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元史卷之二百四十五 列傳第一百四十二

《新元史》——柯劭忞

列女中

白氏 胡孝女任仲文妻林氏 寧居斌妻獨吉氏韓筠妻劉氏 傅賀妻陳氏劉似之妻徐氏 張氏女高氏 李景文妻徐氏 秦閏夫妻柴氏 鄭琪妻羅氏 陳淑真 左幼白妻龍氏[一] 焦士廉妻王氏杜氏 蕭氏 柯節婦 月娥丁氏 鍾節婦 劉冀之 義烈女朵那 韓氏女 胡妙端 梁王女阿公主女僧奴 脱脱懷氏 辛瑜妻傅氏史五妻徐氏 張春兒 秦筆妻 吴妙寧 孔胥妻周氏 張貞 吴良正賈善妻宋 何婦賀氏 費元琇 楊節婦吴氏 陸燾婦趙氏 徐謝氏 李氏趙氏[二] 黄元珪妻俞氏[三] 謝氏 林克成妻陳氏 劉公翼妻蕭氏

白氏,太原人。夫慕釋氏,棄家爲僧。白氏年二十,留養姑不去,績紝以供日膳。夫一日還,迫使他適,白斷髮誓不從,夫不能奪,乃去。姑年九十卒,竭力營葬,畫姑像祀之終身。

胡孝女泰,海鹽人,匠氏女也。母沈氏,患手足攣,積年不愈。家人侍疾者咸厭倦,泰旦夕奉盥櫛,溲矢起卧,必抱扶之。兄娶妻,與母析居,泰遂及其壻留母家以養母。至順間,歲薦饑,泰夜傭作織紝以養母,至翦髮鬻之以贍不足。聞郡人戴甲母有疾,刲胸肉療之得差,一日俟家人出,即引刃刲胸肉,雜他肉以進,因病創。沈氏年且七十,病如故,泰侍疾三十餘年,益加謹。初,泰許嫁宋氏子,疾弗良。或謂泰宜離婚,泰不從,卒嫁之,執婦道甚謹。夫亦化其義,視外姑如母。

又任仲文妻林氏,寧海人。家貧,年二十八而寡。姑患風疾,不良於行,林氏旦暮扶侍惟謹。撫育三子,皆有成。年百又三歲卒。

甯居斌妻獨吉氏,楊州總管獨吉禮之女。居斌,河内人,爲樞密院斷事官,卒於京師。獨吉氏扶其喪歸河内,廬墓下三年。禮部旌其門曰「貞節獨吉氏之門」,表其坊曰「貞節坊」。

又韓筠妻劉氏,絳州正平人。筠父病,碾藥石墮傷足,竟中風死。劉氏撫一子一女,皆成立。筠死時,劉氏年二十七,嫠居六十年乃卒。禮部旌之。

傅賀妻陳氏,東陽人。賀卒,陳氏年二十四,家貧,以紡績養其姑三年。姑又卒,陳氏哀毁逾常,内外因憐其無子而貧,勸之改適。陳氏矢於衆曰:「吾寧餓死,不肯幸生!」逾五年,奉舅姑與賀之柩而葬之,以從子爲賀嗣,鄉黨賢之。

又劉似之妻徐氏,蘭谿人。歸似之逾年,有孕,而似之卒。俄舉一男,名潛。徐氏泣而誓曰:「劉氏之家幸而不墜,吾敢有二心乎?」潛生二子一女,亦早卒。姑婦俱以節行爲鄉人所重。

張氏女,高郵人。賊陷高郵,知女有姿,叩其家索之。女方匿複壁間,賊將害其父母,女不得已,乃出拜賊。賊即以女行,女欣然從之,過橋投水死。

有高氏婦者,同郡人也。攜其女從夫出避亂道旁空舍,脱金纏臂與女,且語夫令疾行。夫挈女稍遠,乃自經。賊至,焚其舍。夫抵儀真,夜夢婦來告曰:「我已死,彼焚其舍矣。」其精爽如此。

李景文妻徐氏,名彩鸞,浦城徐嗣源之女。略通經史,每誦文天祥六歌,必爲之感泣。至正十五年,青田賊寇浦城,徐氏從嗣源匿山谷。賊至,持刀欲害嗣源,徐前曰:「此吾父也,寧殺我。」賊舍父而止徐氏,徐氏語父曰:「兒義不受辱,今必死,父可速去。」賊拘徐氏,至桂林橋,拾炭題詩壁間,有「惟有桂林橋下水,千年照見影形清」之句。乃厲聲駡賊,投於水。賊競出之,既而乘間復投水死。

秦閏夫妻柴氏,晉寧人。閏夫前妻遺一子,尚幼,柴氏撫養如己出。未幾,柴氏有一子。閏夫死,家事日微。柴氏辛勤紡績,遣二子就學。至正十八年,賊犯晉寧,其長子爲賊所掠,既而得脱。初,在賊時,有惡少與縣人張福爲仇,往滅其家。及官軍至,福訴其事,事連柴氏長子,法當誅。柴氏引次子詣官,泣訴曰:「往從惡者,吾次子,非長子也。」次子曰:「我之罪,可加於兄乎?」鞫之,至死不易其言。官反疑次子非柴氏所出,訊之他囚,始得其情。官義柴氏,爲言曰:「婦執義不忘其夫之命,子趨死而能成母之志,此天理人情之至也。」遂免其長子,次子亦得不死。二十四年,有司旌其門,並復其家。

鄭琪妻羅氏,名妙安,信州弋陽人[四]。幼聰慧,能暗誦《列女傳》。年二十,歸琪。琪大家,同居百餘口。羅氏執婦道,無間言。琪以軍功擢鉛山州判官,羅氏封宜人。至正二十年,信州陷,羅氏度弋陽去州不遠,必不免於難,輒取所佩刀,淬礪令銛甚。琪問何爲,對曰:「時事如此,萬一遇難,爲自全計耳。」已而兵至,羅氏自刎死,時年二十九。

陳淑真,富州陳璧女。璧故儒者,避亂移家龍興。淑真七歲能誦詩鼓琴[五]。至正十八年,陳友諒寇龍興,淑真見鄰媪倉皇來告,乃取琴坐牖下彈之,曲終,泫然泣曰:「吾絶絃於斯矣。」父母怪問之,淑真曰:「城陷必遭辱,不如早死。」明日賊至,乃自投東湖。水淺不死,賊抽矢脅之上岸,淑真不從,賊射殺之。衣帶有刺繡字,詞曰:「海水羣飛,不二其行。湖水澹澹,之子澄清。視刃視飴,見衣見清[六]。」

左幼白妻龍氏,永新人。幼白少負才名[七],以父蔭爲江西廣濟庫使,後至元丁丑卒於軍。龍氏年二十九,即翦髮,勺水不入口。柩至,迎於十里外,徒跣號痛,親挽舟以前,哭奠五年,不離几席。嘗折海榴一枝,插瓶供几上,旬日視之,根枿勃然。鄰婦感慕,皆效節不嫁。翰林承旨歐陽玄爲書「榴萱」二字以表之。子二人,善詠,皆力學世其家。

焦士廉妻王氏,博興人,養姑至孝。至正十七年,毛貴作亂,官軍競出虜掠。王氏被執,紿曰:「我家墓田有藏金,可取也。」信之,隨王氏至墓所。王氏哭曰:「此我死所,非藏金所也。」乃與妾杜氏皆遇害。

又劉公翼妻蕭氏,濟南人。至正十八年,毛貴陷濟南,蕭氏自縊死。

柯節婦陳氏,長樂石梁人。至正二十一年,海賊劫石梁,其夫適在縣城,陳氏爲賊所執,且行且駡。賊亂捶之,挾以登舟,駡不已,自投江中。其父方卧病,見女至,呼之不應,駭曰:「吾豈夢邪?」既而有自賊中歸者,言陳氏死狀,乃知其鬼也。明日,屍逆流而上,止石梁岸旁。時盛暑,屍已變,其夫驗其背有黑子,乃慟哭曰:「是吾妻也!」舁斂之。

月娥丁氏,西域人,孝子丁鶴年之姊。少聰慧,通經史。及長,歸葛通甫。冢婦盧,見月娥德踰於己,一日,率諸婦、諸女請曰:「願以諸婦、諸女屬之娣,幸蚤莫教之。」月娥告以婦道,及援引古烈女,示以爲則。既而豫章羣盜起,城陷,月娥歎曰:「吾生簪組世家,其忍出犬彘下邪!」遂抱所生女赴水死。諸婦、諸女咸曰:「彼之死,必安於義,吾可幸生乎?」亦相與死水中,凡九人。時夏暑,屍七日不沈,顔色如生。郡人駭異,議曰:「十節同志,死不可異壙。」乃於故居之南黄池里作巨穴,同葬焉,題其石曰「十節墓」。

鍾節婦,宜陽黄氏女。年十六,爲鍾秉敬妻。秉敬父義昭,雄勇。當紅巾賊起,鄉民賴保全者數萬户。既而賊大至,父子戰死。賊聞婦美,將强室之,以兵躪其里。婦隨里民匿石洞中,曰:「汝等同禍,以我故。然義不可令鄉里同死,吾當自爲計。」遂出臨小石潭,即自投潭中。衆遽救,幸不死,乃誑賊曰:「投潭中死矣。」賊大怒曰:「死以其首至。」衆懼,無計,或曰:「婢雪兒有貌,可令之代。」衆然之,乃飾婢使出拜,曰:「此鍾相公女也,願獻之將軍。」賊喜,擁之去,號曰娘子。婦得免,然竟以悸卒。

劉冀之,衡水曹泰才之妻也。年十二,通古文《孝經》。見小學書,固請讀之,母不許。一日,聞諸兄誦《内則》,至「姆教婉,娩聽從」,復請於母曰:「此亦女子事。」遂通經義。及笄,適泰才。紅巾陷河朔,曹故大家,避兵縣西聊城邨。賊掩至,見劉美,驅之去。劉曰:「婦人從一而終,二夫且不可,况賊乎!」賊乃出金珠置前,被以文綺,劉手裂之。賊擁上馬,墜地者數四。賊怒,繩其項,繫馬後曳之。劉以爪據地,頭觸石流血,駡賊死。

義烈女朵那者,杭州畏兀家女奴也。至正中,寇陷杭,至其家,無所得,乃反接主婦柱下,拔刀礪頸上。諸婢皆散走,女獨身覆主婦,請代死,且謂賊曰:「汝利吾財,豈利殺人哉?凡家之貨寶,皆我所掌,主母固弗知。若免主母死,我當悉與汝不吝。」寇解主婦縛,女乃出金玉等置堂上,寇争相攫取。已而又欲汙之,女持刀自刎曰:「我主二千石,我誓不奴他姓[八],况汝賊乎?」賊舍之去,女泣拜主婦曰:「妾受命主管鑰,今全身,而失主人之財物,非義也。」遂自殺,人莫不難其義烈。

韓氏女,保寧人。年十七,遭明玉珍兵亂,韓爲所掠。乃僞爲男子服,既而果被獲,隸軍中。七年後,從玉珍兵攻雲南,遇其叔父,贖歸成都。適尹氏,猶處子也。人皆稱爲「韓貞女」。

胡妙端,嵊縣人,適剡溪祝氏。至正二十年春,爲苗軍掠至金華,義不受辱。乘間嚙指血,題詩壁上,赴水死。苗帥服其節,爲立廟祀之,邑人顔曰「烈女廟」。

梁王女阿公主,大理段功妻也。功初襲爲蒙化知府,明玉珍自蜀分兵攻雲南,梁王及行省官皆走,功獨進兵敗之。梁王深德功,以公主妻之,授雲南行省平章政事,功自是不肯歸。或譖之梁王曰:「段平章心叵測,盍早圖之?」梁王密召公主,謂曰:「功志不滅我不已,今付汝孔雀膽,乘便可毒之。」主潸然,私語功曰:「我父忌阿奴,願與阿奴西歸。」因出毒示之,功不聽。明日,邀功東寺演梵,陰令番將格殺之。公主聞變,大哭,欲自盡,王防衛甚密。因悲憤作詩曰:「吾家住在鴈門深,一片閒雲到滇海。心懸明月照青天,青天不語今三載。欲隨明月到蒼山,悮我一生路裏彩。吐嚕吐嚕段阿奴,施宗施秀同奴歹。雲片波潾不見人,押不蘆花顔色改。肉屏獨坐細思量,西山鐵立霜瀟灑。」竟死。

功女僧奴,將適建昌阿黎氏,出手刺繡文旗,屬功子寶曰:「我自束髮,聞母稱父冤。恨非男子,不能報,此旗所以識也。」人皆敬其志節。

脱脱懷氏,樞密副使燕帖木兒妻。明兵入雲南,燕帖木兒敗,馳歸。氏閉門不納,曰:「爾受梁王厚恩,兵敗不死,何以見爲?」乃鴆其二子一女,命侍者曰:「我死,爾舉火焚屋,毋令辱我。」遂飲鴆卒。

辛瑜妻傅氏,諸暨人。瑜以軍興期會,迫死道上。傅蒲伏抱屍歸,號泣三日夜。屍有腐氣,猶依屍呵舐,冀復甦。已入棺,至嚙其棺成穴。及葬,投身壙中。母强挽之出,囑侍婢謹視之。閲數日,紿婢具湯沐,既而失所在。明日,婢汲井,見二足倒植井中,乃傅也。

又史五妻徐氏,定遠人。五爲義兵百夫長,兵至,五戰死。氏求夫積屍中,莫能識。以口吮血,辨驗得實,載之歸。治大棺,將殮,乃沐浴自經其側。

張春兒,葉縣軍士李青妻也。青臨陣負傷歸,曰:「吾殆矣!汝可善事後人。」春兒截髮示信曰:「妾生寒門,頗曉大義,君勿憂。」比青卒,哭之,垢面流血。旋諭匠者造大棺,盡納夫之衣服,匠如其言。將斂,春兒自經庭下,家人共殯之。

秦筆妻,江陰人,失其姓氏。筆遭亂,挈妻依同郡朱判官璚,居吴中。筆病卒,貧無以斂,璚爲具棺衾,且思所以卹養其妻。其妻泣謝曰:「良人以藝游紳間,《詩》《書》禮義之教,妾亦嘗與聞矣。妾以未亡故,累鄉長者,其如義何?」璚加慰之。夜哭益哀,自經死。璚爲合葬而表其墓。

吴妙寧,上海人。年二十一,贅同里張氏子。邑大姓以叛黨連坐其父,妙寧泣曰:「吾父苟無地爲解,族其赤矣。吾不遄死,禍延良人,悔孰甚?」即投繯死。俄徵繫吏至,聞已没,唶異而去。時人爲之謡曰:「紅羊年,黑鼠月,張婦吴,儼遺烈。九山風酸泖波血,二氣舛錯愁雲結。一樹梅花驚飄雪[九]。」

孔胥妻周芙,江陰人。孔素無鄉曲譽,衆以通賊愬於官。胥度不免,密書與妻早爲計,庶免軍配。周神色不亂,言笑平常。乃具酒饌祭舅姑,延親戚劇飲。是夕素服自縊死。

張貞,建康張叙女,嫁海縣周曹,坐法下獄瘐死。先是,貞在徒籍中,懼配軍,投秦淮河而死。及周屍過秦淮河,貞湧浮水上,面如生。人皆曰:「此張訓導女也。」聞者哀之。

吴良正,義烏儒家女。姑嗜酒,家固貧,必力致之,姑醉乃已。姑卒未殯,賊至,家人悉竄,吴獨侍側。人呼曰:「汝不愛頭?」吴曰:「姑未殯,妾就刃下,死不悔。」撫棺長慟。兵義之,釋去。

又有烏傷里賈善妻宋,性沈默。家饒於貲,平日事賈甚謹。明兵駐蘭溪,賈攜避浦陽城竇山鄉。無賴乘時肆掠,俄突至,懼侵己,擲袖銀於地,投絶澗死。

何婦賀氏,永新州人。蘄兵陷吉安,殺其夫,將汙之。賀曰:「妾聞師令嚴,淫虐者斬以狥,汝獨不懼死乎?」兵以言諸帥,帥議聘焉。届期,帥且至,賀閉户不納,齧指血,題詩曰:「涇渭難分清與濁,妾身不死死紅巾。孤兒尚忍更他姓,烈女何曾事二人。白刃自揮心似鐵,黄泉欲到骨如銀。荒村日落猿啼處,過客聞之亦愴神。」遂引刃自斷其喉,猶端坐不仆。帥排户入,見之驚去。

費元琇,上海人,江陰知事楊州朱道存妻。先是,江陰亂,元琇依父居松江。苗軍掠郡城内,苗軍手刃,將入犯之,元琇叱曰:「我夫見勤王事,汝輩奚敢犯我!」投釵珥於地,苗攫之去。既而苗沓至,欲驅迫就道。元琇度不免,乃攀堂楹厲聲曰:「苗狗,毋辱我!」遂遇害。爪入楹木,血沁於指。

楊節婦吴氏,湖州人。年二十五,有殊色。至正丙午秋,明兵偪湖州[一〇],吴自度必不免,乃攜二子投苕水中。逾月,城破,父媪見其母子並浮水上,咸嗟異焉。

陸燾妻趙氏,印縣人。燾與趙隱居瓢湖,兵猝至,燾夫婦舍舟登岸。兵偪之,傷刃者三,遂仆淖中。趙躍投淖同死。

徐謝氏,名蠲,松江宦家女。素凝重,不妄言笑。苗兵燬掠,謝從夫逃,適與苗遇,驅之行。時里閈少艾被縶者相屬,謝阻板橋,遽厲聲曰:「橋有柱,我儂趨救可乎!」苗怒,斫其肩以號於衆,既而悔曰:「彼烏涇之清濟也。」相與唶唶而去。

李氏,行軍鎮撫彭九萬妻,吉水人。至正戊申,五溪苗突入城,李及其子友諒皆被執。驅之行,不從;脅以刃,不動。問所求,李曰:「我命婦也,有死而已。」因語友諒曰:「刎無刃,經無索,奈何?」諒曰:「當激賊怒以就死。」李乃極口大駡,苗怒,殺之。

有趙氏婦者,抱嬰兒匿縣學中。苗强汙之,不可,死於禮殿南。血模糊,影留殿階不滅,剗去復存。後人立石以志其處。

又黄元珪妻俞氏,山陰人。賊火其廬,將擁氏去,氏躍入火中死。

同時謝氏,爲張彌遠妻。亦遭兵執,不屈而死。

林克成妻陳氏,福寧人。至正末,兵亂,陳氏奉姑匿山洞中。後潛依母家,收克成一家遺骸葬之。時年二十四,母欲其改適,陳氏泣曰:「棄幼稚而改嫁,吾必不爲也!」於是養姑撫子,卒存林氏之後。有司旌之。

劉公翼妻蕭氏,濟南人。至正十八年,毛貴兵至,蕭氏曰:「妾誓先死,若城陷被執,悔將何追?」亡何城陷,蕭縊死。

【校勘記】

[一]「左幼白妻龍氏」,「幼」原作「友」,據正文及李祁《雲陽集》卷八《左氏節婦傳》改。

[二]「趙氏」,原倒在「謝氏」下,據正文乙正。

[三]「黄元珪妻俞氏」,「妻」字原脱,據正文補。

[四]「弋陽」,原作「戈陽」,下同,據《元史》卷二〇一列傳第八十八《列女二》改。

[五]「歲」,原脱,據《元史》卷二〇一列傳第八十八《列女二》補。

[六]「清」,疑誤。按陳淑真剌繡詩,魏源《元史新編》卷五二作「士二其行」、「見衣見情」,乾隆《漢陽縣志》卷二九作「士貳其行」、「見衣見心」。

[七]「幼白」,原作「幼曰」,據李祁《雲陽集》卷八《左氏節婦傳》改。上文作「幼白」不誤。

[八]「奴」,陶宗儀《南村輟耕録》卷一一、田汝成《西湖遊覽志餘》卷九、萬曆《杭州府志》卷八九同,嘉靖《浙江通志》卷四八、康熙《浙江通志》卷四〇、康熙《錢塘縣志》卷二八作「從」。

[九]「一樹梅花驚飄雪」上,王逢《梧溪集》卷四《張節婦吴氏辭有引》有「百里泥塗昏墊中」,當補。

[一〇]「湖州」,原作「胡州」,據上文改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