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原文】
有一屬官,因久聽講先生之學,曰:「此學甚好,只是簿書訟獄繁難,不得為學。」
先生聞之,曰:「我何嘗教爾離了簿書訟獄,懸空去講學?爾既有官司之事,便從官司的事上為學,才是真格物。如問一詞訟,不可因其應對無狀,起個怒心;不可因他言語圓轉,生個喜心;不可惡其囑托,加意治之;不可因其請求,屈意從之;不可因自己事務煩冗,隨意苟且斷之;不可因旁人譖毀羅織,隨人意思處之。有許多意思皆私,只爾自知,須精細省察克治,惟恐此心有一毫偏倚,枉人是非,這便是格物致知。簿書訟獄之間,無非實學。若離了事物為學,卻是著空。」
【譯文】
有一位下屬官員,常聽先生講學,他說:「先生講學的確很好,只是我日常工作太繁重,沒時間去做學問。」
先生聽了對他說:「我什麼時候讓你放棄日常工作懸空去研究學問了?你既然日常需要斷案,就從斷案的事上學習,這樣才是真正的『格物』。譬如你審一個案子,不可因為對方發言禮數不周,就憎惡他;不能因為對方措辭婉轉周密而高興;不能因為厭惡他的請托,而故意整治他;不能因為對方哀求,而屈意寬容他;不能因為自己工作繁巨,而草率結案;不能因為旁人詆毀羅織,而按別人的意思去處理。以上講的情況都是私心雜念,只有你自己知道,必須仔細反省體察克治,唯恐心中有絲毫偏倚而枉人是非,這就是格物致知。處理文件與審理案件,無不是實實在在的學問。如果離開了具體的事物懸空去做學問,反而是空談不著邊際。」
本章完!