商至江北者,又税之。其在江南賣者,亦宜更税如江北之例。」中書户部議增江南課三千錠,不更税。是年,額至八萬三百錠。至大四年,增額至十七萬一千一百三十一錠。皇慶二年,更定江南茶法,又增至十九萬二千八百六十餘錠。
延祐五年,前江南茶運副法忽魯丁言:「所辦茶課,以二十萬錠爲額。每引一道,舊例官錢十兩,今通作中統鈔十五兩。批驗每引,舊例官錢一錢,今通增作中統錢一錢五分。茶由每引,舊例官錢一錢一分一釐一毫二絲,今通增作中統鈔一錢六分六釐六毫八絲。如此減引添錢,必可增至三十萬錠。」中書户部議:「每歲量發引目一百萬道,每引添中統鈔二兩五錢,通作十二兩五錢,作額恢辦。」敕從之。法忽魯丁又言:「運司止是親榷江、興二路,其餘課鈔,係各處提舉司,並有帶辦,徑赴各行省繳納,宜將運裁罷。」部議恐虧兑課額,不允。七年,又增至二十八萬九千二百十一錠。較至元十三年課額,增二十餘倍焉。天曆二年歲額與延祐同。
後至元二年,江西茶運司同知萬家驢言:「本司歲辦課額二十八萬九千三百餘錠。除門攤批驗鈔外,茶引一百萬張,爲鈔二十五萬錠。木茶自有官卸筒袋閣坊,其零斤草茶由帖,每年印造一千三百八萬五千二百八十九斤。茶引一張,照茶九十斤,客商興販。其小民買食及江南産茶去處零斤採賣,皆須有帖券賣茶由。至於夏秋,茶由已絶,民間闕用。以此考之,茶由數少課輕,便於民用而不敷。每歲合印茶由,以十分爲率,量增二分,計二百六十一萬七千五十八斤。依引目内官茶,每斤收鈔一錢三分八釐八毫八絲,計增七千二百六十九錠七兩,比較減去引目二萬九千七十六張,庶幾引不停閑,茶無私積。」中書省如所議行之。
至正二年,監察御史李宏言:「榷茶之制,古所未有。自唐以來,其法始備。國朝既於江州設立榷茶都轉運司,仍於各路出茶之地設立提舉司七處,專任散據賣引,規辦國課,莫敢誰何。每至十二月初,差人勾集各處提舉司官吏,關領次年據引。及其到司,旬月之間,司官不能偕至,吏貼需求,各滿所欲,方能給付據引。此時春月已過,及還本司,方欲點對給散,又有分司官吏,到各處驗户散據賣引。每引十張,除正納官課一百二十五兩外,又取要中統鈔二十五兩,名爲搭頭事例錢,以爲分司官吏饋
之資。提舉司雖以榷茶爲名,其實不能專散據賣引之任,不過爲運司官吏營辦資財而已。既見分司官吏所爲若是,亦復仿效遷延。及茶户得據還家,已及五六月矣。中間又存留茶引二三千本,以茶户消乏爲名,轉賣與新興之户,每據又多取中統鈔二十五兩,上下分派,各爲己私。不知此等之錢,自何而出?其爲茶户之苦,有不可言。至如得據在手,碾磨方興,吏卒踵門催并初限。不知茶未發賣,何從得錢?間有充裕之家,必須别行措辦。其力薄者,例被拘監,無非典鬻家私,以應官限。及終限,不足備上司緊迸重複勾追,非法苦楚。此皆由運司給引之遲,分司苛取之過,茶户本圖求利,反受其害,日見消乏逃亡,情實堪憫。今若申明舊制,每歲正月須要運司盡將據引給付提舉司,隨時派散,無得停留在庫,多收分例,妨誤造茶時月,如有過期,别行定罪,違者從肅政廉訪司依例糾治,如此庶茶司少革貪黷之風,茶户免損乏之害。」中書省以其言切直,移咨江西行省,委官與茶運司講究,如果便益,依所言行之。
世祖定江南,凡江浙、閩、粵濱海之地,與外番互市,以市舶官主之,大抵因宋之舊法。其貨以十分取一,麤者十五分取一。至元十四年,立市舶司於泉州,以福州行省忙古
領之。立市舶司於慶元、上海、澉浦,以安撫使楊發領之。每歲招集舶商貿易,次年回帆,依例抽解,然後聽其貨賣。
十七年,上海市舶司招船提控王楠上言:「泉、福等路商船,販吉布條鐵等物,其税額不宜與番貨等。」乃定雙抽、單抽之法,番貨雙抽,土貨單抽。十九年,又用中書左丞耿仁言,以鈔易銅錢,令市舶可以錢易海外金珠貨物,仍聽舶户通販抽分。二十年,復定抽分之法。是年,忙古
言,舶商皆以金銀易香木。乃下令禁之,惟鐵不禁。
二十三年,市舶司盧世榮請出係官錢萬錠,自具船給本,選賈人至海外貿易諸貨。其所獲之息,以十分爲率,官取其七,賈人得其三。凡權勢之家,不得用己錢爲番賈,犯者罪之,仍籍其家産之半。禁海外貿易者,毋用銅錢。是年,以市舶司隸泉府監,改廣東轉運市舶提舉司爲鹽課市舶司。未幾,復置焉。二十五年,又禁廣州官民,毋得運米至占城諸番。二十六年,沙不丁上市舶司歲獻珠四百斤、金三千四百兩,命
之以待貧乏者。
二十八年,令市舶驗貨抽分。是年,中書省定抽分之數及漏税法,凡商賈販泉、福等路已抽之物,於本省有市舶司之地賣者,細色於二十五分之中取一,麤色於三十分之中取一,免其納税。其就市舶司買者,止於賣處收税,而不再抽。漏舶貨物,依例斷没。
三十年,中書省臣奏:舊紀:三十年,行大司農司燕公楠、翰林學士承旨留夢炎言:「杭州、上海、澉浦、温州、慶元、廣東、泉州置市舶司,惟泉州物貨三十分抽一,餘皆十五抽一。乞以泉州爲例。」從之。錯誤殊甚,今不取。
訪聞有留狀元稱知市舶事例,又前行大司農司丞李晞顔報到亡宋抽分市舶則例,今會集各處行省官、行泉府司官並留狀元及李晞顔同議,擬整治市舶司條律,奏請施行。
一,定例抽分,麤貨十五分取一分,細貨十分取一分,並依泉州現行體例,從市舶司更於抽訖貨物内,以三十分爲率,抽舶税一分,聽舶商住便貿易。
一,權豪富户入番貿易者,與商賈一例抽分,匿者罪之,錢物斷没,以三分之一與首告人充賞。
一,行省、行泉府司、市舶司諸官吏,交舶商捎帶私錢貿易[二],匿不抽分者,與上同。
一,市舶内如有進呈貴細貨物,應由行省移咨中書省奏聞,不得影射隱瞞,違者罪之。
一,僧、道、也里可温、荅失蠻人夾帶商賈過番販賣,如無許免抽分明諭,仍依例抽分,違者罪之。
一,舶商所領公憑,明填所往何國,不許越投他處。如因風浪打往他國,就販賣貨物者,至回帆時,取問别無虚誑,依例抽分。
一,每船許帶小船一隻,名曰柴子船。
一,商船遭風,準與消落憑驗,若誑言遭風等事,究問斷没施行。
一,商人不請憑驗者,船物没官,犯人杖一百七十。
一,舶商所攜兵器,依例隨住船處申明寄庫,起舶日給還。
一,舶商所募人等,市舶司申給文憑[三],五人爲保。
一,商舶回帆,以物籍公驗納市舶司。
一,商舶雖赴市舶司抽分,而貨物有巧爲藏匿者,即係漏籍,没官斷罪。
一,金銀銅鐵及男女口,並不許下海私販。
一,行下衙門不得將商船差占,有妨興販。
一,官吏知情受賂,船客隱税者,依條斷罪。
一,舶商及梢工人等,合行優恤,並與除免雜役。
一,番人將帶舶貨,從本國於公驗空紙内填寫姓名、物件、斤重,至市舶司依例抽分,仍差廉幹正官發賣。將民間必用及不係急用物色,驗分數互相搭配,須通行發賣,限四月事畢。
一,行省、行泉府司、市舶司官須預期至抽解處,以待舶船到岸,依例抽收。
一,市舶司輪派正官於舶船開岸之日,親行檢視,仍取檢視官結罪文狀施行。
三十一年,詔有司勿拘海舶,聽其自便。
元貞元年,以舶商隱漏物貨者多,命就海中逆而閲之。二年,禁海商以細貨於馬八兒、唄喃、梵答剌亦納三番國交易。别出鈔五萬錠,令沙不丁等議規運之法。
大德二年,併澉浦、上海入慶元市舶司。是年,置制用院。七年,以禁商下海,罷之。
延祐元年,禁人下番,官自發船貿易,回帆之日,細物十分抽二,麤物十五分抽二。七年,禁入番將絲銀細物易於外國。
至治二年,復立泉州、慶元、廣東提舉司,申明市舶之禁。三年,聽海商貿易,歸徵其税。
泰定元年,諸海舶至者,止令行省抽分。三年,命有司依累朝呈獻例,給買寶貨者之直,天曆元年,以其耗蠹國用,禁之。
【校勘記】
[一]「食貨」,原作「食貸」,據上下卷目改。
[二]「捎帶」,原作「梢帶」,據文意改。
[三]「市舶司」,「舶」原作「船」,按拜柱《通制條格》云「海商每船募綱首、直庫、雜事、部領、梢工、碇手,各從便,其名呈市舶司,申給文憑,船請火印爲記,人結伍名爲保」,據改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