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元史卷之一百 志第六十七

《新元史》——柯劭忞

兵志三

馬政

蒙古,游牧之國。札木合稱太祖之强,曰「有騸馬七十二匹」王罕飲青馬乳,太祖尤慕羨之。蓋國俗如此。

世祖混一之後,牧馬之地,東越躭羅,北踰火里秃麻,西踰甘肅,南暨雲南。又大都、上都及玉你伯牙、折連怯呆兒,周回萬里,皆監牧之野。在朝置太僕寺典御馬,及供宗廟影堂山陵祭祀,與玉食之挏乳。取之百姓者曰抽分,有兵事則和買民馬,和買不及則用拘刷之法,亦軍政之大者也。

太祖定制:千、百户之子選爲護衛,傔從十人或五人,所乘馬於千、百户内取之。牌頭之子,則取於十户之内。牧馬者曰哈赤,曰哈剌赤,有千户、百户世其官。

至元六年,勅科取乳牝馬,除蒙古千户、百户、牌甲外,其只魯瓦處業經尋常科取,勿再索之。若已拘刷者,還之。七年,始立羣牧所,掌阿塔思馬匹。二十二年,立大都等路羣牧都轉運司,以掌芻秣之事,未幾罷。二十四年,改羣牧所爲太僕寺。

皇慶元年,立經正監,掌蒙古之牧地。又立羣牧監,掌興聖宫御位下之馬。

延祐七年,太僕寺官忠嘉、阿剌帖木兒奏:「所管各項官孳畜,去歲風雪倒死。差人計點,每三十匹爲一羣,六馬補一,牝馬兩補一,用官印烙訖,取勘實有數目。」從之。

至治三年,敕每三年於各愛麻選騬馬之良者以千數,給尚乘寺備駕仗及宫人出入之用。

泰定元年,太僕卿渾丹等奏:「自躭羅選牛八十三頭至此,不習水土,乞付哈赤,换作三歲乳牛,印烙入官。」是年,渾丹等又奏:「各愛麻馬多耗損,請市馬一萬匹以實之。」俱從之。二年,太僕寺卿燕帖木兒奏:「各處官馬短少,太僕寺官及怯薛人赴各處點數明白,以册上。」三年,太僕寺卿闊怯、燕帖木兒等又奏:「係官馬疋已備有細數,再遣太僕寺官至各處覆點。」

天曆二年,立典牧監,掌皇太子御位下之馬。是年,勅各屬内哈赤,黑面玉馬、五明馬、桃花馬,於三等毛色内選擇進呈。又馬主隱匿有毛色牝牡馬亦里玉烈者,或首告發露,以馬與首人,杖一百七下。又勅異樣馬,命都兒阿魯赤專掌之,經正監别賜草地,自爲一羣。太僕寺卿撒敦等奏:「舊制:皇帝登寶位,太僕官親至各處點視官馬。請依例差官點數。」勅如所請。

至順元年,雲南行省言:「亦乞不薛之地所牧國馬,歲給鹽,以每月上寅日飼之,則馬健無病。比因伯忽之亂,雲南鹽不到,馬多死。」詔令四川行省以鹽給之。

凡車駕巡幸,太僕卿以下皆從。先驅馬出建德門外,取其有乳者以行。自天子以及諸王、百官,各以脱羅氈置撒帳,爲取乳室。車駕還,太僕卿先期徵馬五十醖都來京師。醖都,承乳車之名也。既至,使哈赤、哈喇赤之爲大官者親秣之黑馬乳,以奉玉食,謂之細乳。諸王以下亦供馬乳,謂之粗乳。自世祖以下,諸陵寢各有醖都,取馬乳以供祭祀,號金陵擠馬。逾五年,盡以畀守陵者。

官馬以印烙馬之左股,號大印子馬。其印有兵古、貶古、閻卜川、月思古、斡欒等名。自夏至冬,逐水草以居。十月,各歸本地,朝廷遣太僕寺官馳驛閲視,較其多寡,産駒即烙印取勘,收除現在數目,造蒙古、回回、漢字册籍以上。凡病死者三,則令牧馬償大牝馬二;病死者二,則償以一;病死者一,則償以一牝羊;無馬,則以羊駝折納。

其籍於太僕寺者,總數不可考。惟至大元年,中書省言:「去歲諸衛飼馬九萬四千匹外,則飼馬十一萬九千餘匹。」可以略見其大概云。

其御位下、正宫位下、隨朝諸色目人員,甘肅、土番、耽羅、雲南、占城、蘆州、河西、亦乞不薛、和林、斡難、怯魯連、阿忽馬乞、哈喇木連、亦乞里思、亦思渾察、稱海、阿察脱不罕、連折怯呆兒等處草地,内及江南、腹裏諸處,應有係官孳生馬、牛、羊、駝、驢點數之處,一十四道牧地,各千户、百户等名目如左:

一,東路折連怯呆兒等處,玉你伯牙、上都周圍,哈喇木連等處,阿剌忽馬乞等處,斡金川等處,阿察脱不罕,甘州等處,左手永平等處,右手固安等處,雲南亦乞不薛,蘆州,益都,火里秃麻,高麗耽羅國。

一,折連怯呆兒等處御位下:折連怯呆兒地哈喇赤千户買買的、撒台、怯兒八思、闊闊來、塔失帖木兒、哈喇那海、伯要、也的思、撒的迷失、教化、太教木兒、塔都、也先、木薛肥、不思塔八、不兒都麻失,不顔台、撒敦。按赤、忽里哈赤千户下百户脱脱木兒。兀魯兀内王阿八剌哈赤闊闊出。徹徹地撒剌八。薛裏温你里温斡脱忽赤哈剌帖木兒。哈思罕地僧家奴。玉你伯牙斷頭山百户哈只。

一,甘州等處御位下:口千子哈剌不花一所。奥魯赤一所。阿剌沙阿蘭山兀都蠻。亦不剌金一所。寬徹干。塔塔安地普安。勝回地劉子總管。闊闊思地。太帖木兒等。甘州等處楊住普。撥可連地撒兒吉思。只哈秃屯田地安童一所。哈剌班忽都拙思牙赤耳眉。

一,左手永平等處御位下:永平地哈剌赤千户六十。樂亭地拙里牙赤、阿都赤、答剌赤迷里迷失、亦兒哥赤馬某撒兒答。香河按赤定住、亦馬赤速哥帖木兒。河西務愛牙赤孛羅。漷州哈剌赤脱忽察。桃花島青昔寶赤班等。大斡耳朵位下:河西務玉提赤百户馬札兒。

一,右手固安州四怯薛八剌哈赤平章那懷爲長:固安州哈剌赤脱忽察,哈赤忽里哈赤、按赤不都兒。真定昔寶赤脱脱。左衛哈剌赤塔不。青州哈剌赤阿不花。涿州哈剌赤不魯哈思。

一,雲南亦奚卜薛帖木兒不花爲長。

一,蘆州。

一,益都哈剌赤忽都帖木兒。

一,火里秃麻太勝忽兒爲長。

一,高麗耽羅。

和買馬

太宗十年,勅札魯花赤胡都虎、塔魯虎、譌魯不等:自今諸路係官諸物,並由燕京、宣德、西京經過,其三路鋪馬,難以迭辦。今驗緊慢,定鋪口數目,通由天下户數科定協濟。三路舊户二百一十七户,四分著馬一匹,新户四百三十四户,八分著馬一匹。舊户一百六十九户,二分著牛一頭,新户三百三十八户,四分著牛一頭。現以南路分,牛馬難得,約量定價,馬一匹銀三十兩,牛一頭銀二十兩,若自願置頭匹分付者聽。合得協濟路分。東平府路驗户二十三萬四千五百八十五户内,有復數民户時重數,訖五千八百五十户爲不見新舊,權作舊户免徵外,實徵二十二萬八千七百三十五户。内有本路課税所勘當新舊户,照鋪頭口分例,另行科徵送納。總合著馬七百八十五匹五分五釐,牛一千一十七頭二分四釐。舊户十一萬五千二百四十七户,合著馬五百二十九匹一分五釐,牛六百八十一頭八分。新户十一萬三千四百八十八户,合著馬三百五十九匹四分,牛三百三十五頭四分四釐。民户二十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九户,重數户、課税所户在内,標撥與宗王口温不花、中書吾圖撒合里並探馬赤查剌温火兒赤,一千七百五十八户。宗王口温不花,撥訖一百户内,舊户三户,新户九十七户。中吾圖撒合里,撥訖新户三百四十五户。秃赤怯里探馬赤,撥訖新户六户。查剌温火兒赤伴等回回大師,撥訖新户三十户。曹王譌可,撥訖新户十户。羅伯成,撥訖新户三户。奪沽兒兀蘭撥訖新户七户。查剌温火兒赤等以下出氣力人,撥訖一百八十三户。乞里并以下出氣力人,撥訖户三百三十六户。笑乃并以下出氣力人,撥訖户四百六十七户。孛里海拔都,撥訖一百户。課課不花,撥訖五十五户。合丹,撥訖一百十六户。是時無和買之例,惟科定各路民户合著馬若干匹,以協濟燕京、宣德、西京三路鋪馬。

中統元年,始敕宣撫司於本路和買騬馬一萬匹,依市價課銀一錠買馬五匹,臨時斟酌高低定價。凡有騬馬之家,五匹存留一匹。有職事官吏,亦許存留一匹。和買見數印烙訖,達魯花赤管民官管押至開平府交割。計燕京路二千四百疋,真定路八百疋,北京路二千匹,平陽路八百匹,東平路八百匹,濟南、濱州兩路四百匹,大名路四百匹,西京等路二千四百匹。

二年,帝諭中書省曰:「前阿里不哥敗於昔木土腦兒,今北方雪大,又將復至。據隨路無論何人等,馬匹盡數和買,每五匹價銀一錠。」又諭陝西、四川等路和買馬匹,其數目先差使臣奏聞。

四年,諭中書省:據阿朮差來使臣抹喜奏,馬匹闕少。可於東平、大名、河南路宣慰司今年差發内,不論回回、通事、斡脱并僧、道、答失蠻、也里可温、畏兀兒、諸色人馬匹,每鈔一百兩,通滾和買肥壯馬七匹,付阿朮等給與軍人。總計和買一千五百五十匹:都元帥阿朮一千六十四匹,長壽十九匹,懷都六十九匹,也先不花三百九十八匹。

十四年,敕中書省:收到和買馬匹内,盲者、瘤者、嗓者、懷駒者印烙畢,俱分付本主。又漕運司牽船馬匹,别委本司印烙,沿途官給芻秣應付人夫槽萴。

二十年,丞相火魯火孫等奏:「忙古拔都軍二千人,每人給馬三匹。今見有一千匹,乞降價再買五千匹。每三匹内,兩牝馬,一騬馬。於大王只必銕木兒、駙馬昌吉兩位下民户内,并甘、肅州、察罕八哈剌孫數處,差人和買。」從之。

二十六年,尚書省奏和買馬并支放鈔數:

一,至元鈔一萬錠,差官管押前去各處:燕南河北道至元鈔二千四百錠,山東東西道鈔二千錠,河南等路一千八百錠,太原路、平陽路各一千錠,保定路、河間路各三百錠,平灤路二百錠,本部開支發付都城諸衙門馬匹鈔四百錠,大都路鈔六百錠。陝西等處行省就用保官錢支放。

一,委本道宣慰司、各路總管府官一同和買。

一,站赤:每正馬一匹,許留貼馬二匹,餘倣上和買。

一,差官押運鈔數至彼,依數收管呈省,其和買事止責本路官吏。

一,馬四歲以上,堪中和買;至年老之馬,若肥壯亦行和買。

一,權豪勢要之家,隱占馬匹,決杖一百七下,其馬没官。

一,各路官員若同心辦集,馬匹肥壯,别議奏聞;其怠慢及馬劣者治罪。

一,除陝西行省、平陽、太原徑赴河東山西道宣慰司交納外,其餘各路每三百匹作一運,如沿途比原納脿分,但有瘦弱、倒死,勒令押馬官陪償治罪。

一,和買,開馬具原主名姓、毛齒,脿分、價直呈省。

一,探馬赤、唐兀、秃魯花軍人,除原有馬數不在收買之限,不得轉買他人馬匹;犯者,買主、賣主各決一百七下,馬與價俱没官。

一,馬價以中統鈔爲則:騸馬,每匹上等五錠,中四錠,下三錠;曳剌馬,每匹上等四錠,中等三錠,下等二錠;小馬,每匹上等三錠,中等二錠二十五兩,下等一錠。

是年,丞相桑哥奏:「與月兒魯等共議,京兆等二十四處郡縣免和買。彼處所有之馬,若也速兒、並忽蘭、帖哥烈所領軍内有上馬者,與之。其餘腹裏郡縣所有之馬,若盡買之,竊恐絶。種户、軍站户馬,免買。各處科一萬匹,但買騸馬、牡馬,不買牝馬。」從之。

三十年,中書平章帖哥、剌真等奏:「前者爲收馬事,令臣等議奏。今與樞密院、御史臺阿老瓦丁、伯顔、賽因囊加等共議:凡請俸人員,令出俸錢買馬一萬匹。今用馬之時,有司無錢更買一萬匹。若再拘刷,恐損民力。乞減價與五錠買之。」帝曰:「朕不知,卿等裁之。前者,昔寶赤輩言:真定種田人,或一百,或二百人,騎馬獵兔。似此等馬,皆當拘之。」剌真又奏:「衆議斟酌一馬價五錠。臣等恐太多,作三錠若何?」又奉詔:「朕不知,卿等裁之。前者刷馬事,蓋暗伯以李拔都兒之言上請,卿等與暗伯共議以聞。」於是月兒魯、帖哥、暗伯、剌真、李拔都等共奏:各省科買馬一萬匹。詔如所請。

大德五年,中書省議擬,於上都、大同、隆興三路和買馬匹,隆興路委本路總管也里忽里,河東宣慰司委本道宣慰使法忽魯丁,上都留守司委本司副達魯花赤撒哈秃,不妨本職提調。依和買十歲以下、四歲以上堪中肥牡騸馬、曳利馬小匹,每匹通滾價直,不過中統鈔五錠。又變通至元舊制,稍增其價焉。

括馬

又名刷馬。至元十一年,括諸路馬五萬匹。二十三年,丞相安童奏:「定議中原括馬斡兒脱、達魯花赤官,回回、畏兀兒并閑居富户,有馬者,三分取二,漢人盡所有拘取。又軍、站、僧、道、也里可温、答失蠻,欲馬何用?乞亦拘之。」又奏:「馬價續當給降,隱藏及買賣之人,乞斟酌輕重杖之。」帝曰:「此卿等事,卿自裁之。」

總計刷到馬十萬二千匹:

一,赴上都交納八萬匹:大都路一萬匹,保定、太原等路各六千匹,真定、安西等路各七千匹,延安、平灤等路各二千匹,河間、大名等路各六千匹,東平、濟南等路各四千匹,北京路八千匹,廣平路三千匹,順德路二千匹,益都路五千匹。

一,赴大都交收,省部差官擇好水草牧放聽候起遣,馬二萬二千匹:彰德路三千匹,衛輝路一千匹,懷孟路一千匹,東昌路二千匹,淄萊路一千匹,濟寧路二千匹,恩州路五百匹,德州五百匹,高唐州五百匹,冠州三百匹,曹州七百匹,濮州五百匹,泰安州五百匹,寧海州五百匹,南京路三千匹,歸德府路一千匹,河南府路一千匹,南陽府一千匹,平陽路二千匹。爲災傷賑濟,量擬馬數。

二十四年,帝自將討乃顔,括河南僧、道馬匹,總計一千五百三匹。百官以職守不扈從,獻馬以給衛士。又括平灤路馬匹。二十五年,括隆興府一百四十三匹,交付北征軍人。又勅太原路應付阿只吉大王位下七百步行人,每名騸馬二匹及兩月糧。

二十六年,答思、秃剌、帖木兒等奏:所領漸丁無馬。勅隆興府拘刷給之。又丞相桑哥等奏:「臣等議,行省官騎馬五匹,宣慰司官、三品官各騎馬三匹,四、五品官各騎馬二匹。五品以下各騎一匹。軍官、軍站馬免刷。」從之。

二十七年,中書省奉勅移咨各省:除軍官、站户、品官合留馬外,不論是何人户,應有馬匹盡數拘刷到官。

總計九千一百三十七匹:

江淮省六千二百五十四匹,福建省二百三十疋,湖廣省一千八百二十匹,江南省六百九十六匹,四川一百三十六匹。支撥六千八百十三匹:哈剌赤收三千二百九十六匹,貴赤衛收一千五十七匹,四怯薛阿塔赤等收一千三百九十九匹起赴上都。阿速衛等收二千一百八十八匹。見在馬一百十五匹,札付太僕寺收管訖。

三十年,詔叛王仍不悔過,用軍之際,隨處行省括馬十萬匹,後償其直。其合行事理:

一,諸人應有馬匹,除病嗓不堪者及帶駒牝馬打訖退印,分付原主,其餘盡數收括;若將堪中馬匹隱弊,及不行印烙者,當該官吏斷罪罷職。

一,養馬之家,應盡數赴官;如有隱藏影占抵换馬匹者,決杖一百七下,馬没官,其價錢付告人充賞。

一,站户正馬一馬,許留貼馬三匹,其餘馬匹盡數赴官印烙。

一,探馬赤、阿速、貴赤、唐剌赤、唐玉、秃魯花、大都六衛軍馬免刷,餘正軍貼户應有馬匹盡數别用印記印烙訖,分付各主知,在聽候。

一,押馬官從各處官司與差去官一同揀選,知會牧養頭匹達魯花赤、色目上官管押前來,每運不過一百匹。

一,官員存留馬,一品五匹,二品四匹,三品三匹,四、五品二匹,六品以下一匹。聽除官員,色目人二品以上留二匹,三品至九品留一匹。漢人一品至五品受宣官留一匹,受敕官不須存留。

一,外路在閑官員,除受宣色目官留一匹,其餘受勅以下並漢官馬匹,無論受宣、受勅,盡行赴官印烙解納。

一,隨朝衙門並六部斷事官、通事、譯史、令史、宣使、奏差、知印人等,舊有馬匹者止留一匹,無者毋得劫行置買,違者杖五十七下,其馬没官。

一,差去官並各處刷馬官、押馬官等,不得抵换馬匹,及取受錢物,看循面情,違者治罪。

又中書平章政事帖哥、剌真等奏:「在前刷馬,皆由一道赴都,聚爲一處,搔擾百姓,踐踏田禾,馬亦倒斃。今各處刷馬,宜分數道赴都。」敕從之。

計刷馬十一萬八千五百匹:

江南行省馬二萬四千匹:

江浙省一萬匹,福建省馬二千匹,兩省馬到宿遷縣,計會都省所委官指撥,由泰安州、東平路分三道至大都。湖廣馬八千匹,江西省馬四千匹,由汴梁、懷孟兩路至太原、大同迤北交納。

腹裏行省、宣慰司,並直隸省部路分,馬九萬四千五百匹:

河南省馬二萬匹,汴梁等五路並荆湖等處馬,由懷孟路至太原、大同迤北交納。淮東道馬至宿遷縣,由泰安州、東平路、益都路分三道至大都。淮西道馬,由大名路至大都。陝西、遼陽兩行省收拾馬匹現數,就本省地面牧放。陝西省八千匹,付阿難答大王收管。遼陽省五千匹、四川省一千匹,押赴陝西省,交割牧放。山東宣慰司一萬五千匹,從便赴大都。河東道宣慰司一萬匹,大同迤北交納。直隸省部路分十二處:直赴上都交納者,平灤路二千匹;由太原路至大同迤北交納者,衛輝路一千匹、彰德路二千匹、懷孟路一千匹;從便赴大都交納者,大都路八千匹、保定路四千匹、恩州三百匹、冠州二百匹、大名路四千匹、河間路四千匹;由飛狐口,大同迤北交納者,真定路五千匹、廣平路二千匹、順德路一千五百匹。

大德二年,丞相完澤、平章賽典赤等奏:「臣等觀世祖皇帝時刷馬五次,後一次括十萬匹,雖行訖文書,止得七萬餘匹。爲刷馬之故,百姓養馬者少。今乞不定數目,除懷駒、帶馬駒外,三歲以上者皆刷之。」帝從之。又詔:「刷馬之故,爲迤北軍人久在軍前,欲再添赴敵軍數,以此拘刷耳。」

總計馬十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五匹:

行省三萬七千二百十二匹:河南省一萬六千八百七十二匹,陝西省一萬八千四百十九匹,四川省一千八百七十二匹,遼陽省一萬六十二匹。

腹裏七萬四千五百四十二匹:大都路八千二百二十三匹,保定路二千九百六十七匹,河間路三千二百十九匹,濟南路六千二百二十三匹,般陽路二千七十七匹,益都路五千二百四十四匹,高唐州二百三十六匹,恩州二百四十四匹,冠州二百十八匹,德州一千二百八十五匹,曹州一千六百五十六匹,東昌路一千三百二匹,濟寧路二千六百五匹,廣平路二千二百三十三匹,真定路八百六十七匹,濮州一千九十八匹,彰德路二千八百四十一匹,大名路三千三百八十二匹,順德路一千十一匹,東平路一千六百三十二匹,泰安州一千一百三十四匹,平灤路三百五十四匹,衛輝路二百九十六匹,寧海州二百三匹,懷孟路一千六百六十七匹,平陽路九千八百六十八匹,大同路二千八百四十四匹,太原路九千五百十六匹。

未幾,平章政事賽典赤、暗都赤等奏:「民間聞刷馬,私下其直賣之。臣等今罷馬市,察私賣者罪之。世祖皇帝時,拘刷都城合騎、合納官者,皆令印烙訖,無印字者刷之,以此不亂。今難於在先怯薛歹、諸王、公主、駙馬等皆在都城中,依例合刷、合回主者不可印烙。蒙古怯薛歹等乞依漢人例,有隱藏者罪之。」詔如所請。

三年,樞密院奏:「前者奉勅振給紅胖襖軍物力,今省臣議,每人支馬價五錠。臣等謂雖有給鈔之名,虚費不得用,因與省臣議[一]:察忽真、念不烈百姓,又忙哥歹百姓及河西不曾刷馬之地,和尚、先生、也里可温、答失蠻馬匹,盡行拘刷,依例與直。如更短少,然後再支馬價。」帝曰:「卿等議是也,不敷則以錢給之。」

四年,遣劉深等征八百媳婦,勅雲南行省:每軍士給馬五匹,不足則補以牛。

至大三年,丞相别不花奏:「西面察八兒諸王,久不奉朝命,今始來降,振起其軍站物力,應刷馬給之。」勅准腹裏、行省刷馬四萬一百三十匹。

腹裏路分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四匹:晉寧路二千七百七十五匹,冀寧路二千三百匹,真定路九百四十六匹,懷孟路六百八十二匹,廣平路一千二百四十三匹,順德路六百七十三匹,彰德路四百五十四匹,衛輝路六千二匹,中都留守司五百九十九匹,大都路四千八百八十八匹,保定路四百三十六匹,河間路九百四十五匹,德州路一百九十匹,曹州路三百四十一匹,大名路一千二百十五匹,濟南路七百二十三匹,高唐州一百六匹,恩州一百五匹,永平路五百二十六匹,冠州一百三十三匹。東昌路二百十四匹,濮州四百二十六匹,益都路一千六百二十四匹,濟寧路四百四十八匹,般陽路一千十三匹,東平路二百十九匹,廣平路四十七匹,泰安州一百九十六匹,寧海州六百三十五匹,塔思哈剌牧馬官、衛尉、太僕院使、床兀兒平章等收之。

行省刷馬一萬五千八百九匹:河南江北行省七千七百九匹,中都刷馬、大宗正府札魯花赤、别帖木兒平章等收之;湖廣行省二千六百四十二匹,中都刷馬官、别帖木兒平章等官收之;江浙行省三千四百五十八匹,大都刷馬官、刑部尚書王伯勝收之;江西行省二千匹,中都刷馬官、别帖木兒平章等收之。

除事故寄留、倒死走失及給散站馬外,收馬三萬一千四百四十六匹。

凡刷馬,以軍事急,和買不及,故科民馬以應之。今諸王入朝,以和買賜之可矣,亦刷行省之馬,使百姓受累,非制也。

延祐三年,右丞相帖木迭兒等奏:「起遣河南行省所管探馬赤軍,各給馬二匹。千户、百户、牌頭内有騸馬、牧馬、牝馬皆行,不足於附近州縣拘刷四馬以上之馬,各貼爲二匹。」四年,帖木迭兒等又奏:「前者軍人上馬之時,大都、上都西路拘刷馬匹。今濟南、益都、般陽等路,又北京一帶,遼陽省所轄各路,並未拘刷,乞依例刷之。」俱從之。

總計二十五萬五千二百九十一匹:

腹裏十六萬四千五百二十三匹:上都留守司二千六百二十匹,冀寧路二萬八千二百八十匹,晉寧路一萬六千二百九十匹,益都路一萬八千七百三十八匹,大同路二千二百四十匹,濟寧路五千九百三十六匹,般陽路六千四百三十四匹,河間路一萬七百五十二匹,永平路三千二百六十六匹,恩州二百七十六匹,德州三千一百十九匹,懷孟路一千七百三十三匹,寧海州二千六百二十五匹,興和路七百五匹,保定路三千八百八十九匹,大都路一萬六千九百六十一匹,濮州六千六百二十匹,順德路一千五百二十匹,衛輝路一千六百七十六匹,彰德路二千六百六十五匹,高唐州六百五匹,廣平路二千一百六十一匹,大名路二千二百六十二匹,泰安州一千一百八十七匹,濟寧路八千六十七匹,真定路九千八百七十二匹,東昌路三千三百三十六匹,冠州七百三十二匹,曹州二千四百四匹,東平路八百九十二匹。

遼陽省所轄七千九百六十八匹:廣寧路九百匹,遼陽路四百五十九匹,瀋陽路三百八十三匹,開元路六百五十二匹,金、復州萬户府二千一百四十二匹[二],大寧路三千一百五匹,懿州四百二十六匹。

河南省八萬二千八百匹,各交付四萬户蒙古軍人:淮東道九千七十二匹,荆湖北道五千九百二十三匹,南陽府五千三百二十一匹,安慶路三千七百七十五匹,歸德府五千三百十二匹,汝寧府七千六百四匹,汴梁路二萬二千二十七匹,襄陽府三千七十二匹,安豐路七千七百二十二匹,揚州路一千一百五十五匹,德安府三千五百六十四匹,河南府二千六百三十九匹,廬州路五千四百十一匹,黄州路二千一百三匹。

五年,中書省奏[三]:「阿撒罕等叛亂之時,陝西省不分軍民站赤,一概拘刷馬匹,後各回復原主。前年各路刷馬之時,不及陝西。今軍站辛苦,乞刷陝西省馬匹以贍之。皇太后懿旨亦欲差人拘刷。」勅:「依延祐四年定例,差官與各路正官同刷堪中馬匹,印烙明白交割。」其章程,視至元三十年稍有損益[四],不具録。

六年,參議中書省欽察等奏:「去歲奉命拘刷陝西省馬匹,今行省官及臺官上言:『阿撒罕等叛亂,搔擾百姓,拘收馬匹;又兼年穀不登,百姓闕食。乞罷刷馬之事。』臣等謂其言有理。萬户齊都軍五千人,請止給兩匹騬馬、一匹牝馬之價。」從之。

七年,右丞相帖木迭兒等奏:「起遣押當吉譯言貧民。回籍,奏准於漢地和買馬三萬匹給散。今年爲整治軍力,錢幣空虚,權於附近州縣刷馬三萬匹給之,俟秋成撥還其值。」

總計刷到馬一萬三千三百十三匹:河間路三千八百六十一匹,大都路五千二百七十七匹,保定路二千一百五十六匹,永平路二千十九匹。

是年七月,帖木迭兒等又奏[五]:「怯薛歹用馬,乞於大同、興和、冀寧三路依前例差人拘刷。」

總計馬一萬三千四百五十二匹:興和路四百六匹,大同路三千八百八十八匹,冀寧路八千一百六十匹。

延祐五年,以恤軍站刷馬。六年,以起遣押當吉刷馬,又以怯薛歹用馬刷之。皆非軍事,蓋拘刷益濫矣。

致和元年九月,文宗自江陵入大都,平章速速等啟:「戰士即日用馬,乞令大都南北二城,除見任官外,回回及答失蠻等騾、馬,限二日内赴總管府交納。違限不納者重罪。」又丞相燕帖木兒、别不花,平章速速,郎中自當,員外郎舉里,都事朵來等啟:「遣斷事官捏古、兵部侍郎罕赤赴真定路刷馬,除見在官員、軍站户、兵户,計三歲以下及懷駒、引駒馬匹外,其餘不論是何人等,盡行拘刷。隱匿及换易者,依條斷罪。」别不花等又啟:「前河間、保定、真定等路降鈔,以四錠、五錠爲率,和買馬匹。軍事急,比及和買,誠恐遲誤。乞拘刷三路馬匹。」俱奉令:「旨准,敬此[六]。」

天曆元年,平章政事速速等奉准拘刷晉寧、冀寧二路馬匹。勅遣吏部員外郎辛鈞赴冀寧路,同知保禄赴晉寧路。速速等又請拘刷山東各路,從之。

總計腹裏刷到馬匹一萬七千六百九十五匹:真定路二千四百匹,河間路八百二十匹,保定路八百二十六匹,益都路三千六百十一匹,濟南路一千五百二十八匹,東平府八百二十匹,東昌路二百三十六匹,濮州路三百五十一匹,濟寧路一千三匹,泰安州二百四十四匹[七],曹州四百二十六匹,高唐州二百十二匹,德州四百八十六匹,般陽路三百三十二匹,大都路四千二百六十八匹。

河南省刷到三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匹:淮東道六千七百九十匹,荆湖北道九千一百七十九匹,汴梁路九千三百二匹,黄州路一千五十一匹,廬州路五千二百十一匹,安豐路三千一百七匹。

後至元二年,勅漢人、南人、高麗人,凡有馬者,悉拘之。時盜賊竊發,以拘刷爲防亂之計,尤非政體云。

抽分羊馬

太宗五年,勅田鎮海、猪哥、咸得卜、劉黑馬、胡土花,小通事合住,綿厠哥、木速、孛伯,百户阿散納、麻合馬、忽賽因、賈熊、郭運成並各官員等,據斡魯朵商販回回人等,其家有馬、牛、羊及一百者,取牝牛、牝羊一頭入官。牝馬、牝牛、牝羊及十頭,亦取牝馬、牝牛、牝羊一頭入官。有隱漏者盡没之。

定宗五年,敕諸色人等馬牛羊羣,十取其一,隱匿者罪之。

憲宗二年,敕諸色人孳畜[八],百取其一。隱匿者及官吏受財故縱者,不得財而搔擾者,皆有罪。

大德七年,兵部議:「抽分羊馬人員,每歲擾累州縣,苦虐人民。擬令宣徽院立法,嚴切拘鈐。至抽分時,各給印押差劄,開寫所委官吏姓名,不得多帶人員及長行頭匹。經由通政院倒給鋪馬分例,前去各該路府州縣,同本處管民正官,依例抽分羊馬牛隻,隨即用印烙訖,趁好水草牧放。如抽分了畢,各取管民官印署保結公文,申覆本院,委官押領,依限赴都交納。其餘一切搭蓋棚圈並常川馬匹草料飲食等物,不須應付。庶革擾民欺誆之弊。」從之。

八年,中書省奏:「舊例:一百口羊内,抽分一口;不及一百者,見羣抽分一口;探馬赤羊馬牛不及一百者,免抽分。今御史臺及行省官皆言見:羣抽分一口損民,擬後三十口者抽分一口,不及者免,實於官民便益。臣等謂:應依先例一百口内抽分一口,見羣三十口内抽分一口,不及三十口者免。宣徽院差選見役廉慎人,與各處管民官一員,公同抽分。將在先濫委之人罷斥。」從之。

皇慶元年,樞密院奏:「世祖皇帝定例,探馬赤軍馬牛羊等一百口抽分一口,與下户貧乏軍人接濟物力。去年中書省奏遣愛牙赤於軍中,再加抽分一半馬牛羊,一半鈔錠、氈子等物。如此重叠,軍力必至消乏。乞止依薛禪皇帝定例施行爲便。」敕:「軍人與百姓不同,其依舊例行之。」

延祐元年,中書省奏:「前哈赤節次閲訖官牝羊三十餘萬口,本欲孳生以備支持。因年遠,哈赤等將孳生羯羊不肯盡實到官,宣徽院失於整治,致爲哈赤等所私用。每歲支持羊口,皆用官錢收買。又每遇抽分時,將百姓羊指作官羊夾帶映庇,不令抽分。擬依照原定則例,從實抽分。若有看循作弊,從嚴究治。哈赤牧放官羊,亦仰從實分揀,除牝羊並帶羔羊存留孳生外,應有堪中羯羊印烙,見數拘收。如有隱匿者,從嚴追斷施行。」

總計抽分之地凡十有五,曰:虎北口,南口,駱駝嶺,白馬甸,遷民鎮,紫荆關,丁寧口,鐵門關,渾源口,沙净州,忙兀倉,車坊,興和等處,遼陽等處,察罕腦兒。

【校勘記】

[一]「省臣」,原倒作「臣省」,據上文改。

[二]「萬户府」,原倒作「萬府户」,據文意乙正。

[三]「奏」,原作「奉」,據文意改。

[四]「三十年」,「三」字原重,今删重。

[五]「帖木迭兒」,原倒作「帖木兒迭」,據上文「延祐三年右丞相帖木迭兒等奏」、「四年帖木迭兒等又奏」改。

[六]「敬此」,疑當作「欽此」。

[七]「泰安州」,原倒作「安泰州」,據《元史》卷五八志第十《地理一》改。

[八]「諸色人」,「色」字原脱,據上文「定宗五年敕諸色人等」補。

本章完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