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志一
蒙古起朔方,兵制簡易。部衆自十五歲以上,七十歲以下,盡僉爲兵。非其部族者,謂之探馬赤軍。及取中原,僉民兵,謂之漢軍。得宋降兵,謂之新附軍。
世祖至元七年,始定軍籍及補替交换之法。南北混一之後,以蒙古、探馬赤軍屯於中原之地。江淮以南,則以漢軍、新附軍戍焉。又命親王將重兵鎮撫西北邊及和林,内建五衛,以象五方,置都指揮使領之。凡諸衛、諸萬户,皆興屯墾以贍軍食,大抵仿唐人府衛之制而變通之。其規畫可謂宏遠者矣。然不及百年,兵力衰耗,而天下亡於盜賊,何也?其失在軍官世襲,使紈絝之童騃,握兵符,任折衝,故將驕卒惰,不可復用也。今彙其兵制之可考者,著於篇。而站赤、弓手、鷹房、舖遞之類,前志所有者,亦附而存之。夫因武備之墮弛,以召夷狄、盜賊之禍,自唐、宋以來往往如此。若元人之事,尤爲後世之殷鑒者哉!
宿衛 僉軍 軍户
宿衛之制
太祖始選千百户及白身之子弟八十人爲宿衛,七十人爲護衛散班。及即位,增爲一萬人,宿衛一千,帶弓箭人一千,護衛散班八千。以功臣也孫帖額等領之,分番入直,每三日而一更易,謂之怯薛歹,譯言番直衛宿之衆。
其後以博爾忽、博爾朮[一]、木華黎、赤老温爲佐命元功,俾世爲怯薛之長。凡申、酉、戌日,博爾忽領之。博爾忽早卒,代以别速部,太祖自領之,爲也可怯薛。也可者,譯言第一也。亥、子、丑日,博爾朮領之,爲第二怯薛。寅、卯、辰日,木華黎領之,爲第三怯薛。巳、午、未日,赤老温領之,爲第四怯薛。赤老温卒,常以右丞相領之。
凡怯薛長之子孫,或爲帝所親信,或以宰相薦,或以次即襲職,雖官卑勿論。而四怯薛之長,或又命大臣總之,然不常設。
其執事之名,侍左右帶刀及弓箭者,曰云都赤、闊端赤。管鷹者,曰火兒赤、昔寶赤、怯憐赤。書寫聖旨者,曰札里赤。主文史者,曰必闍赤。主飲食者,曰博爾赤。司閽者,曰八剌赤。掌酒者,曰答剌赤。管車馬者,曰兀剌赤、莫倫赤。尚衣服者,曰速兒赤。牧駝者,曰帖麥赤。牧羊者,曰火你赤。捕盜者,曰忽剌罕赤。奏樂者,曰虎兒赤。分番入直,皆統於四怯薛之長。而云都赤尤爲侍御之親近者,或二人、四人,多則八人,雖宰相奏事,無云都赤侍側,則不敢進。故中書省移咨諸行省,必曰某日云都赤某值日焉。
太宗即位,申明宿衛之制,自後皆遵爲故事。凡太祖以下所御斡耳朵,皆設宿衛,給事左右,如平時。天曆二年,汰其冗濫,武宗、仁宗位下,各定爲八百人;英宗位下,衛增七百人[二]。中書省臣言:「舊給事人有失職者,詔復其百人[三]。」舊史《本紀》:「是年,樞密院奏:『奉旨裁省衛士,今定大内四宿衛之士,每宿衛不過四百人,累朝宿衛之士不過二百人,四怯薛當留者各百人。』」彼此抵牾,未知誰是。至正七年,中書省臣言:「兵費不給,各位怯薛冗食甚,乞加簡汰。」帝牽於衆請,詔三年後減之。
至侍衛親軍之屬,中統二年,諭武衛親軍都指揮使李伯祐,汰本軍老弱,以精鋭代之。以宋降將王青爲總管,教武衛軍習射。三年,以侍衛親軍都指指使董文炳兼山東東路經略使,共領武衛軍事。又命山東行省撒吉思,每千户内選二人充侍衛軍。至元二年,增侍衛親軍一萬人,内女真人三千,高麗人三千,阿海三千,益都路一千,每千人置千户以領之。三年,改武衛爲侍衛親軍,分左右翼。是年五月,帝謂樞臣曰:「侍衛親軍,非朕命不得充他役。其修瓊華島士卒,即日放還。」四年,諭東京等路宣撫使,命於所管户内,以十等爲率,從上第三等選侍衛親軍千八百人。若第三等不敷,於二等户内僉補,並其家屬赴中都應役。八年,改立左、右、中三衛,掌宿衛扈從,兼屯田。十六年,又置前、後二衛,始備五衛,以象五方。是年,選揚州新附軍二萬人,充侍衛親軍。十八年,阿沙阿剌言:「今春,奉命總領河西軍三千人,帶虎符金牌者甚衆。征伐之重,無官置何以馭之?」樞密院以聞,乃立唐兀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二十三年,依唐兀衛例,立欽察衛。後至治二年,分爲左、右兩衛。二十四年,立貴赤衛。二十六年,樞密院官暗伯奏:「以六衛六千人,塔剌海孛可所掌大都屯田三千人,江南鎮守軍一千人,總一萬人,立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,掌修治城隍及中都工役之事。」二十九年,樞密院臣言:「六衛内領漢軍萬户,見存者六千户,擬分爲三等。力足以備車馬者二千五百户,每甲令備馬十五匹、牛車二輛。力足以備車者五百户,每甲令備牛車三輛。其三等户,惟習戰鬭,不任他役。庶各勤其事,兵亦精鋭。」從之。
元貞元年,立西域親軍都指揮使司,又改立虎賁親軍都指揮使司。先是,至元十六年立虎賁軍,十七年置都指揮使,至是始立都指揮,置司。二年,詔蒙古侍衛所管探馬赤軍人子弟,投諸王位下者,悉遵世祖成憲,發還原役充軍。二年,禁軍將擅易侍衛軍;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,令其奴别入軍籍,以其主資産之半畀之;軍將故縱者,罷其職。
大德九年,改蒙古侍衛指揮使司爲左右翊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至大二年,立左、右阿速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初,至元九年立阿速拔都達魯花赤,二十三年爲阿速軍攻鎮巢,殘傷者衆,詔以鎮巢七百户屬之,總爲一萬户,隷前後二衛,至是始改立焉。又有威武阿速軍親軍都指揮使司,建置年分闕。三年,定康禮軍籍,立康禮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諸王阿只吉火郎撤所部探馬赤軍屬康禮氏者,亦遣使乘傳置籍云。
皇慶元年,改隆鎮上萬户府爲隆鎮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初,睿宗嘗於居庸關立南北口屯軍,至元二十五年,以南北口上千户所領之,至大四年,始改隆鎮上萬户府。至是,又改隆鎮衛,後又以哈兒魯千户所隸之。
延祐元年,隆禧院奏:「世祖影殿有衛士守之,今武宗御容安在大崇恩寺,請依例調軍守衛。」從之。
至治元年,增太廟衛士八百人,命僉院哈散等領之。十二年,右丞相拜住言:「先脱别帖木兒叛時,没入亦乞列思人一百户,與今所收蒙古子女三千户,清州徹匠二千户,合爲行軍五千,請立宗仁衛以統之。」於是命拜住總衛事,給虎符牌面如右率衛府。
天曆元年,立龍翊衛親軍都指揮使司,以左欽察衛唐吉失等九千户隸之。
至順二年,改宣忠扈衛扈軍都萬户府爲宣忠斡羅思扈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未幾,散遣扈衛親軍六百人歸原籍。是年,改東路蒙古軍萬户府爲東路蒙古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
至正二年,立宣鎮侍衛府,命伯顔領宣鎮侍衛軍。
至皇太后之宿衛:
曰左、右都威衛。至元十六年,世祖以新收侍衛親軍一萬户屬東宫,立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三十一年,復屬皇太后,改隆福宫左都威衛使司。皇慶元年,以王平章所領一千人立屯田。至元二十一年,樞密院奏以五投下探馬赤軍屬之東宫。二十二年,改蒙古侍衛親軍指揮使司。三十一年,改隆福宫右都威衛使司。所謂五投下者,木華黎部將按察兒、孛羅、笑乃
、不里海拔都兒所領之探馬赤也[四]。
曰中都威衛。大德十一年,立大同等處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至大四年,皇太后修五臺寺,遂移屬徽政院,增以京兆兵三千人。延祐元年,改爲中都威衛使司。七年,以屬徽政院不便,命樞密院總之,改爲忠翊侍衛親軍都指揮使司。
曰衛候直都指揮使司。至元元年,裕宗招集控鶴一百三十五人。三十一年,徽政院增爲六十五人,立衛候司領之。元貞元年,皇太后復以晉王校尉一百人隸焉。大德十年,增以懷孟從行控鶴二百人,改衛候直都指揮使司。至大元年,復增至六百人。至治二年,罷。四年,隸於皇后位下,後復置焉。
皇太子之宿衛,曰左右衛率府。至大元年,詔以中衛兵萬人,立衛率府。時仁宗爲皇太子,曰:「世祖立五衛,象五方也。其制猶中書之六部,不可易。」遂令江南行省、萬户府選鋭卒一萬人,爲東宫衛士,立衛率府以統之。延祐元年,改忠翊府,復改爲御臨親軍都指揮使司,又改爲羽林親軍。英宗爲皇太子,改爲左衛率府。延祐五年,以詹事秃滿迭兒所管速怯那兒萬户府及迤東[五]、女真兩萬户府、舊志有女真侍衛親軍萬户府、高麗女真漢軍萬户府,即迤東女真兩萬户府。右翼屯田萬户府兵,合爲右翼率府。
凡大朝會,則列宿衛之兵爲圍宿軍。至元二十六年,命大都侍衛軍内起一萬人赴上都,以備衛宿。至大四年,皇太子令,以大朝會,調蒙古、漢軍三萬人備衛宿,仍遣使發山東、河北、河南、江北諸路軍至京師,復命都府左右翼、右都威衛整器仗車騎。皇慶元年六月,命衛率府軍士備圍宿,守隆福宫内外禁門。復增置百户一員,調欽察、貴赤、西域、唐兀、阿速等衛軍九十人,守諸掖門。又命千户一員、百户一員,備巡邏。延祐三年,以諸侯王來朝,命衛宿軍六千人增至一萬人。未幾,又增色目軍一萬人。樞密院臣言:「圍宿軍不及數,其已發各衛地遠不能如期至,可選刈草葦及青塔寺工役軍,先備守衛。其各衛還家者,亦發二萬五千人,令備車馬器械,俱會京師。」從之。六年,知樞密院事塔失帖木兒言:「諸漢人不得點圍宿軍,圖籍係軍數者,雖御史亦不得預知,此國制也。比者領圍宿官言:『中書命司計李處恭巡視守倉庫軍,有曠役者則罪之。而李司計擅取軍數,箠士卒,在法爲過。』臣等議,宜令中書與樞密遣人案之,驗實以聞。」從之。是年,命知樞密院事衆嘉領圍宿,發五衛軍代羽林衛軍。至治元年。帝幸石佛寺,以垣牆疏壞,命樞密副使朮温台等領衛宿軍,以備巡邏。天曆二年,樞密院臣言:「去歲奉旨調軍把守圍宿,時各翼軍人皆隨處出征,亦有潰散者,故不及依次調遣,止於右翼侍衛及右都威衛内,發一千一百二十六名以備圍宿。今歲車馬行幸,臣議於河南、山東兩都督府内選兵一千人,以備扈從。」從之。蓋調鎮戍之兵充圍宿,非舊法也。
大祭祀,則爲儀仗軍。至元十二年,上尊號,告祭天地、宗廟,調左右中三衛五千人爲蹕街清路軍。至大二年,上尊號,樞密院調衛軍一千備儀仗。三年,上皇太后尊號,行册寶禮,用内外儀仗軍及五色甲馬軍二百人。四年,合祭天地、太廟、社稷,蹕街清道及守内外壇壝門,用衛軍一百八十人。是年,奉迎武宗玉册祔廟及祭享太廟,俱用蹕街清路軍一百五十人。皇慶元年,天壽節行禮,用内外儀仗軍一千人。至治元年,命有司選控鶴衛士及色目、漢軍以備儀仗。是年,定鹵簿隊仗,用三千二百三十人。仍用儀仗軍一千九百五十人以備儀仗。天曆元年,親祭太廟内外,用儀仗軍並五色甲馬軍一千六百五十名。二年,正旦行禮,用儀仗軍一千人享太廟,用蹕路清街軍一百人,看守
盆軍一百人。天壽節行禮,用儀仗軍一千人。皇后册寶,用儀仗軍一千二百人。
車駕巡幸,則爲扈從軍。至元十七年,發忙古
、抄兒赤所領河西軍及阿魯黑麾下二百人,入備扈從。至大二年,皇太后將幸五台山,中書省臣議:「昔大太后嘗幸五台,於住夏探馬赤及漢軍内各起扈從軍三百人,今請如故事。」從之。是年,樞密院臣言:「來歲車駕巡幸,請調六衛軍騎卒六千人備車馬器仗,與步卒二千人扈從。」允之。
車駕巡幸,警夜以備非常,則爲巡邏軍。皇慶元年,丞相鐵木迭兒奏:「每歲幸上京,於各宿衛中留衛兵三百七十人,以備巡邏。今歲多盜賊,宜增留一百人。」從之,仍令樞密院中書省分領焉。延祐七年,詔留守司及虎賁司官,每夜率衆巡邏。
守護倉庫,則爲看守軍。鎮守海口侍衛親軍屯儲都指揮使司,建置年分闕。至元二十五年,以衛軍二十人,分守大都城外豐潤、豐實、廣貯、通濟四倉,又調衛軍五人看守樞密院糧倉。大德四年,調軍五百人,看守新開河閘。延祐三年,嶺北行省乞軍守衛倉庫,命於丑漢所屬萬户摘探馬赤軍三百人與之。
歲漕,以衛軍彈壓,則爲鎮遏軍。延祐元年,樞密院臣奏:「江浙運糧八十三萬餘石,前來直沽,請差軍人鎮遏。」詔依年例,調軍一千人,命右衛副都指揮使伯顔領之。三年,海運至直沽,樞密院臣奏:「今歲軍數不敷,乞調衛軍五百人巡遏。」從之。七年,調海運鎮遏軍一千人,如舊例。
僉軍之制
太宗元年,詔諸王並衆官人投下僉軍事理,有妄分彼此者,罪之。每一牌子僉軍一名,限年二十以上、三十以下者充之,仍立千户、百户、牌子頭。其隱匿不實及知情不首,并隱藏逃役軍人,皆處死。
七年,僉宣德、西京、平陽、太原、陝西五路人匠充軍,命各處管匠頭目,除織匠及和林建宫殿人匠外,應有回回、河西、漢兒匠人并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,通驗丁數,每二十名僉軍一名。
八年,詔燕京路保州等處,每二十名僉軍一名,命答不葉兒領之。真定、河間、邢州、大名、太原等路,除先僉軍人外,於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户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名數内,每二十丁僉軍一名,亦命答不葉兒領之。蒙古舊制:家有男子十五以上、七十以下[六],無衆寡皆爲兵。至是始有僉軍之制焉。
十三年,諭總管萬户劉黑馬:「據斜烈奏,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户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户,除逃亡外,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户,總僉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,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十五人餘。今年蝗旱,民力艱難,往往在逃。今後止驗見在民户僉軍,仍命逃户復業者免三年軍役。」
定宗二年,詔:「蒙古户,每百户以一名充拔都兒。」
憲宗六年,皇弟忽必烈奏請續僉内地漢軍,從之。
世祖中統元年,罷解州鹽司一百人。初,鹽司原籍一千户,一十户僉軍一名。阿藍答兒倍其役,帝以重困民,立罷之。
三年,詔:「真定、彰德、邢州、洺磁、東平、大名、平陽、太原、衛輝、懷孟等路,有舊屬按札兒、孛羅、笑乃
、闊闊不花、不里海拔都兒所管探馬赤軍,乙卯歲爲民户,亦有僉充軍者。若壬寅、甲寅兩次僉定,已入籍册者,令從各萬户出征;其漏者及入蒙古、漢人民户内者,悉僉爲軍。」三年,諭山東東路經略司:「益都路匠人已前曾經僉把者,宜遵别路之例從軍。鳳翔府屯田軍准充平陽軍數,仍於鳳翔屯田。刁國器所管重僉軍九百一十五人,即日放遣爲民。」陝西行省言:「士卒戍金州者,諸奥魯已服役,今重勞苦。」詔罷之。併罷山東、大名、河南諸路新僉防城兵。
四年,詔:「統軍司及管軍萬户、千户等,遵太祖之制,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秃魯花。譯言質子也。」其制:萬户,秃魯花一名,馬一十匹,牛二具,種田人四名。千户見管軍五百或五百以上者,秃魯花一名,馬六匹,牛一具,種田人二名。所管軍不及五百,其家富實、子弟健壯者,亦出秃魯花一名,馬、牛、種田人同。凡萬户、千户子弟充秃魯花者,挈其妻子同行。若貧乏者,於本萬户内不應出秃魯花之人,通行經濟。或無親子,或幼弱未及成丁者,以弟侄代充,俟其子年及十五歲替换。凡隱匿代替,及妄稱貧乏者,罪之。是年,諭成都路行樞密院:「近年軍人多逃亡事故者,可於各奥魯内盡實僉補,自乙卯年定入軍籍之數,悉僉起之。」是年,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僉鎮守軍,命亦里不花僉三千人,付塔匣來領之。並達魯花赤之子及其餘近上户内,亦令僉軍,聽亦里不花節制。
至元二年,陝西四川行省言:「新僉軍七千人,若發民户,恐致擾亂。今鞏昌已有舊軍三千,諸路軍二千,餘二千人不必發民户,當以便宜起補。」從之。
四年,僉蒙古軍,每户二丁、三丁者一人,四丁、五丁者二人,六丁、七丁者三人。詔:「僉平陽、太原民户爲軍,除軍、站、僧、道、也里可温、塔失蠻、儒人等户外,於係官、投下民户、運司户、人匠、打捕鷹房、金銀鐵冶、丹粉錫碌等,不論是何户計,驗酌中户内丁多堪當人户,僉軍三千人,立之百户、牌頭子,赴東川出征。」復於京兆、延安兩路僉軍一千人[七],如平陽、太原例。二月,詔:「河南路驗酌中户内丁多堪當人户,僉軍四百二十人,歸之樞密院,俾從軍,復其徭役。南京路,除邳州、南宿州外,依中書省議定應僉軍户,驗丁數,僉軍二千人。」五年,詔益都李璮僉軍,仍依舊數充役。是年,中書省臣言:「僉起秃魯花官員,皆已遷轉,或物故黜退者,於内復有貧難蒙古人氏,除隨路總管府達魯花赤、總管及掌兵萬户,合令應當,其次官員秃魯花宜放罷,其自願留質聽之。」
六年,僉懷孟衛輝路丁多人户充軍。二月,僉民兵二萬赴襄陽。三月,詔益都路起僉一萬人,人給鈔二十五貫。其淄萊路各處非李璮舊管者,僉五百二十六人,其餘諸人户亦令酌驗丁數,僉事起遣。
九年,河南行省請益兵,勅諸路僉軍三萬。
十年,合剌請於渠江之北雲門山及虎頭山立二戍,請益兵二萬。勅撥京兆新僉軍五千與之。四川行省言:「宋昝萬壽攻成都,擬於京兆等路僉新軍六千爲援。」從之。五月,罷僉回回軍,僉陝西探馬赤軍。
十一年,詔延安府、沙井、静州等處種田白達達户,僉軍出征。敕隨路所僉新軍,其户絲銀均配於民户者,并除之。是年,潁州屯田總管李珣言:「近爲僉軍事,乞依徐、邳州屯田例,每三丁,一丁防城,二丁納糧。可僉丁壯七百餘人,并保甲丁壯,令珣統領,守潁州,代見屯納合監戰軍馬别用。」從之。
十二年,僉遼東蒙古及平陽、西京、延安等路達魯花赤千户、百户等官子弟出征。敕再僉登、萊州丁壯八百人,付五州經略司。五月,正陽萬户劉復亨乞僉河西等户爲軍,討鎮巢軍及滁州。勅遣使與蕭州達魯花赤,同驗各色户計物力富强者,僉起之。
十四年,詔上都、隆興、西京、北京四路捕獵户,僉選丁壯軍二千人防守上都。中書省議:從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,取軍一名,選善騎射者充之。敕河南已僉軍萬人後免爲民者,復籍爲兵,付行中書省。樞密院言:「兩都、平灤獵户新僉軍二千,皆貧無力者,宜存恤其家。」從之。
十三年,免沂、莒、膠、密、寧海五州所括民爲防城軍者,復其租税二年。
十五年,僉軍萬人征雲南。
十六年,罷太原、平陽、西京、延安路新僉軍還籍。自是,終世祖之世,不復僉發云。是年,詔河西未僉軍及富强有力者,僉六百人爲軍。二十年,又僉河西秃魯華年及十五者充軍,則補軍籍之漏,與僉於民户者不同。
軍户
元之軍户,定於至元十九年。三月,樞密院取會到諸色軍數,呈准尚書省勾集諸路管軍民首領官,赴都從新攢籍,分揀軍户,呈中書省議准施行。其條件凡十有二事:
一,至元七年終以前歷年軍籍内。
一,正軍並貼户,若本路收差當役者,憑籍依舊當軍。
一,軍籍攢定以後補替交换並貼户,除至元六年終以前有省斷文憑者,依已斷爲定外,其餘户計止從見役當軍。
一,七十二萬正軍並貼户,歷年不曾攢報,亦不曾僉補,見在軍前應役,及津貼軍錢,若各處收差科役者,除差當軍。
一,正軍放罷爲民或爲人匠,其元撥貼户在各處收差科役者,改正除差,從樞密定奪。
一,各處攢報軍籍,有作無籍户收差者,除至元六年終以前經官改斷者,依已斷爲定外,其餘户計依舊津貼當軍。
一,軍驅就招爲壻,無論出舍不出舍,與婦家同户當軍。
一,歷年僉軍之後,爲有事故令别户補替者,擬兩户内留一户,丁力多者充軍,丁力少者當差。
一,軍内僱覓良民,照依原約,限滿日出離,無原約者買便。
一,私走小路軍户,謂逃軍。憑准至元四年軍官報院家口花名册,省部斷爲民者,依已斷爲定。
一,益都等路元僉舊軍内同貼户,計二百餘户,依例壬子年同户者,分付軍户一同當軍,不同户者除籍爲民。
一,河南保甲丁壯軍户,合憑至元七年河南行省軍民官,一同查定家口花名册。
一,諸軍奥魯,仰軍民官司常加優恤,軍前合用軍需物料,由所管官司移文取發,依例應付,勿得横泛科差。
四月,樞密院奏與中書省尚書商定分揀軍户法,請降旨依例定奪。其條畫凡五事:
一,軍籍内壬子年同籍親屬,除至元六年終以前有省斷文憑者,依已斷爲定;不經省斷,及至元七年以後收當差役者,除差同户當軍。
一,至元七年以前軍籍内裏攢合併户計,依舊當軍;今次手狀内不在合併户計,除爲民。
一,正軍有僱覓慣熟人出軍者聽,軍官不得代替本役軍人。
一,女壻出舍者,如至元七年以前軍籍有名,同裏攢户例當軍;如定籍以後出舍,有同户主昏者,歸本户,無者止津貼軍户,從樞密院定奪。
一,乙未、壬子年本主户下漏籍驅口,或另籍,或不曾附籍在後,本主於軍籍内攢報者,爲良作貼户;若附籍驅口軍籍内漏報者,除至元六年終以前有省斷文書,依已斷爲定;不經省斷,及至元六年以後收差者,爲良作貼户。
九月,詔諸軍貼户及同籍親戚驅奴投諸王貴官以避役者,悉還之本軍。惟匠藝精巧者,以名聞。自是天下之兵,户籍伍符,永爲定制,不能更易焉。
若各路砲手軍,則分揀於至元七年。初,太祖、太宗招各路人匠充砲手。壬子年,附籍。中統四年,揀定,除正軍外,餘同民户當差。至元四年,以正軍困難,取元充砲手民户津貼,以其間有能與不能者影占,故命各路分揀之。
十年五月,禁乾討虜人。其願充軍者,立牌甲,隸於萬户、千户。八月,禁軍官舉債,不得重息,違者罪之。襄陽生券軍至都,釋其械繫,聽自立部伍,俾征日本。
十一年,便宜總帥府言:「本路軍經今已四十年,或死或逃,無丁不能起補。乞選擇堪與不堪丁力,放罷貧乏及無丁者。」從之。
十二年,萊州酒税官王貞等言:「國家討平殘宋,弔伐爲事,何嘗有圖利之心?彼無籍小人,假乾討虜名目,俘掠人口,悉皆貨賣,以充酒食之費,辱國實甚。其招討司所收乾討虜軍人,可悉罷之,第其高下,籍爲正軍,命各萬户管領。一則得其實用,二則正王師弔伐之名,實爲便益。」從之。
十四年,長清縣尹趙文昌言:「切見軍人冒矢石,犯霜露,傾家以給軍需,捐軀以衛社稷,觀其勞苦,實可哀憫。乃管軍人等,不知存恤,縱令父兄子弟將軍人家屬非理占使。又以放債爲名,勒軍人使用,不及數月,本利相停,設有愆遲,輒加罪責。軍人含冤抱屈,不敢詣官陳訴,致使久而靠損,深未爲便。」樞密院韙其議,命諸路禁治施行。十二月,樞密院臣言:「收附亡宋新軍附官并通事、馬軍人等,軍官不肯存恤,逃亡者衆,乞招誘之。」於是遣行省左丞陳巖等分揀堪當軍役者,收係充軍,其生券軍,官給牛種屯田。
十五年,樞密院臣言:「至元八年,於軍籍中之爲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户,各增一名,號餘丁軍。今東平等路諸奥魯總管府言:往往人亡産乏,不能兼充。乞免其餘丁。」從之。十二月,定諸軍官在籍者,除百户、總把外,其元帥、招討、萬户、總管府户,或首領官,俱合再當正軍一名。
十六年五月,淮西道宣慰司昂吉兒,請招諭亡宋通事軍。初,宋之邊將招納北人及蒙古人爲通事,遇之甚厚,每戰皆列於前,願效死力[八]。及宋亡,無所歸,廷議欲編之軍籍,未暇也。至是,昂吉兒請撫而用之,以備異日征戍。從之。
十七年,詔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。初,用兵江南,募死士從軍者,號答剌罕,屬之劉萬奴部下。及宋平,其人皆無所歸,羣聚剽掠。至是,命諸路招之,仍使萬奴部領,聽范文虎、李庭節度。
十八年二月,併貧乏軍人三萬户爲一萬五千户,取貼户津貼正軍充役。六月,樞密院議:「正軍貧乏無丁者,令富强丁多貼户,權充正軍應役。驗正軍物力,卻令津濟貼户。其正軍仍爲軍頭如故。」
二十年二月,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册。六月,從丞相伯顔議,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,立牌甲,設萬户、千户統之。
二十一年,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:「劉萬奴乾討虜軍,私相糾合,結爲徒黨。莫若散之各翼萬户、千户、百户、牌甲内,管領爲便。」詔問:「乾討虜人,欲從脱歡出征虜掠耶?抑欲散放還家耶?」回奏:「衆言:自圍襄樊渡江以後,與國家效力,願還家休息。」遂從之。籍亡宋手記軍。宋之兵制,手記軍死,以兄弟若子承代。詔依漢軍例籍之,毋涅手。
二十二年十一月,御史臺言:「宋之鹽軍内附,初有五千人。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,今存一千一百人,皆性凶暴,民患苦之。宜使屯田自贍,庶絶其擾。」從之。十二月,從樞密院請,定軍籍條例。舊例丁力强者充軍,弱者出錢,故有正軍、貼户之籍。行之久,而强者弱,弱者强,與舊籍不符。其同户異籍者,又私訂年月以相更代。至是革之。
二十四年,樞密院臣言:「居軍貼户,有正軍已死者,有充工匠者。其放爲民者,有元係各投下户回付者。似此歇少一千三百四十户,乞差人分揀貧富,定貼户[九]、正軍。」從之。
二十九年,江西行省言:「亡宋之末,本爲募軍數少,於民間選擇壯丁、義士等名目。歸附後,依舊爲民。豈期軍民長官不肯奉公,遞互計較,展轉刁蹬販賣,至於貧愚不能申訴,終身充役者有之。在後因攢册已定,官府無由改正。既定之後,管軍官教使軍人妄指百姓,或以爲軍人户下人口,或稱與軍官親戚,或稱歸附時隨某官扞禦某處,擅行越躐管民官司,稱直勾追監收擾害,勒使承當軍役。自軍民各另之後,其弊愈甚。本省雖嚴行禁約,緣爲軍民不相統攝,事有未孚。參詳各翼新附軍人,俱有定籍,民户已有抄數。户册宜各依原籍,不許軍官徑直差人勾擾百姓充軍,似爲便當。」中書省韙其議,從之。大抵分揀軍户之後,以用兵江南,或籍軍官子弟,或籍餘丁,又或籍未成丁者爲漸丁。洎宋平,則籍新附軍,又從丞相伯顔請,括宋手號軍而籍之。凡至元九年所揀定者,爲七十二萬正軍,其餘皆無可考。以元之兵籍,漢人不聞其數,惟樞密長官一二人知之。故有國百年而内外兵數之多寡,人莫得而詳焉。
三十三年,樞密院議:「本路官吏不肯用心體覆,將貧難無力軍人不行申報,卻將有力軍人徇情捏合虚報貧難者,依刷軍例斷没罷職施行。」
大德三年,樞密院奏:「江南平定之後,軍馬别無調度,所司不知撫養,以致軍前歇役者日多。起補之間,官吏又夤緣作弊。乞戒中外軍官奥魯官,各修乃職,嚴行禁治。違者輕罪從樞密院點降,重者聞奏。」其頒降之條畫:
一,貧難逃户,限一百日出首復業者,免本罪,給付舊産,並免役三年。復業後再逃者,杖六十七。鄰右知而不首及藏匿者,並減二等科斷。
一,軍户和僱和買雜泛差役,除出征邊遠者全行蠲免,其餘有物之家,奥魯官憑給有司印文,官給價鈔,和僱和買依例應付,無物之家不得配撞科派。
一,軍户限地四頃之外,其餘地畝税銀依前體例送納。
一,奥魯官不得搔擾軍户,擅科軍差。
一,一切軍需,管軍官常切用心提調,無致損失。
一,諸翼軍人,並須選慣習壯丁,常加教練,管軍官不得徇私受賄,令親丁、驅口買名代替。
一,軍前私放錢債,虚錢實契,至歸還時多餘取利者,追徵没官,酌量治罪。
一,軍官不得多餘占使私役軍人,尤不得擅科錢物。
一,衣裝糧料,並仰本翼正官公同給散,不得中間尅扣,違者罪之。
一,奥魯官不得重役貧難軍户,有徇私隱蔽者罪之。
一,軍人訴訟,須經所屬官司,自下而上陳告,如理斷不公者,許訴於肅政廉訪司。若有凶徒惡黨,閃避軍役,風聞公事,恐嚇官吏錢物者,嚴行治罪。
大德元年,御史臺議:「軍官萬户、千户、百户,各有被使札也定數。近年各處軍官,除合得札也外,又行多餘差占正軍,作祗侯、曳剌、知印等名色。既無定例,合行禁治。」從之。
至大四年,頒存恤軍人條畫:
一,探馬赤軍累次僉起漸丁,以致氣力消乏,除至元九年籍定軍人外,已後續僉漸丁,權宜在家存恤津助舊軍,其漸丁軍千户、百户、奥魯官並行革罷。
一,因軍人氣力消乏,侍衛漢軍每牌子内各一名一年,迤南漢軍每牌子内各二名二年。自下輪流,以恤兵力。
一,各路存恤六年貧難軍人,今已限滿,依已降詔書内直姑屯田軍户,一體在家存恤。
一,州縣奥魯官撫養軍人,能使逃亡復業者,優加升擢。
一,行省、宣慰司、都元帥府提調官員及漢人、蒙古軍官,非奉樞密院明文,毋得以點視爲名,非理騷擾。其内外管軍官,若有便利於軍者,申呈樞密院次第施行。
皇慶元年,中書省臣奏:放軍户李田哥等四百户爲民。初,李馬哥等屬諸王脱脱,乙未年入民籍,高麗林衍及乃顔叛,僉爲軍户。至元九年定籍,以在七十二萬户之外,改爲民。至大四年,樞密院又奏爲軍户。至是,省臣言之,令遵乙未年之籍。後樞密院復改爲軍户焉。
至軍人所掠買者,謂之驅口,又名撒花人口,亦曰投祥户。至元六年,定蒙古軍驅條畫:凡探馬赤告争驅口,令主奴對證,屬實者,分付本主。驅死,其妻子承伏,委是本户擄買者,亦付之本主。若主奴並無顯證,又當軍站民匠等差役者,依舊應差。
大德六年,定逃驅杖七十七,誘引窩藏者六十七,隣人並社長里正知而不首捕者三十七。仍於逃驅名下追鈔一錠,給捉獲人充賞。
【校勘記】
[一]「博爾朮」,「博」字原脱,據《元史》卷九九志第四十七《兵二》及王圻《續文獻通考》卷九二《職官考》補。
[二]「衛增」二字疑衍。按《元史》卷三五本紀第三十五《文宗四》云:「近嘗汰其冗濫,武宗、仁宗兩朝,各定爲八百人,英宗七百人。」
[三]「復其詔」,「復其」二字原脱,據《元史》卷三三本紀第三十三《文宗二》補。
[四]以上「五投下」,當補闊廓不花之名。按本卷下文世祖中統三年詔云:「舊屬按札兒、勃羅、笑乃
、闊闊不花、不里海拔都兒所管探馬赤軍。」又《元史》卷九九志第四十七《兵二》云:「國初,木華黎奉太祖命,收扎剌兒、兀魯、忙兀、納海四投下,以按察兒、孛羅、笑乃
、不里海拔都兒、闊闊不花五人領探馬赤軍。」
[五]「迤東」,原作「遼東」,下注文同誤,據《元史》卷九九志第四十七《兵二》及王圻《續文獻通考》卷九五《職官考》改。本書《兵志二》作「迤東」不誤。
[六]「七十」,原倒作「十七」,據《元史》卷九八志第四十六《兵一》乙正。
[七]「延安」,原作「迫安」,據《元史》卷九八志第四十六《兵一》改。
[八]「願效死力」,「願」原作「顧」,據《元史》卷九八志第四十六《兵一》改。
[九]「貼户」,原倒作「户貼」,據《元史》卷九八志第四十六《兵一》乙正。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